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周星驰在《功夫》一片中因为使用了“小龙女”、“杨过”两个名字,主动向金庸先生支付了6W的版权费,有人认为他太过较真,但更多的人尊重他的行为,认为这是对原创者的尊重。
当然,不是所有人都能像周星驰一样“较真”。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对上海美术电影厂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影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事件的起因是去年安徽卫视的一档综艺节目《来了就笑吧》中,王祖蓝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表演了“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飚音”,并且现场播放了上影厂出品的《葫芦兄弟》中的电影主题曲。而该节目中使用的葫芦娃造型、电影主题曲均未获得上影厂的授权。故而上影厂以侵犯版权为由,将《来了就笑吧》的节目出品方安徽卫视、世熙公司告上法庭。
其实,这不是王祖蓝第一次因为扮演葫芦娃而被判侵权了。早在2012年,他就因为在芒果台的《百变大咖秀》中使用葫芦娃造型而被判侵权,节目出品方芒果台被判赔偿10.2W经济损失,跟这次的金额一致。
王祖蓝也算比较倒霉了,综艺节目的组织方本应提前做好侵权防范的。虽然最后责任是节目组承担,但明星的形象确实切切实实受到影响的。而且近年来综艺节目大行其道,侵权事件屡见不鲜,比如:
2018年,《明日之子》和音乐人李志的版权纠纷;
2019年,《王牌对王牌》中改动《千手观音》作品编导的名字,侵犯残疾人艺术团的著作权;
今年,《芒种》、《红昭愿》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被多个综艺节目使用。
这些是已经揭露出来的,还没现揭露的还有更多。现如今,大家对著作权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为什么还屡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呢?
我认为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侵权成本太低,没被发现就可以省一笔版权费,被发现了可以慢慢打官司,输了也只是赔偿本来就应该支付的版权费而已;
二是维权成本太高,版权纠纷的官司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还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取证,很多维权方碍于维权成本,只能不了了之。
对此,对于侵犯版权的组织及个人还是要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综艺节目侵犯他人版权的问题,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