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請育兒假照顧住院的半歲寶寶被開除,起訴公司獲賠22萬

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的陳某因其幼兒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請育兒假。在育兒假未獲批准後,陳某根據公司要求變更請假類型為事假,並提供了住院材料。但某科技公司仍沒有批准事假,以陳某無故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提起訴訟,請求某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以其未滿6個月的幼兒住院為由申請休育兒假,既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也符合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在休假未獲批准的情況下,陳某又根據公司要求變更為請事假。某科技公司在明知陳某幼兒住院的情況下,仍以請假不符合規定為由按陳某曠工處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故認定某科技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正當事由,依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28610.76元。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沁涓表示,幼兒生病,帶兒看病是人之常情。陳某請事假是勞動者行使勞動權利的體現,法律是予以保護的。陳某先請育兒假未經批准,後又請事假。公司未准許進而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因為陳某帶兒看病是真實發生,並非虛構。陳某也提前告知公司,不存在隱瞞。公司不能以此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解除行為違法。

馮沁涓提醒,如遇類似情況,勞動者需要搜集好事假證據,比如帶兒看病,就需要把醫院就診記錄保存好。同時要搜集請假證據,作為已經通知到公司的依據。“不是所有的事假公司都必須要同意,如公司有工作任務安排,而勞動者僅以一般的,不必須的事由請假,公司有權拒絕。”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