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何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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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002326.sz)的“回應”來了!
7月3日晚,永太科技披露公告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永太高新”)就天賜材料(002709.sz)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譽權的行為分別向臨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兩家法院已於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案號分別為(2025)浙1082民初6373號、(2025)閩0781民初2373號。

圖片來源:公告截圖
據永太科技公告,公司與天賜材料均系電解液材料上市公司,都生產六氟磷酸鋰等主流電解液材料,因經營範圍類似原被告雙方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
永太科技在公告中將矛頭直指天賜材料。公司認為,天賜材料為達到市場壟斷打壓競爭對手的目的,多次利用媒體對其實施商譽詆毀等侵權行為。
時代財經注意到,永太科技在(2025)浙1082民初6373號案件中分別提到以下4個事件。
2023年9月,天賜材料向媒體主動爆料稱,其於2022年底發現某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計劃建設液態鋰鹽項目與其子公司的六氟磷酸鋰工藝流程高度相似,存在涉嫌侵犯商業秘密。
2024年2月,天賜材料在投資者互動易平台稱,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被逮捕的子公司前員工已明確其將公司液態六氟磷酸鋰技術非法賣給浙江某上市公司。
2025年2月6日,天賜材料了解相關法律文書未提及永太科技另案處理字眼,卻在發布的公告中表述為,永太科技被另案處理。
2025年7月2日,相關法律文書不涉及永太科技夥同天賜材料前員工,卻以公告形式宣稱永太科技夥同天賜材料前員工非法獲取天賜材料商業秘密。且以未生效的判決為依據,在案件所有被告均上訴的情況下,未按先刑後民的原則,將永太科技與該案被告人一併提起訴訟,意圖影響天賜材料與永太科技目前正在進行的投標。
在永太科技提及的以上4個事件中,2個事件均在2025年發生。
據時代財經了解,天賜材料在今年2月對外披露了關於侵權案件的《刑事判決書》。當中提到,案涉浙江研一公司、岳敏、張春暉、浙江永太公司等將另案處理。
而另一事件則對應天賜材料在7月2日晚間發出的訴訟公告。永太科技認為,天賜材料在2日發出訴訟公告,意圖影響公司與天賜材料目前正在進行的投標,以貶低永太科技商譽的方式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
此外,在以永太高新為原告的(2025)閩0781民初2373號案件中,永太高新對天賜材料指向的侵權產線、技術做出了解釋。
“本案被告(指天賜材料)所稱的侵權產線、技術均為原告自行研發,不存在侵害被告商業秘密情形。被告所依據的(2024)贛0402刑初194號《刑事判決書》,並未確定原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永太高新表示。
永太高新進一步指出,天賜材料在公告中所稱“何人寶為樺置的實際控制人”沒有任何依據,系無中生有。
“永太科技及本案原告(指永太高新)均沒有從該案被告人李勝處直接購買本案被告的商業秘密。同時,該案也沒有以被告的損失為依據進行裁量,所謂損失的鑒定並不是定案的一句。此外,該案二審中尚有大量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明,一審判決至今尚未生效。”永太高新表示。
時代財經注意到,永太科技和永太高新的訴訟請求各有不同。
在(2025)浙1082民初6373號案件中,永太科技的訴訟請求除要求停止侵害商譽外,並索賠經濟損失5751.93萬元,並要求被告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發布公告澄清事實。而在(2025)閩0781民初2373號案件中,永太高新請求判令天賜材料公開道歉並賠償商譽損失1元。
就訴訟等問題,時代財經在7月3日晚分別聯繫天賜材料與永太科技相關人士,但截至發稿前,均未獲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