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強:“人不土斷而地著”——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從前期向後期的轉變

2025年01月19日14:10:46 歷史 7103
作者:張榮強
來源:“史學理論研究官方公眾號”微信公眾號
原文刊載於《史學理論研究》2024年第4期

張榮強:“人不土斷而地著”——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從前期向後期的轉變 - 天天要聞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的《奏讞書》是一部案例彙編,其中收有漢朝關於戶籍制度的法律規定。圖為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部分)。引自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55頁


以唐代實行兩稅法為界,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筆者認為兩稅法正式承認客戶合法地位,“此後承擔官府賦役的民眾也就是兩稅戶的主體變成了土戶和有貲產的客戶,居住當地的無貲客戶無須承擔兩稅,承擔賦役的人戶並非全部居於當地,由此形成了按物力高低編排的賦役徵調和按居地相鄰原則編排的戶口統計兩套管理系統,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就此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在這一判斷的基礎上,本文以唐代客戶的著籍問題為核心作進一步討論。


“客”的本義是外來人口,客戶也就是不在當地著籍的外來民戶。唐代的客戶階層非常複雜,包括作為社會上層的寄莊戶、寄住戶,但主體是失去土地被迫逃亡的流民。從戶籍管理角度而言,無論寄莊戶、寄住戶還是流民,都存在官府如何管理外來人口的問題。但是,由於兩者身分合法化進程不同,本文依從慣例,除特別註明外,所說的客戶主要指流民。這裡對客戶進行考察,就是以之為切入點,討論兩稅法施行前後對流民管理方式的變化,進而梳理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從前期向後期轉變的若干線索。


一、關於“客戶”的諸種說法


學界對於唐代客戶的研究發軔於20世紀上半葉,相關成果已十分豐富。總體來看,學界的關注點主要集中於兩個重要時間節段,即武周至玄宗開元年間朝廷的檢籍括戶行動和德宗朝前後兩稅法的醞釀及實施。以下分別以這兩個時間節段為線索,簡要回顧學界對唐代客戶的研究。


唐代自武則天統治時期開始,百姓逃亡問題愈發嚴重,產生了大量的“浮逃戶”,也被稱作“浮客”“客戶”。因此,武則天至玄宗時期朝廷曾多次下令檢括浮逃戶,相關政策也經歷了多次調整。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此有過深入研究,岡崎文夫、鈴木俊、礪波護、楊際平、趙克堯、高敏等學者,對朝廷檢籍括戶行動的實施過程及部署方略作了專題考察。唐長孺結合敦煌吐魯番文書,重點考察了針對浮逃戶的落籍政策,指出武則天時期的括戶雖然承襲隋及唐初規定,仍強調逃戶復歸本貫,但開始容許部分逃戶就地落籍;唐玄宗時期宇文融括戶,是在這一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敦促逃戶就地落籍成為括戶工作的重點,雖然官府針對浮客的管理趨於靈活,但總體目標仍是致力於使浮客歸於編戶。中川學、山根清志、坂野良吉、朱雷等也從不同角度討論了浮逃戶落籍政策的這一變化。侯外廬、韓國磐認為,唐代官府准許浮客就地落籍,標示着客戶的法律地位開始得到承認,開啟了兩稅法“戶無土客”的先聲。唐長孺、日野開三郎發現在兩稅法頒布以前,地方官府可以通過“保簿”等形式掌握客戶名籍,並以此進行半公開的徵稅。張澤咸也對唐前期有產客戶的納稅情況做了研究。中川學、礪波護指出,客戶落籍後雖有賦役減免,但此後賦役負擔有逐漸向主戶看齊的趨勢。侯外廬、唐長孺、韓國磐等諸多學者認為,兩稅法中客戶相關制度在唐代中前期已頗具雛形。


