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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5
今日要聞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號
2.個稅經營所得彙算清繳 ,填“B”表還是“C”表
3.收購廢銅未取得發票,企業利用員工成立個體戶代開2.58億元發票被定性偷稅
4.上市公司披露近1億資金被詐騙的詳細過程並啟動獨立第三方調查
5.虛增成本少繳企業所得稅,是偷稅還是虛開?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號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2021年第23號)中相關稅務執法文書進行修改調整。
《公告》修改了哪些文書
《公告》發布了修改後的7個稅務執法文書,包括稅務處理決定書、催告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適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扣繳稅收款項適用)、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重點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 是根據行政複議法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實行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刪除《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文書告知事項中“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有關表述。
二. 是根據行政複議法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實行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調整強制執行文書的適用範圍。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區分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和其他處罰決定兩種情形分別表述。即對當場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相對人未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使用強制執行文書;對作出的其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相對人未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使用強制執行文書。
三. 是根據行政複議法調整稅務執法文書援引條款的序號。
2.個稅經營所得彙算清繳 ,填“B”表還是“C”表
一、常見的兩種情形
1. 年度內只取得一處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徵收的,需要辦理個稅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2. 年度內取得多處經營所得的:對於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且實行查賬徵收的,應當在分別辦理年度彙算清繳後,於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 表)》及其他相關資料,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
二、兩種情形容易被忽略
情形一:
納稅人2023年有2家個體工商戶,1家為查賬徵收,1家為核定徵收(單定):除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也需要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 表)》,申報時系統會自動將核定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併入計算。
【舉例說明】假設A經營兩家餐飲店,1家為查賬徵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00元,另一家為核定徵收(單定),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65000元,那麼A在辦理多處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總年度申報表(C表)時,申報界面被投資單位應納稅所得額合計就為315000元。
情形二:
對於2023年度中間存在兩種徵收方式的,如納稅人有1家個體工商戶,上半年為核定徵收,下半年改為查賬徵收:仍然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 表)》
3.收購廢銅未取得發票,企業利用員工成立個體戶代開2.58億元發票被定性偷稅
近日,江蘇省某市稽查局公示的一則處理、處罰決定顯示,某金屬製品加工企業因採購廢銅未取得發票,通過員工成立個體戶的方式向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發票金額258941997.48元,稅額7768260.58元,價稅合計266710258.06元。處理決定中,在增值稅及附加稅層面,稽查局要求企業做進項轉出,補繳增值稅766餘萬元、附加稅92萬元,並加收滯納金;在企業所得稅層面,因企業無法準確核算相關成本費用,核定其應稅所得率為6.64%,企業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451餘萬元,並加收滯納金。處罰決定中,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企業少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處50%的罰款,合計近400萬元。
通過員工或其他個人成立個體戶向用廢企業開具發票是部分再生資源企業緩解第一張發票困境的途徑,但在實踐中,該種模式存在較大的涉稅風險,一方面,個體戶與用廢企業之間並無真實的貨物交易,用廢企業極易被認定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另一方面,實踐中各地稅務機關對代開行為的界定存在較大的偏差,有真實業務模式下的如實代開是否構成虛開也存在諸多爭議。企業在構建業務鏈條時要關注其中的涉稅風險,以業務真實性為第一準則,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了解其執法口徑,防控涉稅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稅稽二處〔2024〕**號
**金屬製品加工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
我局(所)於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2月11日對你(單位)(地址:***)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稅收申報繳納和代扣代繳義務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你單位利用吳**等4名本單位員工成立***金屬製品經營部等4家個體戶,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於2018年5月向你單位開具27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58941997.48元,稅額7768260.58元,價稅合計266710258.06元。
經查,2017年5月,江蘇中關村銷售給你單位2.5億元的廢銅沒有發票,你單位只能估價入賬,2018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你單位向江蘇中關村索要發票,江蘇中關村無法提供發票,你單位便通過上述方式向自己開具發票。
經江蘇稅務局大數據管理平台查詢,上述增值稅已於2018年5月認證抵扣。
2.你單位2021年1月向江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開具19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94381013.15元,稅額25269531.61元,價稅合計219650544.76元;向***貿易有限公司開具16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62370921.06元,稅額21108220.10元,價稅合計183479141.16元。
