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三個少年殺人犯,如果放在我國古代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2024年03月18日11:35:04 歷史 1794

大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四月,四川鹽亭有一九歲男孩名劉縻子,見同村的李子相正在吃烤胡豆。

討要未果,乃拳腳相向。

李子相只有八歲,且身體瘦弱,竟被當場毆打致死。

然後劉縻子抓起胡豆施施然而去。

而這整個過程,其實都被受害者李子相年僅七歲的妹妹李潤親眼目睹。

所以李子相父母告官之後,施暴者劉縻子很快就被鎖拿歸案。但是包括四川總督文綬在內的地方大小官員卻不敢自專,將卷宗呈送京城刑部。

刑部侍郎胡季堂也無法決斷,因為根據《大清律例》規定: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所以,最後還是得奏請乾隆皇帝聖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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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近發生在河北邯鄲的三個初中生霸凌殺人案,可謂人神共憤,過程內容不做贅述,在此可以用四個字來概括:令人髮指!

邯鄲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曾貢獻過1584條成語——再加一個“邯鄲三害”?

燕趙之地,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這三害,真的是在給邯鄲抹黑。

其最終會如何定罪論責,“歷史百科雜談”小編因為不是法學專業者,所以不予置喙。

在此只是單純說一說,如果“邯鄲三害”這種犯罪行徑是發生在我國古代,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關於未成年犯罪的問題,在古代律法當中一直都有專門規定,早在西周禮法就已經做出闡釋,比如《禮記·曲禮》有:

“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而在《周禮·秋官·司刺》中還規定了“三赦”:

“一赦曰幼悼,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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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悼、老耄、蠢愚都是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所以會被寬大處理,而且七歲(悼)是一個門檻。

而這種理念也一直貫穿了我國古代各朝的律法制定當中,比如在睡虎地秦簡就有以身高確定犯罪行為人刑責的律法內容:身高不滿六尺(秦制六尺約等於一米出頭)者,免於刑責。

一米出頭大約就是七八歲的孩童。

漢律當中則是規定:“年未滿八歲……非手殺人,皆不坐。”

而到了唐朝,所制定的唐律是我國古代律法的成熟標誌,後世各朝代的律法基本都是以唐律作為藍本依據,其中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問題已經有了具體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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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譽為中華法系巔峰的《唐律疏議》當中,將未成年犯罪人做出了年齡段劃分,即“七歲以下”、“七歲到十歲”、“十一歲到十五歲”

其中,“七歲以下”犯罪者,不論是什麼罪名,都不予處罰。

“七歲到十歲”犯罪者,盜竊、傷害之類的罪名,可通過“收贖”來免於刑事處罰;故意殺人類的死罪,雖可判死,但可通過“上請”來減輕刑事處罰

“十一歲到十五歲”犯罪者,一般罪責可通過“收贖”來免於刑事處罰;而故意殺人之類的死罪,處死

“收贖”即由監護人交錢贖罪;“上請”即皇帝親自裁決。

可見,從唐代開始,不是所有的未成年犯罪都可以免於刑罰,故意殺人、謀逆等死罪,除了未滿七歲的可以完全免於刑罰之外,其他兩個年齡段都沒有免死金牌。

“七歲到十歲”的還有“上請的機會,而“十一歲到十五歲”的基本就廢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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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在唐代以後,各朝代的律法制定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都基本沿襲了《唐律疏議》。

但需要說明的是,在古代畢竟是封建專制社會,本質上還是人治,帝王的喜好傾向會直接左右案件走向。而且不論是哪個封建朝代,在很多謀逆類的案件當中,雞犬尚且不留,還哪管什麼七歲還是十歲。

而“七歲到十歲”犯有故意殺人罪的未成年人罪犯,因為帝王要彰顯仁慈,基本在接到“上請”之後都會予以寬恕處理。

比如在《宋會要輯稿》當中記載:北宋仁宗嘉佑三年(1059年),淮南西路濠州有九歲少年與鄰居老嫗爭柴薪,刀砍老嫗致死,地方官判死刑,並奏請皇帝裁決。

而經過趙禎御批之後,最終罰銅免死。

此外,地方官的意志也很重要。比如南齊時期,吳興郡有一個十歲少年在路上撿到了他人遺失的錢袋,據為己有。案發之後,太守王敬直接將其殺頭示眾……

法律在這裡,根本就成了一紙空文。

當然,這在大一統中央集團王朝,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帝王意志確實是高懸在上。

大清朝——這個朝代是非功過在此且不提,只說帝王的素質:不得不說,在不涉及滿人統治的時候,清朝皇帝還是很清明的,而且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確實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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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雍正十年(1732年),直隸有個名叫“丁狗仔”的人,霸凌名叫“丁乞三”的十四歲未成年人。丁乞三不堪其辱,反擊之中打死了丁乞三。

根據《大清律例》,丁乞三需判罰絞監候。而雍正皇帝親自過問案件之後,認為“犯罪人情有可原,從寬免死,可減等發落,賠償死者燒埋之錢”。

此後,這個“丁乞三案”成為定例:

“實與丁乞三情罪相等者,方准援照”。

即如果有欺凌情節,可援引“丁乞三案”;反之,如果沒有欺凌情節,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

這確實是符合公理人心。

但是保護未成年人有保護的道理,問刑也有問刑的道理。比如隨後的乾隆皇帝,這位十全老人雖然好大喜功,但是在律法裁決方面還是值得誇一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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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開頭,九歲的劉縻子因為一把胡豆而殺死了八歲的李子相,確實是可惡,但是因為未滿十歲,所以還有“上請”的機會。

乾隆皇帝認為:這個劉縻子在九歲時候都會為了一把胡豆而殺人,長大了更不會是什麼好鳥,於是駁回上請,判處絞刑。

隨後根據這個“劉縻子案”,朝廷又出台了一個新例:犯罪人年齡在十歲以下的殺人案件,若死者年齡比犯罪人大四歲以上,方可“上請”寬恕;若犯罪人年齡在十一歲到十五歲之間,因被欺侮或者是無意中殺人,方可“上請”寬恕。

其他的則不予“上請”寬恕。

這種區分年齡與事由的未成年人犯罪殺人刑罰規定,還是值得肯定的。

03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對於“十一歲到十五歲之間”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罪,在唐代以後、清代以前,基本就是涼涼了。

而在清代,除非像是“丁乞三案”那樣,犯罪人是在遭到欺凌情況下反擊殺人。其他的正常情形,基本也是涼涼了。

性本惡也好,還是性本善也罷:有的人,真的是魔鬼。

多說一句:有人說要給邯鄲三害以改過的機會,要救贖、要治癒——那麼,被殘忍虐殺之後深埋在土坑裡的那個老實憨厚的少年,就是活該倒霉?

痛失兒子的父母,這一生又拿什麼救贖與治癒?

律法應該是保護善良之人,而不是保護奸惡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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