唐代後期兩稅法的頒布及其前後相關政策的調整,使客戶的含義、法律地位、著籍形式、賦役負擔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按兩稅法“戶無土客,以現居為簿”,被納入官方戶籍系統的客戶究竟指哪一類群體?其與唐前期附籍的客戶有何區別?在不同的語境下,唐代後期文獻中頻頻見到的“客戶”“新附客戶”是否有不同涵義?關於這些問題,學界存在不同認識。日野開三郎、坂野良吉提出兩稅法下被納入官方戶籍統計中的“客戶”指無產的僑居者,後者特別注意到,這種無產僑居的“客戶”與主戶中的下戶沒有明顯區別。島居一康進一步指出,兩稅法頒布後,土戶與客戶應當從“有田產者”和“無田產者”這對關係來把握。張澤咸也認為,從建中元年(780年)至北宋統一,客戶的客籍戶含義基本消失。與之不同,唐長孺認為兩稅法後官方戶籍中的“新附客戶”是臨時性存在,按照造籍計帳常規,在下一次造籍帳時應即轉入舊戶即土戶,因此在整個唐代,土、客之分仍是土著和外來戶的區別,交納賦稅的課戶不依土客,而是以有無資產為定。翁俊雄沿承這種觀點,認為兩稅法以後國家正式戶口統計只含土戶,故大量浮寄客戶遊離於戶籍外,由於穆宗以後兩稅法“以資產為宗”轉化為以“墾田並桑見定數”為依據徵收稅賦,所以客戶之意轉為無地之戶,按地著所稱的土戶已無存在的意義,史料中遂出現“主”“客”對稱的情況。


二、中國古代的本籍主義與唐前期的客戶著籍


通過對唐代客戶研究史的梳理,即可發現諸家說法的差異與未解之處。欲釐清癥結,還須回到具體史料的解讀。


唐德宗建中元年所行兩稅法來自宰相楊炎的建議:“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與居者均,使無僥利。”這一建議中,最受關注的是“戶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一句,“戶無土客”體現出戶籍制度的重大變化。兩稅法實行後,《舊唐書》稱“人不土斷而地著,賦不加斂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虛實,貪吏不誡而奸無所取”;《新唐書》也稱“天下之民,不土斷而地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虛實”。所謂“不土斷而地著”,明確指出兩稅法“以見居為簿”這種新的做法不同於已往的“土斷”形式。簡單地說,“土斷”亦即“土著為斷”,也就是將流動人口編入當地戶籍,同時銷除原籍,這樣現居地就成為流民新的本籍,與原籍地再無關係。“見居為簿”的做法與此不同,是在保留寄寓人戶本籍的情況下,以客籍的身分納入當地的戶籍管理系統。


說到“土斷”,我們首先會想到東晉南朝實行的“土斷”政策,實際上,“土斷”是漢代至少東漢時期官府對待流民的成法。中國古代戶籍制度自建立起,奉行的即是本籍主義,也就是按照“理民之道,地著為本”的原則,將人口固定在土地上,按鄉里編製,列次名籍,行什伍之法,居家相察,出入相伺,人口遷徙流動受到嚴格控制。在戶籍登記與居住地管理緊密結合之下,編戶民被緊緊地綁定在郡縣鄉里結構中。在官府的嚴密控制下,正常的人口移徙必須按法律規定進行,由鄉級機構負責辦理遷籍手續,將戶籍從本地遷出銷戶,再通過官方渠道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戶籍傳送遷入地,完成落戶手續。民眾擅自離開戶籍所在地就是逃亡,不僅本人受到嚴懲,連帶什伍之人也要一起受罰。所謂“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但逃亡的發生和流民問題的產生並不以統治者的意志為轉移,自然災害的發生、土地兼并的加劇、國家賦役的加重、戰爭的頻繁等,經常導致民眾無以為生,流移他方。在本籍主義原則下,古代統治者解決流民的方式不外乎兩種,一是將他們遣返原籍,二是在流民不願返回原籍的情況下允許流民就地入籍。漢代主要採取的是第一種方式,統治者為了鼓勵流民返回原籍,一再要求沿途郡縣為返鄉流民提供食宿、醫藥救治,並給予他們“復一歲田租、更賦”的優復措施。東漢前期政策有所調整,允許不願回原籍的流民就地佔籍。中元二年(57年)四月,漢明帝即位不久就下詔:“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級……及流人無名數欲自占者人一級。”此後,永平年間又多次下詔重申這一規定。“流民無名數”指因長期流亡失去戶籍的人,他們自然占籍於所在地。如果說明帝詔令還僅限於“無名數”者,到章帝繼位,這一範圍擴大到“脫無名數及流人慾占者人一級”,允許流民自願選擇返回原籍,還是占籍現居地,成為漢代統治者招徠流民的一項固定舉措。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所見漢和帝永元十四年(102年)“連道奇鄉受佔南鄉民逢定本事”簡冊中,就明確提到詔書允許流民“隨人在所佔”。


