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下午,紅牛微信公眾號發布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關於“50年協議書”認定進展的聲明》。聲明中稱,紅牛“50年協議案”進入重審,深圳中院以一審法院程序上應該中止審理而未中止為“理由”將判決生效的結果暫時擱置,且未提及一審法院判決存在任何實體錯誤。有消息將深圳中院表述的“程序錯誤”歪曲為“一審判決錯誤”。對損害其商譽的行為將採取法律手段。目前,中國紅牛生產銷售一切正常。
“50年協議書”第一條爭端案被發回重審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法院未中止審理存在程序錯誤為由,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法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確認50年《協議書》第一條有效的判決並裁定發回重審。
北京青年報記者在這份(2023)粵03民終11482號民事裁定書中看到,深圳中院認為紅牛維他命公司與天絲公司以及其他相關方圍繞《協議書》進行的多起訴訟仍在審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當中止訴訟。一審法院作出本案一審判決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協議書》第七條效力案件,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未中止審理,程序存在錯誤,本案應發回重審。
同時,深圳中院在裁定書中表示,《協議書》第一條的效力亦受《協議書》整體效力的影響,關於《協議書》效力的訴訟尚在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審理中。本案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應考慮協調與在北京相關法院進行的兩案的審理,確保因同一份合同引起的數個效力糾紛裁判標準的統一。
“50年協議書”效力成爭端焦點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此次案件源自2019年紅牛維他命公司向泰國天絲集團發起的一場訴訟。
彼時,紅牛維他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主要請求為:確認1995年11月10日中食公司、中浩公司、紅牛維他命公司、天絲公司共同簽訂的《協議書》第一條有效,即在合同有效期內“只有紅牛維他命公司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在沒有得到紅牛維他命公司和天絲公司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品。紅牛維他命公司和天絲公司未得到中食公司和中浩公司書面同意或者許可之前及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的約定有效。
而這其中的《協議書》又被稱為“50年協議書”。根據《協議書》,紅牛維他命公司可以在中國使用紅牛商標到2045年。
不過,泰國天絲方則不認可這一協議,堅持紅牛商標授權為20年。於是,從2014年開始,“紅牛”商標權權屬糾紛案拉開序幕,至今尚未有定論。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鑫
編輯/李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