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能不能成為婚內強姦的擋箭牌?
劉軍(化名)毆打妻子後又與其同房,次日,妻子將劉軍告上法庭,稱其強姦。
6月24日,劉女士告訴大皖新聞記者,弟弟劉軍今年40歲,與弟媳在2010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劉軍在一家農場上班,吃住在宿舍,平時回家較少,每年冬天到次年開春才在家中呆得多,夫妻感情還可以。
“大概一年前,可能是有點蛛絲馬跡,我弟就懷疑她媳婦有外遇了,整了個錄音筆放卧室里,還錄到了她和另一個男的糟踐我弟的話。”劉女士稱,自己事後了解到,今年3月,夫妻倆因此事發生爭吵。“我弟受不了,確實動手打了她,但又後悔了,因為不想這個媳婦離開他,想哄哄她,二人發生了性關係,錄音筆錄下了全過程,女方當時也沒說不同意啊,但是她第二天報警告我弟強姦,說自己不願意。”
6月24日,大皖新聞記者嘗試致電劉軍妻子,未能接通,短信也並未回復。

劉女士出具的一張拘留通知書顯示,2025年3月23日14時,額爾古納市公安局將涉嫌強姦罪的劉軍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額爾古納市看守所。
針對此案,部分網友認為婦女意志是強姦認定的唯一衡量標準,不以婚姻關係而轉移,且劉軍打人在先,應認定為強姦。

也部分網友持不同的看法,認為婦女意志難以界定。“難道每次同房前要去公安局備案,全程監控錄像?”

還有部分網友認為,婚姻存續期間,妻子負有繁衍後代的責任和“性義務”。

據“法度law”了解,劉軍及其妻子曾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事發時處於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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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法律如何衡量婚姻關係中的強姦認定與婦女意志呢?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魏景峰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這裡的婦女包括所有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妻子並非強姦罪的豁免對象。
魏景峰律師認為,本案是暴力行為在前,發生性關係在後。二人發生性關係是否自願是認定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關鍵。如果暴力行為是發生性關係的前提,先前的暴力行為迫使妻子不敢反抗,進而發生性關係的,則構成強姦罪。而如果暴力行為與發生性關係行為並無關聯,二人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則不構成強姦罪。
性自主權是基本人權,婚姻非暴力遮羞布,婚姻關係不等於性同意永久生效。魏景峰律師表示,更加尊重女性以及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權是國內外趨勢,也是更加文明的體現。雖然,婚內強姦不是出罪理由,但是在辦理該類案件時,也應當考慮婚姻關係處於存續期間、女方是否存在過錯等情節,在定罪上予以謹慎,在量刑上予以從輕。本案中,男女雙方已經到民政局簽了離婚協議,事發時處於離婚冷靜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迫女方發生性關係,則入罪的可能性比較大。這樣的司法判例也不鮮見,如河北趙某案,丈夫在離婚訴訟期間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並伴隨暴力行為,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8個月。
至於“性義務”的說法,魏景峰律師表示,婚姻性生活不存在義務之說,義務等同於服從,同意是雙方合意。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告訴“法度law”,《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現行《刑法》並未將婚內對妻子實施強姦的行為排除在強姦罪之外,因此,在特定狀況下,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強姦妻子的,仍有可能構成強姦罪。從具體的司法實踐來看,“婚內強姦”丈夫是否構成強姦罪,關鍵看實施強姦行為時婚姻關係是否處於正常狀態,若處於不正常、不穩定的情況,如雙方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且一方已起訴離婚、雙方已經協議離婚處於離婚冷靜期、婚姻關係屬於法律禁止的包辦和買賣婚姻以及受脅迫婚姻或法律認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則丈夫可能會構成強姦罪。
具體到本案,綜合現有媒體報道,如果男女雙方已經協議離婚,正處在離婚冷靜期,劉某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就會構成強姦罪,通過網絡檢索可知,在全國範圍內早就有過類似判例,且不止一例。另外,從司法實務來看,司法機關對於婚內強姦的認定和追訴,一直持審慎態度,因此,劉某目前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極有可能是有證據指向其構成犯罪。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郭睿律師告訴“法度law”,強姦罪是否構成的核心是有沒有違背婦女意志。至於報道中嫌疑人家屬講的“沒說不同意”是一面之詞,未必是事實,公眾作為旁觀者並不知道錄音內容,還要看雙方在筆錄中是怎麼描述事發過程的,以及傷情鑒定情況等等。鑒於女方第二天就報警,且之前有遭受毆打,另外,事發時兩人已經去民政局申請離婚,處於“離婚冷靜期”,從常理推測。很可能是不同意發生性關係的。
此外,郭睿律師還提到,婚姻不是暴力的擋箭牌,法律中也沒有規定夫妻一方有“性義務”,雙方應當互相尊重,平等自願。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王哲穎律師向“法度law”表示,一般來說,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可能構成強姦罪的。
王哲穎律師表示,從法律層面來講,強姦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故需要判斷丈夫在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時,是否明知妻子不願意,而仍然強行為之。本案客觀方面認定上即情節方面是否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丈夫動手打了妻子,如果這種暴力行為達到了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後續又發生了性關係,則可能符合強姦罪客觀方面的要求。比如,丈夫將妻子毆打至身體虛弱、無法反抗的狀態後發生性關係。但如果只是輕微的推搡等行為,難以認定達到了強姦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總之,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認定強姦罪的關鍵。但又不能僅因妻子事後報警就認定違背其意志,需要綜合多方面判斷。還要了解夫妻平時的關係狀況、案發時的具體情境、妻子當時的反應和表現等。若妻子在發生性關係時明確表示拒絕、反抗,而丈夫仍強行進行,則可能構成違背婦女意志。但如果妻子沒有明顯的反抗行為,或者存在一些模稜兩可的情況,則需要警方更深入地調查分析。
此外,王哲穎律師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有不同狀態,包括夫妻雙方處於離婚訴訟期間、分居期間或者冷靜期等不穩定狀態,在此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