這是從皇帝詔書中看到的情況,實際上,地方官府出於充實本地財賦來源、安定地方社會的目的,很早就採用了招徠流民在當地落籍的舉措。江蘇連雲港出土的西漢後期尹灣漢簡《集簿》記載東海郡有266290戶、1397343口,其中11662戶、47152口“獲流”。所謂“獲流”,就是將流民著籍當地,成為“新占民”。地節三年(前67年)三月,鑒於膠東相王成招徠流民有功,漢宣帝表揚說“勞來不怠,流民自佔八萬餘口,治有異等”。東漢史籍中記載州縣招徠外地流民的事例就更多了,如第五訪任新都令,“政令化行,三年之間,鄰縣歸之,戶口十倍”;童恢為不其令,“比縣流人歸化,徙居二萬餘戶”。為了鼓勵流民占籍,地方官府會給予他們賦役減免的優待。據漢靈帝時的《潘乾墓碑》,潘乾任溧陽長期間,“遠人聆聲景附,樂受一廛,既來安之,復役三年”,新占籍的流民被免除三年賦役。在地方官府競相招徠流民、博取政績的漢代,這不會是溧陽縣一地的做法。長沙走馬樓吳簡中也有大量流民占籍的記錄,我們注意到嘉禾年間編製的一些吏民口食簿中有兩部分構成,前部分稱作“黃簿民戶數口食人名簿”,後部分記作“新占民戶數口食人名簿”。“新占民”的說法也見於西北漢簡,就是指新著籍的流民。“黃簿民”與“新占民”都是國家的正式編戶,吏民口食簿將兩者並列,一方面意在註明此次造籍與上次造籍期間發生的人口異動,另一方面也暗示官府對新占民的管理方式與原著民不同。崔啟龍注意到春平里吏民口食簿中,黃簿民成年男女普遍有“算一”的註記,新占民不見這方面的記載,推測孫吳時期臨湘縣的新占民享有一年的算賦優免政策。


需要強調的是,流民一旦在當地著籍,就要銷除原來的戶籍。上舉“連道奇鄉受佔南鄉民逢定本事”簡冊中,連道縣受理逢定落籍後,“連道長均、守丞叩頭移臨湘,寫移書,御唯令史白長吏部其鄉鄉吏,明銷除定名數,無令重”,要臨湘縣銷除原籍,防止逢定擁有兩個戶籍。顯然,這種做法是在貫徹本籍主義的原則。同樣,孫吳戶籍簡中的新占民不過是短期享有賦役優免的標誌,流民一旦在當地落籍,也就成了官府的正式編戶,亦即“正戶”。在王素定名為《吳中鄉勸農掾五白為列處男子龍攀是正戶事》的文書中,就功曹詢問龍攀是否為正戶民之事,中鄉回復說:“案文書,攀本鄉民,過年占上戶牒。”簡文沒有提到龍攀的身份,已往吳簡中見到功曹要求鄉吏核實的對象都是具有流動人口性質的“私學”。龍攀去年在中鄉佔了籍,也就成了本地正戶,所以中鄉稱他為本鄉民。


