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誠出資人權益調整能否通過存在不確定性,還面臨股民索賠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吳墨 編|深海

10月17日盤後,*ST明誠發布了關於召開出資人組會議通知的公告。

《*ST明誠重整計劃(草案)》(以下簡稱“《重整計劃(草案)》”)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ST明誠出席出資人組會議的所有股東均有表決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3號——破產重整等事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出資人組對出資人權益調整相關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出資人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重整計劃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相關事項能否獲得出資人組會議表決通過,存在不確定性。

若《重整計劃(草案)》獲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中院”)裁定批准並順利執行,根據《*ST明誠重整計劃(草案)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以下簡稱“《重整計劃(草案)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公司將實施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最終轉增的準確股票數量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實際登記確認的數量為準。轉增股份分配和處置後,公司股本結構將發生變化,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可能發生變化。

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實施後,可能涉及除權(息)調整,公司聘請的財務顧問將對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權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進行論證,待明確除權(息)調整安排後,公司將及時發布相關公告,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所涉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由出資人組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組表決通過,或雖未表決通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重整計劃將於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後公告。若出資人組會議未表決通過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或債權人會議未表決通過重整計劃,且重整計劃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已表決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人民法院將裁定終止公司重整程序,並宣告公司破產。如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值得關注的是,*ST明誠於2023年7月2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52023008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對此,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股票索賠專業律師吳立駿向雷達財經表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凡是在2023年7月26日收盤時持有*ST明誠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報名請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01)參與維權,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風險方面共發現*ST明誠有天眼風險信息2179條;還發現企業有法律訴訟18條,涉案總金額5472.1萬元;涉訴關係52條,開庭公告18條,立案信息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