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終身總裁”到被“逼宮”:雙星名人總裁汪海的家族與企業治理困境 | 大魚財經

青島雙星名人集團總裁汪海一封公開信,將其與子、媳、孫之間的控制權紛爭推至公眾視野。信中“逼宮”、搶奪公章、強行搬遷、剝奪管理權等激烈指控,揭示了家族內部的尖銳矛盾,也引發了外界對公司控制權歸屬、行為合法性以及家族企業治理模式的探討。圍繞這些焦點問題,新黃河記者採訪了長期關注公司股權問題的廣東兆睿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江多。

“奪權”行為法律效力幾何?

汪海公開信描述的“限制人身自由”“衝擊辦公室”“搶奪公章文件”等行為,在法律層面如何界定?張江多分析稱,這些行為的性質認定需結合具體情節。例如,“限制人身自由”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需看是否超過24小時;“衝擊辦公室”“搶奪公章”是股東控制權爭奪中的常見手段,本身雖不直接構成犯罪,但若伴隨暴力或破壞行為,可能觸及“故意毀壞財物罪”或“尋釁滋事罪”,若有非該公司人員參與且情節嚴重,可能構成擾亂經營秩序罪。

值得注意的是,汪海在公開信中提到,4月11日下午,汪海前往集團四樓辦公室發現,三十年前馬來西亞客人送給他的貴重禮品象牙擺件被偷走。“信中提及的‘象牙擺件’丟失,若查證屬實且價值達到立案標準,則可能構成盜竊罪。”張江多說。

4月17日,雙星名人品牌運作發布了一條《雙星名人集團圓滿喬遷慰問宴》的視頻,視頻中,能夠看到新任總經理汪子棟站在舞台上,但沒有汪海的身影。對此,汪海在公開信中稱,“4月12日,他們進行了搬家,這是背着我去年就在黃島裝修好的辦公樓。大部分員工誤以為搬家是集團的決定。”

更核心的問題在於,汪海信中提到的對方未經其同意進行的搬遷、任命新總經理汪子棟、調整管理機構等行為,其法律效力如何?張江多明確表示,根據公司法,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屬於董事會的職權範圍。若這些行為未經合法的董事會決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頭銜重要還是股權重要?

這場紛爭的核心,暴露了雙星名人集團內部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關鍵問題:職位頭銜與實際股權控制力的分離。汪海雖是雙星品牌締造者,擁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以及自稱的“終身總裁”等身份,但在2022年股權變更後,其已失去第一大股東地位。由其兒媳徐英和兒子汪軍通過青島星邁達工貿有限公司持有集團多數股權,成為了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控制方。

天眼查顯示,青島雙星名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汪海,職務是董事長兼總經理,持股比例21.9%。但該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和實際控制人均為徐英,徐英持股45.56%,青島雙星名人集團的控股股東為青島星邁達工貿有限公司。

張江多表示,對公司的控制權最終取決於股東持有的股權所對應的表決權,而非職務本身。“終身總裁”並非公司法明確規定的職務,其具體權責需要寫入公司章程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對創始人的表決權或職位權限做出特殊保護性規定,如類似阿里巴巴、京東的同股不同權或特殊管理條款,那麼持有超過50%表決權的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召開合法的股東會、重組董事會、選舉新董事長、任命新經理等法定程序,來“推翻”創始人的管理權。

家族企業傳承中的“權責錯位”困境

張江多認為,雙星名人的此次“宮斗”並非孤例,而是反映了中國家族企業發展過程中常見的矛盾。這背後往往是老一輩創始人習慣的“家長式”管理模式、將企業視為“私產”以及不願放權的傳統觀念,與二代、三代接班人所接受的現代資本運作理念、企業管理知識以及基於股權要求實際控制權的訴求之間的衝突。

據張江多觀察,從噹噹網創始人夫婦的公章之爭,到一些傳統企業二代接班引發的動蕩,都折射出相似的問題。

在此次事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疑問在於,導致汪軍、徐英方獲得控股權的2022年增資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在張江多看來,如果該增資行為經過了當時合規的股東會表決同意,那麼創始人當前的被動局面,或許確有“作繭自縛”的成分。

面對當前的局面,除了報警處理可能涉及的刑事問題外,汪海作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在公司法層面仍有救濟途徑。張江多分析,汪海可以依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針對其認為不合法的董事會決議或未經決議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相關決議或確認決議不成立,以阻止對方的行為,嘗試恢復其合法職權和公司正常秩序。

截至目前,被指控的汪軍、徐英、汪子棟一方尚未就此事公開回應。據紅星資本局報道,雙星名人一知情人士稱“我們現在也在追溯這封信到底是來源於哪裡,也在核實是不是汪海董事長發出的,集團高層、董事們都在研究這個事情。”這場圍繞百年老牌企業的控制權之爭,考驗着汪氏家族內部的智慧與博弈,也為眾多面臨代際傳承和治理結構調整的家族企業,提供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警示案例。

記者:杜林 編輯:孫菲菲 校對:楊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