魏晉動亂尤其是南北分裂後,北方大量人口遷居江南。為了管理僑民,寓居江左的東晉政權最初設立了僑州郡、黃白籍制度,後來又推行“土斷”政策。東晉南朝的土斷共十餘次,著名的有東晉成帝咸康七年(341年)的“咸康土斷”、哀帝興寧二年(364年)桓溫主持的“庚戌土斷”和安帝義熙八年至九年(412—413年)劉裕主持的“義熙土斷”。《晉書·成帝紀》載咸康七年詔書曰:“實編戶,王公以下皆正土斷白籍。”“土斷”與“黃白籍”問題糾纏在一起,學者對它們的判斷存在多種說法,但幾乎一致認為,所謂白籍就是僑州郡縣專門安置僑民的戶籍。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按照東晉孝武帝時范寧的說法,白籍最主要的特徵是“挾注本郡”。何謂“挾注”呢?《釋名》對“挾”的解釋是“夾也,在傍也”,“挾注”也就是夾注、附註。由於僑州郡縣“皆取舊壤之名”,用的就是僑流原籍的地方行政名稱,這裡的“本郡”形式上也就是僑州郡;作為僑州郡管理的僑民,在僑治機構編製的戶籍上當然要註明而且也只能註明作為本郡的僑州郡,自然不會只是“挾注本郡”,能夠附註僑民本籍的只能是僑民現居地的戶籍。筆者理解,白籍應當是指現居地官府編製的專門登記北方流民的戶籍,這種戶籍標註僑民現居地籍貫的同時,也註明了本人原籍。上引咸康詔令中,“白籍”是“土斷”的對象而非結果,所謂“土斷白籍”就是廢除此前專門為僑民設立的寄籍,將僑民按照已往處理流民的方式著籍當地,成為當地的正式編戶亦即“正戶”。官府推行土斷的同時,不僅廢除了僑民在居住地作為寄籍的白籍,也廢除了他們原來在僑州郡作為本籍的黃籍。


流民與亡人本是不同群體,但唐代將兩者都納入逃亡的範疇,給予法律制裁。《唐律疏議·捕亡律》將脫離原籍的民眾按照是否涉及賦役分為兩類,“‘逃亡’之罪,多據闕課;無課之輩,責其浮游”,對於後者,也是“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唐前期民戶的逃亡與均田制的崩潰密切相關,嚴刑竣法不可能起到顯著效果,武則天時期戶口逃亡問題日趨嚴重。證聖元年(695年),李嶠上表對“浮衣寓食”者提出針對性舉措:一是還歸原籍,“其應還家,而貧乏不能致者,乃給程糧,使達本貫”,逃戶中“殷富者令還”,原屬軍府、關輔等重地的也應歸原籍;二是就地落籍,“逃人有絕家去鄉,離本失業,必樂所住,情不願還,聽於所在隸名,即編為戶”。唐長孺指出,長安三年(703年)武則天派“十道使括天下亡戶”的做法,實際上就採納了李嶠的建議。


開元年間宇文融括戶,進一步放鬆了對流民落籍的要求。此次括戶的指導性文件被認為是唐玄宗開元九年(721年)正月下的《科禁諸州逃亡制》,司馬光將其內容概括為:“州縣逃亡戶口聽百日自首,或於所在附籍,或牒歸故鄉,各從所欲。”這種說法遮蔽了許多歷史細節,但還是抓住了政策的實質。宇文融括戶從開元九年持續到十二年,流民中除少數還歸原籍,絕大部分就地落籍。這些附籍的流民被稱作“新附客戶”,官府給予優待,“免其六年賦調,但輕稅入官”,年限一到,這些新附客戶就與土著民完全一樣了。如何理解這些“新附客戶”的性質?侯外廬、唐長孺等將“新附客戶”與唐後期的客戶相聯繫,認為“新附客戶”的出現是客戶“合法化”的標誌。但是,如果我們檢視秦漢以來官府解決流民尤其允許流民落籍的政策,就會看出宇文融括戶後的“新附客戶”,其身分與兩漢、孫吳時期的“新占民”一樣,實際上已經是土著民,並非以客戶的身分著入當時的戶籍系統。如果說合法化,也不過是土著民的合法化,而這顯然是沒有意義的。《冊府元龜》保存了唐玄宗《科禁諸州逃亡制》的原文,其中對流民落籍的規定是“准令式合所在編戶,情願住者,即付入簿籍,差科賦斂於附入令式,仍與本貫計會停徵”。流民在寓居地落籍後,當地必須知會原籍銷除其原來的戶籍,使之不再承擔原籍的賦役。在吐魯番出土的唐開元二十一年(733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中,有一份訊牒記載蔣化明因為遺失過所被捉住審訊,其辯辭說:“先是京兆府雲陽縣嵯峨鄉人,從涼府與敦元暕驅馱至北庭。括客,乃即附戶為金滿縣百姓。”蔣化明落籍金滿縣後就成了當地百姓,再與原籍無涉了。根據《元和郡縣誌》《太平寰宇記》記載,唐代在宇文融括戶期間或稍後,利用括出的民戶設立了諸如汀州、慶州懷安縣、南劍州尤溪縣、渝州璧山縣等新州縣。《唐會要》卷71《州縣改置下》“山南道隋州唐城縣”條也明確說,“開元二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以客戶編成十二鄉,置唐城縣屬焉”。