上述36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你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1.對上述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規定,對你單位追繳2018年5月增值稅7663869.99元,2021年1月增值稅46377751.71元,合計54041621.70元。
2.對上述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徵收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3〕66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號) 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追繳2018年5月城市維護建設稅536470.90元,教育費附加229916.10元、地方教育附加153277.40元,合計919664.40元;2021年1月城市維護建設稅3246442.62元,教育費附加1391332.55元、地方教育附加927555.03元,合計5565330.20元。
3.對上述違法事實,你單位無法準確核算相關成本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核定你2018年和202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核定你單位2018年度應稅所得率為6.64%,2021年度應稅所得率為4%。
你單位2018年度申報營業收入615212602.86元,營業外收入3937.56元,應調增營業收入258941997.48元,調整後的收入為874158537.90元,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874158537.90×6.64%×25%=14511031.73元,已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0元,追繳2018年企業所得稅14511031.73元。
你單位2021年度未申報營業收入,應調增營業收入356751934.21元,調整後的收入為356751934.21元,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356751934.21×4%×25%=3567519.34元,已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0元,追繳2021年企業所得稅3567519.34元。
合計追繳企業所得稅18078551.07元。
(二)對上述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的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稅稽二罰〔2024〕**號
**金屬製品加工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
經我局(所)於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2月11日對你(單位)(地址:*****)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稅收申報繳納和代扣代繳義務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1.你單位利用吳**等4名本單位員工成立***金屬製品經營部等4家個體戶,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於2018年5月向你單位開具27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58941997.48元,稅額7768260.58元,價稅合計266710258.06元。
經查,2017年5月,江蘇中關村銷售給你單位2.5億元的廢銅沒有發票,你單位只能估價入賬,2018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你單位向江蘇中關村索要發票,江蘇中關村無法提供發票,你單位便通過上述方式向自己開具發票。
經江蘇稅務局大數據管理平台查詢,上述增值稅已於2018年5月認證抵扣。
2.你單位2021年1月向江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開具19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94381013.15元,稅額25269531.61元,價稅合計219650544.76元;向**貿易有限公司開具16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62370921.06元,稅額21108220.10元,價稅合計183479141.16元。
上述36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對違法事實1,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1:吳**等4人的個人銀行卡資金流水。
證據1-2:江蘇中關村的情況說明。
證據1-3:**金屬製品經營部等4個體戶開具發票清單。
證據1-4:**金屬製品加工有限公司收受4個體戶發票的抵扣清單。
對違法事實2,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2-1:你單位開具給江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和**貿易有限公司的發票明細。
證據2-2:你單位2021年的納稅申報明細。
二、處罰決定
對上述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處2018年少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7663869.99×50%=383193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536470.90×50%=268235.45元;2021年少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46377751.71×50%=23188875.8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3246442.62×50%=1623221.31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8,912,267.62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
4.上市公司披露近1億資金被詐騙的詳細過程並啟動獨立第三方調查
深圳市海普瑞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Techdow Pharma Italy S.R.L.近期遭遇犯罪團伙電信詐騙,涉案金額約1,170餘萬歐元。公司已經成立獨立第三方調查小組對此事件進行全面調查。
1、請你公司詳細說明被詐騙的過程及最新進展情況,對你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並結合資金支付的審批流程說明內部控制程序未能有效阻止你公司所稱“電信詐騙”事項發生的原因。
回復:
犯罪分子通過偽造公司高管、外部律師及審計師郵箱等方式向意大利子公司總經理髮送郵件,並以公司正在進行一項高度機密的併購為由設下騙局,使得意大利子公司總經理誤認為該事項屬實並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避開公司內部資金支付流程,累計向其打款 1,170 余萬歐元。
公司在察覺異常後於第一時間向當地警方報案,並緊密配合意大利警方儘力追查詐騙團伙;與此同時,公司立即聘請律師事務所並成立獨立第三方調查小組(以下簡稱“專項調查組”) 對此事件進行全面調查, 專項調查組由公司獨立董事領導,並委託國際領先的法證調查團隊在知名國際性律師事務所的協同配合下開展調查工作。目前案件仍在偵辦中,最終調查結果以獨立第三方調查小組出具的調查報告為準。公司正在同步配合當地警方,盡最大努力追回資金。
由於案件仍在偵辦中,最終結果尚無法確認。最終確認無法追回的相關款項,公司將與審計機構確認具體處理金額與方式。目前初步判斷該損失將分別影響營業外支出(利潤表)、 貨幣資金(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資產負債表)和經營性現金流量(現金流量表),具體情況將以審計師確認意見為準。
