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鞋僅需幾百元?原來是假貨

假冒“gucci”“chanel”“givenchy”等名牌,  2000元購買6雙“名牌鞋”。近日,無錫市新吳法院知識產權巡迴審判庭公開審理了一起假冒註冊商標罪案併當庭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2021年10月,高某結識了某營銷人員,對方稱有國外奢侈品牌鞋子內部渠道,成本價僅需幾百元就可以買到,並且保證是正品。於是,高某委託對方代購,雙方一番討價還價,最終以2000元購買6雙鞋成交,高某當即轉賬購買了“gucci”“chanel”鞋子各3雙。

幾天後,高某收到了鞋子,但試穿後發現鞋子質量極差不僅磨腳還味道沖人,沒穿幾次竟然還變形了。於是,高某聯繫營銷人員,但發現自己已經被拉黑。一氣之下,高某來到派出所報案。

經警方偵查,發現這背後隱藏着一個假冒國外奢侈品牌鞋子的加工窩點。2022年1月,警方在該窩點內查扣到假冒“gucci”運動鞋 2400 雙、假冒“gucci”涼鞋 210 雙、假冒“chanel”運動鞋830雙、假冒“givenchy”運動鞋510雙及鞋面、鞋底、鞋墊、鞋盒、皮革標、金屬標、紙袋若干,價值共計人民幣 31萬餘元,同時抓獲被告人陳某。

原來,被告人陳某自2004年起就一直從事製鞋行業,漂泊在廣東各個鞋廠打工。2020年左右,陳某開始創業,自己開了一家鞋廠,起初是給一些普通品牌鞋子做代加工,利潤不高。後來,他發現身邊有的同行做假冒大牌鞋賺了很多錢,於是他思來想去,決定鋌而走險,也開始做假冒鞋。

陳某採購印有假冒“gucci”“chanel”“givenchy”等註冊商標的皮革標、鞋面、鞋底等原材料並僱傭多名人員擔任工人,採用裁段、拼接、縫合等方式,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運動鞋、涼鞋。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間,陳某通過微信對外銷售上述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9萬餘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案中,被告人陳某夥同他人經事先共謀,設立加工窩點並組織工人通過縫合、拼接等方式組裝、生產假冒“gucci”“chanel”“givenchy”等註冊商標的運動鞋,後通過微信等平台對外銷售上述假冒註冊商標的運動鞋,其制假又銷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故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其定罪處罰。

鑒於被告人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出違法所得、繳納罰金,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法院判決綜合考慮了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本案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退賠等情節,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對查扣的假冒商品依法處理,並禁止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鞋類的生產、銷售經營活動。

法官表示,因製鞋行業門檻較低、假冒名牌鞋利潤空間巨大等因素影響,鞋品領域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較為頻發。該案中,陳某長期從事製鞋行業,察覺到假冒國外知名註冊商標有利可圖後,產生自行制假售假的犯罪故意,通過自行採購原材料標貼,組織僱傭多名工人制假售假,並在網絡渠道進行銷售涉及範圍極廣,極大破壞了正常的商業競爭秩序,侵犯多個國外知名品牌註冊商標權人權益,同時對消費者也造成了損害。

法官提示,相關經營者在市場經營中應當誠實守信,合法合規經營,更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絕不因貪圖小利而觸犯法律底線,制假售假,獲利越多,懲罰越重,終將害人害己。

廣大消費者選擇品牌產品時要增強法治意識和防範意識,謹防上當受騙:首先應通過官方渠道購買正品,警惕所謂的內部渠道、特價折扣等套路;其次消費者應從商品的來源、價格、商品的外觀、性能、質量等方面綜合判斷商品是否屬於正品,必要時可要求商家提供質檢等證明材料,對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產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最後,相關消費者應發揮監督者作用,如果購買到疑似假冒品牌商品可以積極向相關部門舉報,共同維護好公平有序健康穩定的競爭秩序。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朱鯨潤

(法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