客戶一經附籍就變成了土著民,為什麼不用“新占民”等稱謂,轉而用“新附客戶”這一容易讓人產生歧義的說法呢?這很可能是受到了地方做法的影響。柳芳提到宇文融括戶時的背景,說“人逃役者,多浮寄於閭里,縣收其名,謂之客戶”。“浮客”不入當地戶籍,但州縣為了私下役使這些人,就將其登記編入另冊,稱為客戶。但是,朝廷的做法與地方不同,其不是將流民登入另冊,而是著入了正式戶籍,此時仍以“客戶”稱之,就難免引起誤解了。與前代官府對待流民的做法一樣,宇文融括戶仍是一如既往地固守本籍主義,入籍後的“新附客戶”已經是當地土著民,不能據此認為唐代開元年間實現了客戶合法化。實際上,整個唐前期都沒有承認客戶的地位,唐代宗在位前期仍不斷頒布要求客戶落籍的詔令。


安史之亂後,著籍戶口銳減,唐代對待逃戶的政策逐漸發生變化。寶應元年(762年)九月,唐代宗下敕:“客戶若住經一年已上,自帖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於庄蔭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庶填逃散。”要求在當地住滿一年以上且擁有土地的人必須落籍,不合規定者不再強制了。數年後,廣德二年(764年)四月敕稱“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準式據丁口給授”,改元永泰赦文又說“其逃戶復業及浮客情願編附者,仰州縣長吏親就存撫,特矜賦役”,流民是否在當地附籍,就完全自願了。在這種背景下,大曆四年(769年),唐代宗頒布了客戶無須落籍,但要向當地交納賦稅的詔令。《舊唐書》載是年正月詔:“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其寄莊戶,准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應各遞加一等稅。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各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者准八等戶,余准九等戶。”寄莊戶是在當地擁有土地的外來地主,寄住戶是寄寓當地的仕宦人家,他們是客戶中有政治身分和權勢的特殊群體。從詔令要求提高他們納稅戶等看,寄莊戶、寄住戶在唐前期已經合法化了。“諸色浮客和權時寄住戶”是指普通的客戶和流民,詔令規定這些人按照八、九等戶納稅,不再要求他們返歸原籍或在當地著籍。這就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承認了客戶的合法地位。《通典》在概述大曆四年詔文之後,評論說“蓋近如晉宋土斷之類也”,用“近如”而非“是”,說明杜佑注意到這種方式與已往土斷的做法不同。


大曆四年正月詔對客戶的徵稅標準做了專門規定,這在承認客戶合法地位的同時,也引起了社會的極大混亂。唐前期就存在的戶稅原本基於民戶戶等交納,民戶貲產越多,戶等越高,交納的戶稅越多。現在客戶不是根據實際資產評定戶等,而是按固定的戶等納稅:普通客戶准第八、九等戶,上層的寄莊戶、寄住戶也不過按第七、八等戶;這就給了官僚地主可乘之機,他們完全可以在擁有大量土地的情況下,改變籍貫,假借客戶的身分在本地交納很少的賦稅。針對這種情況,代宗大曆四年八月下詔,“名籍一家,輒請移改,詐冒規避,多出此流。自今以後,割貫改名,一切禁斷。”禁止以改籍的方式逃避賦役。大約同時,浙西都團練觀察使李棲筠“奏部豪姓多徙貫京兆、河南,規脫徭科,請量產出賦,以杜奸謀”,代宗批准了他的建議,這就為“不分土客”的做法鋪平了道路。建中元年(780年)實行兩稅法,“戶無主(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再區分土、客身分,納稅完全視貲產多寡而定。既然對客戶徵稅,官府一定會對他們編造專門的簿籍,相對於在戶籍地擁有的本籍來說,客戶在寓居地著錄的簿籍也就是寄籍。《舊唐書》稱“人不土斷而地著”,《新唐書·食貨志》謂“不更版籍而得其虛實”,兩稅法後,客戶以寄籍的方式加入當地戶籍系統,承擔起相應的賦稅徭役,從而實現了地著。