2、請你公司結合本次“電信詐騙”事項,進一步自查資金支付以及子公司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相關內部控制是否能夠有效實施,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資金支付環節的責任履行情況,是否存在未能勤勉盡責的情形。
回復:
公司目前現行有效的包括《子公司管理制度》、《全球賬戶管理流程及餘額報送機制》、《應付賬款管理流程》等制度及流程,其中明確了相關資金支付環節的審批流程與權限。本次事件中, 意大利子公司總經理遭受詐騙, 在誤以為公司收購事項屬實並得到了管理層的授權後, 按照犯罪分子以保證機密為由的要求,刻意避開公司內部資金支付流程, 向其進行了打款。
目前未發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資金支付環節存在未能勤勉盡責的情形。公司已成立獨立第三方調查小組,來針對本次事件進行獨立核查並出具報告。專項調查組由公司獨立董事領導,並委託國際領先的法證調查團隊在知名國際性律師事務所的協同配合下開展調查工作。
深圳市海普瑞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4年1月15日發布《關於子公司重要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0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經成立獨立第三方調查小組(以下簡稱“專項調查組”)對此事件進行全面調查。
專項調查組由公司獨立董事領導,並委託國際領先的法證調查團隊在知名國際性律師事務所的協同配合下開展調查工作。專項調查組將通過IT數據還原及調取、文件審閱、關鍵人員訪談、內控測試等方式,結合警方的調查情況和進展,審慎評估事件實質、影響,對子公司特別是海外子公司管控相關的內部控制可能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進行全面梳理,查明事實真相、還原事件本質、釐清相關權責,最遲不晚於公司年報披露前形成獨立核查報告向公司董事會彙報,並同步向廣大投資者披露。
除成立獨立第三方調查小組以外,公司正在同步配合當地警方,盡最大努力追回資金;全面開展相關加強內部控制的工作,修訂和完善各類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健全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聘請內外部風控專家,加強對內部控制的培訓,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境內外全體員工反欺詐的意識;持續提升網絡與通訊基礎架構安全管控,確保網絡信息安全等。
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努力做好經營管理和規範治理的各項工作。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三、業績變動原因說明
1、2023 年度肝素行業持續面臨著終端去庫存的嚴峻挑戰,全球各大肝素企業普遍調慢了生產節奏,肝素 API 的訂單需求出現大幅下滑,中國肝素 API 的出口數據同比跌幅遠超行業預期,公司的 API 業務亦受到了較大衝擊。同時,受累於去庫存的影響,公司在非歐美海外市場的製劑業務亦呈現一定程度的下滑。
2、公司為滿足未來在全球範圍內持續提升市場份額的發展戰略而備有戰略庫存。2023 年第四季度以來肝素產品售價大幅下滑,公司肝素產業鏈存貨中的部分肝素產品在 2023 年第四季度出現減值跡象。經與會計師事務所溝通,基於謹慎性原則,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及公司會計政策等相關規定計提相應存貨跌價準備,公司 2023 年度擬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為人民幣 75,000 萬元到 95,000 萬元,預計導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減少人民幣 63,750 萬元到 80,750 萬元,具體計提情況以審計評估結果為準。
3、聯營公司君聖泰在 2023 年底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時的估值提升帶來金融負債公允價值在第四季度進一步變動等原因導致公司投資虧損進一步擴大,具體情況以審計師確認意見為準。
4、Techdow Pharma Italy S.R.L.重要事項正在偵辦階段,最終結果尚無法確認。由於該事件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基於謹慎性原則,公司擬在 2023 年度按相應會計準則對相關金額進行確認,預計影響金額在 900 萬歐元到 1,174 萬歐元之間,具體情況以審計師確認意見為準。
5.虛增成本少繳企業所得稅,是偷稅還是虛開?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財務結算憑證,不僅具有抵扣功能,還具有票證功能。所以,很多企業為了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多取得稅前扣除成本,不惜花費重金取得大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達到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那麼這種行為在刑事意義上,究竟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逃稅呢?
最近接到很多類似諮詢,雖然每個個案都有不同的情形,但是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上都是出奇的一致: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刑法》第205條並未明確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抵增值稅”的故意、客觀上造成少繳增值稅的後果。但相關的法院判例、司法解釋和其他文件,對本罪的認知和處理,特別是罪與非罪的區分界定,已經形成了相對明確的要件和標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主觀目的是為了騙取抵扣增值稅款,客觀上造成國家增值稅款的損失。
因此,鑒於主觀目的是為了少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無關,我們認為此種行為,發票只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最終可能觸犯的是逃稅罪。
但是,由於沒有統一的司法文件,所以每個案件中法官都有不同的裁量理由。在確定主觀目的後,我們還是需要進一步分析該種行為的後果,是否只造成了企業所得稅損失。如果只造成企業所得稅損失,我們認為,是有足夠的理由向法官陳述我們的觀點——企業只涉及逃稅罪,不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如果同時也造成了國家的增值稅稅款損失,也並不是就一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還要再進一步分析,是如何造成的增值稅稅款損失,是否又真的造成了增值稅稅款損失。
如果上游開票方同時已經繳納了相關發票的銷項稅額,而企業再抵扣,看似是受票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損失了增值稅,但是從整體上看,開票方所在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又多收了增值稅銷項稅,一處多收,一處多抵,是否意味着國家整體的增值稅絲毫沒有受到影響,其實國家的增值稅並未受到損失。此種情況,我們認為可以向法官陳述闡明,企業沒有滿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觀結果構成要件。
再者,如果受票方自收取相關的發票後一直未繳納任何增值稅,看似的確給國家造成了增值稅稅款損失。然而,如果是正常情況下,企業本身就有足夠多的採購進項,本身已經有很多的留抵稅額,沒有產生增值稅。那麼此種情況,實際上也是沒有造成增值稅稅款損失的。
綜上,由於專用發票同時擁有的票證功能和抵扣功能,在分析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同時考量兩種功能,究竟是違反了哪一個功能,不能只要有業務不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一刀切地認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由於實際執行口徑的不一致,所以涉稅犯罪司法解釋亟需儘快出台,以統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逃稅罪等涉稅犯罪的定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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