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4個月後又“閃離”,15萬多元彩禮要不要返還?法院這樣處理

先是“閃婚”,共同生活僅4個月後又“閃離”,15萬多元彩禮要不要返還?5月6日,湖南華容縣人民法院公布了這一案例。

圖片來源:華容縣人民法院

2020年元宵節,羅先生與陳女士經人介紹認識,後兩人決定結婚。羅先生向陳女士支付彩禮120000元併購買38504元金首飾,二人於5月20日登記結婚。然而共同生活僅4個月後,雙方於同年9月27日開始分居,感情逐漸破裂。隨後,羅先生向華容法院起訴請求與陳女士離婚並返還彩禮及婚禮支出。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結合案件事實、當地風俗等多方面進行分析研判。綜合來看,二人屬於“閃婚”“閃離”的情況,雙方結婚僅4個月便選擇離婚,給付彩禮目的明顯未全部實現,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較為適宜。最後羅先生與陳女士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係,陳女士返還彩禮30000元。

法官提醒,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也是對步入婚姻領域的新人的祝福和期盼。基於彩禮給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僅4個月,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全部實現,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能夠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讓婚姻始於愛,讓彩禮歸於“禮”。

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加重了彩禮給付方家庭經濟負擔,給婚姻穩定埋下隱患,由此引發的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也不斷上升。為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法律適用標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新規針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結婚後“閃離”等情形下彩禮糾紛如何處理加以明確。

新規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極目新聞綜合華容縣人民法院、澎湃政務“天平南陽”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