由戰國至唐,直到兩稅法之前,針對流民的戶籍政策並無大的變化,一直奉行的是本籍主義,流民無論是返還原籍還是就地落籍,都是讓其“土斷”為民,落籍地即是本籍。寄寓者編入現居地戶籍的同時,也就失去了原籍地的戶籍。兩稅法“不分土客,見居為簿”,則是在保留本籍的情況下,將寄寓人戶以寄籍的身分納入當地的戶籍管理系統。“不更版籍”是說不改變在本地寄寓“客戶”的本籍。“土斷”是對“本籍主義”的強調,“見居為簿”則是對“本籍主義”的否定,兩者有本質區別。從“土斷著籍”到“見居為簿”,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發展史上一次劃時代的變革。


三、兩稅法後戶籍制度的變化及影響


唐前期攢造的著錄家庭人口、土地並作為賦役徵發依據的基本簿籍謂之戶籍,宋代承擔相應職能的帳簿叫五等丁產簿,“籍”“簿”稱謂不同,二者的性質和功能也有很大差異。《舊唐書·楊炎傳》和《舊唐書·食貨志》一方面說唐兩稅法“戶不分土客,以見居為簿”,另一方面又說“版籍不造而得其虛實”,說明“著錄土客”的“簿”並非傳統的戶籍。這種簿作為五等丁產簿的前身,實際上來源於唐前期與戶籍並行的徵收戶稅、地稅的專門帳簿。


唐前期的賦稅體系包括租庸調和戶稅、地稅。租庸調佔主體地位,根據著錄在戶籍中的丁身征納,戶稅和地稅有專門的徵收帳簿。關於戶稅徵收,《唐六典》“倉部郎中員外郎條”載:“凡王公已下,每年戶別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書省;至徵收時,畝別納粟二升,以為義倉。(寬鄉據見營田,狹鄉據籍征。)”寬鄉、狹鄉之所以有別,是因為唐代均田制允許民眾在戶籍地以外的寬鄉擁有土地。參諸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保存的唐開元《田令》記載,五品以上官員的永業田“皆不得於狹鄉受,任於寬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城市居民“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出藩的親王“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無可開拓者,於近城便給”。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也可以見到跨縣擁有土地的實例。擁有此類土地的通常被稱作寄莊戶,按照地稅徵收原則,寄莊戶要向土地所在縣交納。


《通典·食貨·賦稅下》載武周長安元年(701年)十月詔:“天下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稅戶。”既稱往例,說明武則天之前就有戶稅了。戶稅的交納基於民戶的戶等,交納的對象也不限於當地土著。唐代的流動人口中,除非法的流民外,也有大量的合法客戶。《唐律疏議·捕亡律》提到懲治“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時,“營求資財及學宦者,各勿論”,諸如商人、遊學、官員等都是合法寄居者。唐前期對地方官員是否可以攜家屬上任的政策不斷調整,總的來說,官員攜家屬在任所寄住是合法的,但任滿仍滯留當地就要治罪,“即有官事已了,留住不歸者,亦同浮浪之罪”。合法的寄住戶也要向當地交納戶稅,日本京都藤井有鄰館所藏《唐開元十六年(728)庭州金滿縣牒》記載,“合當縣管百姓、行客、興胡總一千七百六十人,應見稅錢總計當貳佰伍拾玖阡陸伯伍拾文”,其中“捌拾伍阡陸伯伍拾文百姓稅”,亦即來自本縣土著,更大的數額為“行客、興胡”所納。這裡的“行客”,也就是寄住在金滿縣的合法客戶。


唐代的戶稅、地稅並非只向土著民徵收,包括寄住戶、寄莊戶在內的合法客戶也必須交納。寄莊戶繳地稅的標準與土著一樣,畝納二升;大曆四年以前,住在當地的寄莊戶、寄住戶分別按第八、九等戶納戶稅。客戶向當地交納賦稅,州縣官府就要登記造冊,為其設立賦役戶頭。大曆四年後,“諸色浮客和權時寄住戶”也已經合法,他們與土著戶一起被納入了祗應兩稅的賦役帳簿。


