我們現在提倡依法治國,強調法治的重要性。
這不由得讓我們想起了遙遠的秦朝時代。那時候,秦朝在諸子百家中選擇了法家,按照法家的要求來治理國家。
不過,由於秦朝最終滅亡在他們所採用的法家治理上,因此,後世對於法家其實是有很不好的評價的,從漢武帝開始,明確地把儒家提到了最高地位。不但提到了最高地位,而且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當然了,法家自然也在“罷黜”之列。
不過,現在我們又再次提出“依法治國”。那麼,該怎麼理解這個問題呢?是不是因為我們現在反過來了,就認為法家比儒家更先進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討論。
(漢武帝)
一、法家所講的“法”和我們現在所講的“法”,不是同一個概念。
在春秋戰國時代,雖然出現過非常多的法家,但是對法家的理論的講述,其實是並不多的。真正講得最好,同時也最完整的,是韓非。韓非提出了法家的“法”應該具有三個維度:法、術、勢。
“法”就是規則。也就是要有規則在那裡,沒有規則,百姓就無所適從。“術”就是辦法。有了規則,還要有辦法讓老百姓執行規則。要讓老百姓執行規則,必須要有辦法。“勢”就是威嚴。必須要確保規則的嚴肅性,以及執行規則的必然性。要讓老百姓敬畏。只有敬畏,老百姓才會把這個規則,當成自己的行動準則。
實際上,我們現在所講的“依法治國”的“法”,也有這樣的維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仔細考量,我們會發現,我們現在“依法治國”的這幾個維度,和韓非所講的那幾個維度,有很大的相關性。
不過,儘管如此,我們現在所講的“法”,和韓非所講的“法”,依然不是同一個概念。為什麼這麼說呢?
韓非所講的“法”,是那時候的極權統治者,維護自身統治的辦法。而我們現在的“法”,則是整個社會需要大家遵循的規則。古代是為私,現在是為公。古代的法,對統治者約束力是不強的,“刑不上大夫”說的就是這個道理。現在的“法”,對於每個人都起作用。在理論上,不管你的權位有多高,你和普通老百姓所遵守的規則,都是同一個規則。
正因為是這個道理,因此,古代統治者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因此才會採用嚴刑峻法。反正不是針對自己,法律自然是越嚴厲越好。而秦朝最終也就是滅亡在自己的嚴刑峻法之下。
現在法律的作用是為了維護公平,確保當權者與普通老百姓的公平。所以法律上自然是寬嚴適度。因為對誰都一樣,嚴刑峻法自然對誰都沒有好處。
(韓非)
二、古代的儒家表面上講究仁愛,實際上是為了壓迫。
儒家思想一直提倡的就是“仁愛”。就是說要關心別人,愛護別人。儒家也講究禮讓。在孔子的講話中,多次提到了禮讓的堯舜以及周公。這種禮讓,也是仁愛的一種表現。
不過,儒家思想,一開始就是矛盾重重。他們在講究仁愛與禮讓的同時,還非常講究秩序,尤其是西周初年建立的那種階級秩序。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平民、奴隸,儒家認為這種秩序是不能隨便打破的。
因為有這個矛盾,就使得儒家的仁愛和禮讓,具有極大的局限性,或者說具有極大的虛偽性。這種虛偽性就是為了蒙蔽那些受秩序壓迫的底層老百姓。
到了漢代,當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時候,封建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可以說把儒家的這種虛偽性發揮到了極致。
從這個意義上說,到漢朝的時候,儒家已經變成了實質性的法家。仁愛與禮讓只是儒家披在表面的外衣,要求百姓遵守尊卑秩序,維護權貴者統治才是儒家的核心目的。
(孔子)
三、當下的“依法治國”必須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應該明白,法家並不完全代表“法”,儒家也並不完全代表“德”。因此,根據歷史上的法家和儒家的情況,把“法”與“德”割裂開來,顯然是不對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法”是外部規範,“德”是內心約束。如果光有外部規範,沒有內心約束,良好的社會秩序是建立不起來。如果光有內心約束,沒有外部規範,良好的社會秩序,也是建立不起來的。
由此可見,“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必須完美結合起來,社會才能達到和諧穩定。
(參考資料:《中國通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