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金力泰、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2019年修訂《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在該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30.96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06.42元。這一判決對股市具有示範作用。
該案的起因源於金力泰高管的增持承諾。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關於總裁及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的公告》:公司董事兼總裁袁翔先生及時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羅甸先生計劃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分別不低於1.5億元,增持金額合計不低於3.0億元。後來,該增持計劃經過兩次延期,將增持計劃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年9月30日,並承諾增持金額、增持延期截止日、為保障承諾履行擬採取的措施等事項不可撤銷,不可變更。
然而,到了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發布《關於公司總裁及時任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期限屆滿暨實施結果的公告》顯示,袁翔、羅甸二位增持主體在增持承諾期間內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額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計劃。
針對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實,2022年10月20日,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袁翔、羅甸分別出具了《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書》。兩位當事人均被上海監管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正是基於袁翔、羅甸二人未履行增持承諾的事實,劉某某、鄭某某等共計103位投資者對金力泰公司及袁翔、羅甸二位高管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司法訴訟,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其中,劉某某、鄭某某二人的涉案金額就超過900萬元。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執行金額合計為783,537.38元。
從該案一審判決執行金額來看,合計執行金額只有783,537.38元,不足涉案金額的9%。就此而論,兩位投資者得到的賠償較為有限。但儘管如此,該案的一審判決對於中國股市來說,具有重要意義。畢竟該案是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並且該案採用示範判決機制進行審理,該案的判決對於同類案件具有示範作用。
一是該案具有示範作用,可以引領更多的投資者站出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畢竟在a股市場,上市公司高管違反增持承諾及其他公開承諾的事情經常發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害也不是一個小數。有了該案的示範效應,更多的投資者就可以站出來向違反承諾的上市公司董監高索賠,從而減少投資者的部分損失。因此,該案的判決對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基於該案的示範作用,該案對於違反承諾的當事人具有警示作用。從a股市場的現狀來看,上市公司董監高違反增持承諾的事情並不少見,而這些董監高之所以敢於違反增持承諾,是因為這些董監高違反承諾不需要付出多少代價,甚至完全不需要付出代價。像袁翔、羅甸二位高管,上海監管局也只是給予二位當事人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這對於二位當事人完全只是撓痒痒,甚至撓痒痒也被嫌棄太輕了。
但有了本案的判決,違反增持承諾需要賠償投資者,由於蒙受損失的投資者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即便最終只是部分賠償,但最終數百萬、上千萬的賠償,對於違反增持承諾的高管來說,也是一個嚴重的教訓,這比監管局的“出具警示函”的處罰要嚴重得多。對當事人與後來者都會起到震懾作用。
三是基於該案的示範作用,該案將有利於推動上市公司董監高履行承諾。畢竟有了該案的示範效應,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履行承諾就要付出代價,如此一來,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作出承諾時就不會信口開河,就會慎重地對待作出的承諾,並積極履行承諾。這對於推動上市公司及董監高的誠信建設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