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的501(c)3方案

言必称501(c)3是美国公益组织一项明显的外部特征。它们做演示时经常会说,我们是一间501(c)3组织,然后再介绍组织使命和愿景。501(c)3似乎是一项很重要的身份证明,比公益或慈善更能准确地描述一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这样做,是出于传统,还是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501(c)3是美国税法典里面的一项内容。美国税法典一共9800多条,第501条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接下来,501(c)列出了哪些组织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以及限制条件,一共规定了29种组织类型,501(c)3是其中的第三项。

501(c)3规定的组织类型采用列举法,包括慈善、教育、宗教、科学、扫盲、公共安全测试、体育赛事、阻止虐待儿童与动物。这些组织以目的来描述,其分类接近于一般所理解的公益组织。红十字会、哈佛大学梅奥诊所、美国奥委会、大都会博物馆都是501(c)3,私人基金会通常也属于这个类别,比如盖茨基金会

在州政府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国税局申请501(c)3资格,获得免税和捐赠抵税待遇。501(c)3本身的收入免税,个人向501(c)3捐赠不超过收入的50%,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企业向501(c)3捐赠,税前利润扣除比例是10%。一间组织介绍自己是501(c)3,等于说大家是免税向我捐赠。只要不超过规定比例,捐赠行为不会增加捐赠个人和捐赠企业的税务负担。为了有利于募集捐赠资金,公益性非营利组织都会积极申请这项资格。

公益组织频繁引用501(c)3的另一个原因是美国没有慈善法,也就没有慈善或公益组织注册。公益组织在各州注册时只能获得非营利组织身份,非营利组织的范围比公益组织大得多,比如业主委员会和商会都是非营利组织。这样,501(c)3反而成为人们判断机构性质的主要依据。

501(c)3只是技术性的税收地位,但它的申请和批准也可以算是联邦政府承认公益性组织的一道手续,所以大家都来用。听上去有些奇怪,为什么不能立法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光明正大受理慈善或公益注册申请,而要让税务部门来兼职做这件事?一种解释是美国有普通法传统,不需要慈善成文法,但同为普通法体系的英国却有慈善法。另一种解释是传统和习惯,强大的社会规范足以替代法律。还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用税务地位代替公益性质认定也有一些好处。

首先,这样的设计可以明确责任、简化管理。减免税和抵扣资格审核本来就是税务部门的例行工作,由税务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减少了其他政府机构介入带来的各种成本。不需要几部委联合行文,也不需要专门设置国家层面的慈善委员会。非营利组织的注册和监管属于各州事务,联邦层面只负责具体税务地位认定。

其次,这样的设计给政府管理提供了灵活性。税法只对减免税地位做出详细的规定,但不需要解释什么是慈善,也不需要为区分慈善和公益而烦恼。501(c)3所列出的组织类型中,没有环保类,这样明显的缺陷并不妨碍环保组织获得501(c)3资格。一般来说,复杂的规定对大型组织有利,它们有充足的资源可以用于满足规定的要求。而公益性组织的主体应当是草根机构,监管要求订得过细,要么导致市场供给萎缩,要么导致普遍的违规或地下经济。

第三项好处也许是让政府与公益组织保持距离。慈善或公益组织的具体主张相当复杂,哪些是公益,哪些是公害,基于不同立场,看法可能恰好是对立的。以税务地位来分类,可以避免陷入理念上的争议和偏向。比如两家基础教育非营利机构,一家主张降低教学难度,一家主张增加教学难度。政府不宜对它们的立场表态,但向两者授予平等地位的免税权利,各方都可以接受。

税法还可以通过技术性设计限制非营利组织的政治活动。如果一家非营利组织参与政治活动,比如环保组织不仅有环保主张,还要支持某位提案环保政策的政治人物,那么它将失去501(c)3地位,只能注册为501(c)4。两者的区别是,向501(c)3捐赠可以抵税,而501(c)4则不行。

501(c)条目下面有税收减免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划分为29种类型,从工会、商会到业主委员会都有对应的规定,正好符合税法严密无漏洞的要求。只不过,通常只有501(c)3组织会亮出自己的身份,很少听到其他类型的501(c)组织自报家门。

一国社会慈善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慈善法的作用只是其中一部分。没有慈善法,仍然可以有广泛的慈善动员,美国慈善捐赠占GDP的比例多年保持在2%的水平。英国慈善救助基金会CAF定期发布全球慈善指数(World Giving Index),根据它的设计指标,2019年美国排名第一(缅甸第一),2018年第二(缅甸第一)。

2019年,美国法律协会(ALI)通过了《慈善性非营利组织法律重述》,2021年正式发布。《重述》将分散在联邦和各州法律中有关慈善组织的法律和案例进行了结构整理,多少弥补了缺乏统一慈善法所带来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