“戶不分土客,以見居為簿”的“見居”都包括什麼人?唐德宗實行兩稅法的當年,“命黜陟使往諸道按比戶口,約都得土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時任度支尚書的杜佑談及此事:“數年前,天下簿帳到省百三十餘萬戶。自聖上(德宗)御極,分命使臣,按比收斂,土戶與客戶共計得三百餘萬。比天寶才三分之一,就中浮寄仍(乃)五分有二。出租賦者減耗若此。”土、客戶總數300多萬,其中浮寄佔2/5,也就是130餘萬,這300餘萬都是承擔租賦也就是兩稅的人戶。《冊府元龜·邦計部·戶籍》徑載,“建中元年十二月,定天下兩稅戶,凡三百八十萬五千七十六。”根據《舊唐書·德宗紀》的記載,這裡的“三百八十萬”實為“三百八萬”之誤。由於兩稅法並非以丁身為本,官府對無貲客戶無意搜括,而且既無資產,流動性就大,搜括也不會有什麼效果。所以,杜佑雖然說建中兩稅“浮浪悉收,規避無所”,實際上兩稅戶只包括土戶和有貲(主要指土地)客戶兩類人。唐後期著錄土戶和有貲客戶的兩稅簿與唐前期的戶籍性質有別,但它在當時承擔著戶籍的功能,為了與此前的戶籍相區分,我們不妨稱兩稅簿為賦役戶籍。土戶和有貲客戶在當地定居,被納入賦役戶籍,故也被稱作“居戶”“編戶”“地(土)著之人”。唐文宗開成二年(837年)二月規定,刺史、縣令新舊交代時,“仍須分明具見在土客戶,交付後人”,這裡的“客戶”就是有貲客戶。


在不同的語境下,唐後期的客戶也有不同涵義。貞元十二年(796年),唐德宗討論居戶、客戶之別,說“百姓有業,則懷土為居戶;失業,則去鄉為客戶”,與“居戶”相對,因失去土地而流落它方的“客戶”,實際說的是無貲客戶。唐憲宗元和六年(811年)一月,詔:“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減為殿最,故有折(析)戶以張虛數。或分產以系戶名,兼招引浮客,用為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徒使人心易搖,土著者寡。”官府兩稅簿籍中只著錄土戶和有貲客戶也就是土著者,地方官員為了博取政績,將浮客也塞進充數。“浮客”又稱“浮戶”,胡三省解釋說:“浮戶,謂未有土著定籍者;言其蓬轉萍流,不常厥居,若浮泛於水上然。”唐後期的戶籍實際上就是兩稅簿籍,不土著定籍者也就是無貲客戶。所以,唐後期的客戶除了與土戶相對,泛指外來戶的傳統說法外,狹義的客戶也有兩種不同義項。在賦役戶籍中,與土戶對舉的客戶專指有貲客戶,這一稱謂為宋朝的“主戶”概念吸收。在總的戶口統計中,與居戶、編戶相對的客戶、浮客或浮戶,指的就是外來的無產戶,這一涵義與五代宋銜接。明白了這些,我們就可以理清已往學者的分歧了。


兩稅法以前,在“稅人”的原則下,戶籍是統計人口、徵發賦役的依據,所有人丁必須編入戶籍,“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不在戶籍上著錄的,稱之為隱丁漏口,國家下大力氣進行檢括。兩稅法後,賦役戶籍著錄的範圍只是承擔兩稅法的定居者,也就是土戶和有貲客戶,其中除了現實的個體家庭外,還包括不具人口只有賦役意義的寄莊戶。至此,戶籍的性質、功能發生重大變化,從注重人口著錄,轉變為重在賦役徵發。宋代的戶籍稱為五等丁產簿,明代的戶籍稱為賦役黃冊,從名稱上就看出戶籍著錄的重點與性質。發展到清代,戶籍成為一種稅冊,其中的“戶”成了田土和賦役單位,與現實的家庭完全脫離。清初時人指出:“古之戶籍,編之閭里者也,至後世而推准於糧,是以田為消長者耳,生齒之盛衰初不系是。由是觀之,明之郊薦戶籍,其意可師,而其所薦,特口鈔帖,即今之黃冊,非司徒歲獻之舊也。”此言準確抓住了古代戶籍前後期的性質,只是這一變化肇始於唐代的兩稅法,而非清代。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暨歷史學院

注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編輯: 壹
校審:初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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