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婚內被丈夫強行發生關係,丈夫構成強姦罪嗎?

“婉兒,我知道昨晚的事是我不對,但是咱倆結婚三年了,難道我不能碰你嗎?你為什麼要這麼做?”馬超一臉痛苦地說道。

馬超與婉兒結婚已有三年,但兩人在這期間卻只是空有夫妻之名,而就在一次醉酒中,兩人發生了關係,事後,酒醒的婉兒撥打了報警電話告馬超強姦。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夫妻之間難道還真有強姦的說法嗎?

案例回顧

馬超今年43歲了,家住在一個偏遠的小山村,上有父母和兩個哥哥,下有一個妹妹。

因為從小家庭條件不好,導致馬超兄妹幾個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尤其是馬超。

當年在馬超出生時,由於上面已有兩個哥哥,父母為了供兩個哥哥上學,家裡經濟已經捉襟見肘。

所以,等馬超出生後,只上到小學三年級就沒有外上了。

而馬超自己也懂事,把上學的機會都留給了哥哥們,自己就待在家裡幫忙。

隨後幾年,隨着妹妹的出生,馬超卻主動提出了也讓妹妹也去上學的建議。

他說他自己反正已經這樣了,但妹妹是家裡唯一的女孩子,不要讓妹妹以後跟他一樣,大字不識幾個,出去打工都困難。

家裡人聽後,感慨孩子的懂事,越發心疼起馬超來。

隨着時間流逝,馬超也到了適婚的年齡,家裡人眼看着同村跟馬超同齡的小夥子都已經成了家,便開始替孩子着急起來。

可是,隨着馬超的年紀一年比一年大,他的婚事還是沒有任何着落。

就這樣一直拖到了43歲,上面兩個哥哥和妹妹都已經成家,只剩他還是一個人。

家裡人這些年也沒少為他奔波,一直都沒什麼動靜。

不過就在前兩天,別人給馬超介紹了一個姑娘,叫婉兒。

婉兒今年33歲,離異,有一個8歲大的女兒,不過孩子隨他父親過。

馬超經人介紹認識了婉兒,兩人在茶館見了面,見面的第一眼,馬超就把對方默默地放在了心底。

婉兒人如其名,長得清秀端莊,性格溫婉,馬超覺得婉兒是適合過日子的人,婉兒也看馬超是個實在人。

兩人都覺得對方很合適,兩家都開始商量婚事了。

可結婚後,馬超和婉兒並沒有向其它夫妻一樣,婉兒的理由是,她對馬超還不熟悉,慢慢接觸接觸再說。

馬超並不想違背婉兒的意思,想給她留下一個好印象,所以,兩人這麼一過就是三年。

這三年間,馬超一直都遵循着婉兒的要求,不過,兩人之間的關係卻被突然發生的一件事情徹底打破。

這天,馬超專門出去買了些飯菜酒水之類的,告訴婉兒,今天是他們結婚三周年,雖然比不上別人,農村裡也不流行這些,但是,他還是想跟婉兒過一下。

兩人期間邊吃邊聊,氣氛也很輕鬆,馬超眼見婉兒喝得有些多了,便提議把婉兒扶過去休息。

可馬超看着對面的婉兒,一時動起手來,婉兒下意識的反抗,可仍然沒用,馬超還是強行與之發生了關係。

事後,酒醒的婉兒回想起發生的一切,越想越氣,不管馬超的反對,撥打了報警電話說馬超侵犯了她。

馬超是否構成強姦?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

從定義上來看,馬超在婉兒不願的情況下,強行與之發生了關係,這已經違背了婦女的意願和使用暴力等手段,似乎是構成強姦罪的。

並且婉兒當時處於醉酒狀態。

強姦罪中除暴力、脅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比如對方醉酒,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發生關係; 利用對方熟睡趁機與對方發生關係;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人以及利用宗教信仰封建迷信等,藉機與對方發生關係。


並且,有一種情況就是,即便是婚內,也是構成強姦罪的。

從法律角度看,在非正常的婚姻關係中,採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

而馬超和婉兒雖然已經發生這種情況,但是兩人的婚姻關係是正常合理的狀態。

雖說兩人之前只是夫妻之名,但不可否認二者合理的婚姻角色和正常的婚姻生活,所以,並不是非正常的婚姻狀態。

另外,有相關以下規則:“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所以,馬超此舉並不能構成強姦罪。

寫到最後

作為馬超來講,他與婉兒結婚三年了,並且他並不是23歲,也不是33歲,而是43歲,年紀上的焦慮加上父母的期待,以及周圍人的目光,所以,他最後作出如此舉動,在合理的婚姻生活中,是可以理解的。

而對婉兒來講,她也許是還不能接受,也許是有些抵觸,也許還有其他原因,所以,即便已經三年了,一時之間還是不太能夠接受馬超,她也許需要邁過這個坎。

兩人價值觀等各方面的不一致,導致了最後的結果。

兩個人的生活中,沒有絕對的誰對誰錯,法律既是監督我們的眼睛,但也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各位,你們如何看待馬超和婉兒此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