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要點
基金管理人應完整、準確地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風險,對投資交易結構的整體安排、底層標的資產的權屬情況、擔保方回購能力及誠信情況存在的相關風險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揭示。
募集說明書中關於基金投資交易結構的披露不完整、不明確;對回購方頤和黃金回購風險的揭示主要為“回購方的回購能力,也會因為市場情況、自身經營能力等因素而變動”,並未披露其已於相關交易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持有的相關烏行股份還因涉訴被凍結查封等重要信息。前述文件不能證明上海小村就相關私募基金底層標的資產的權屬情況、擔保方回購能力及誠信情況存在的相關風險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
合規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二十四條: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9.惡意貶低同行;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2.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4.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5.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6.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7.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8.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案例
上海小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小村)管理的“廣證烏商行1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廣證烏商行2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統稱“廣證烏商行1號、2號”)的基金財產主要用於認申購嘉興崇邦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嘉興天豐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嘉興天豐”)的有限合夥份額,嘉興天豐直接或間接投資於烏魯木齊銀行(以下簡稱烏行)的股份。根據相關委託投資協議的約定,“嘉興天豐”擬通過山西金滿堂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金滿堂”)購買北京譽高航空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譽高”)所持烏行股份,同時代為持有。但北京譽高持有的擬轉讓烏行股份已於相關交易前設定質押權利。上海小村未就相關交易結構的整體安排與底層標的資產的權屬情況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揭示。同時,“廣證烏商行1號、2號”基金合同約定,若目標公司未能按約定完成上市,有權要求頤和黃金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和黃金”)按照年化8%(單利計算)回購相應股權。經查,頤和黃金在相關交易前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持有的相關烏行股份還因涉訴被凍結查封,回購能力存疑。上海小村未就此回購風險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揭示。上海小村辯稱:針對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相關風險的問題,公司已於風險揭示文件中向投資者披露“投資單一投資標的的風險”和“回購方的回購風險”等,並在募集文件中披露項目的投資結構,儘力使投資者了解項目情況。
基金業協會認為:
上海小村提交的《基金風險提示函》中有關於“廣證烏商行1號、2號”投資交易結構的提示,但募集說明書中關於基金投資交易結構的披露不完整、不明確;對回購方頤和黃金回購風險的揭示主要為“回購方的回購能力,也會因為市場情況、自身經營能力等因素而變動”,並未披露其已於相關交易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持有的相關烏行股份還因涉訴被凍結查封等重要信息。前述文件不能證明上海小村就相關私募基金底層標的資產的權屬情況、擔保方回購能力及誠信情況存在的相關風險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有關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不完整、不充分,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典型意義
管理人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提示應完整、準確,不能使用模糊性表述、誤導性表述,否則存在因被認定為“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相關風險”而受到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的可能。
素材來源
中國證劵投資基金業協會
本文作者:李佳,公司業務部專職律師,鄭州大學法學學士、鄭州大學法律碩士。
執業定位於公司治理、投融資、民商事訴訟相關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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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王明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