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腹痛患者出现误诊并行错误的手术,造成遗留七级伤残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1日,原告在被告医院因阑尾炎行手术切除。2020年7月20日,原告在x医院,诊断为肠梗阻、小肠破裂,并行开腹探查术、小肠切除术、小肠造瘘术、肠粘连分解、腹腔清洗引流。

2020年9月1日,原告在到x大学第一医院行心脏射频消融术+经皮左心耳封堵术+术中心脏电生理检查+股静脉穿刺术。2020年12月22日,原告到x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不明原因抽搐、回肠造口状态、慢性非萎缩性胃炎

2021年1月12日,原告到x医院就诊,住院治疗3天,诊断为癫痫症、多发腔隙性脑梗死、颈动脉斑块、回肠造口状态、短肠综合征、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低钙血症低镁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等。2021年3月19日,原告到x医院住院,诊断为回肠造口还纳。

二、患方观点

许某生,男,1959年2月12日生,在阑尾炎手术的治疗、护理过程中原告不排便,手术前的疼痛状况依旧存在而且日趋加重,原告要求会诊没有得到及时回应,直到9天后才诊断原告的病症是肠梗阻。

由于被告错诊、误诊的原因致使原告的小肠大部分被切除、大肠部分切除,造成原告的健康严重受损。经司法鉴定,被告对原告的阑尾炎诊断及治疗错误;对原告的肠梗阻没能及时诊断治疗是漏诊、误诊,应当对医疗错误负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对损害后果应负全部赔偿责任,鉴定书上的主次要责任的划分,应当是对医生行政考核的标准划分而不应是单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三、医方观点

不存在误诊,诊断确实为阑尾炎,没有肠梗阻的情况,术后病理为阑尾周围炎,说明炎症大;鉴定根据阑尾的直径和粗细推翻阑尾炎的诊断不合理。x医院给原告做手术时向患者家属告知大段肠管切除是因原告患的是肠系膜血栓。此病发病急,1小时即可发病。

x医院的病历中腹部查体没有腹部反跳痛和肌紧张,故没有肠坏死,肠坏死是发生在x医院住院后,原告在x医院住院后9个小时内没有做手术,也没有给原告用改善循环的药,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时院方曾告知其家属一直用改善循环的药。

在被告医院要给原告继续对症治疗、必要时手术的情况下,原告却拒绝并出院。原告从被告处出院时没有肠坏死,肠坏死是出现在x医院住院后。综上,原告阑尾炎成立,出院时没有肠坏死,被告医院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双方于2021年7月30日共同委托x1司法鉴定中心及案件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2年5月23日x1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一致:x省x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主要原因(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6%-95%,建议75%);遗留七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被告诊断为阑尾炎并行阑尾切除术,后原告因疼痛症状持续而到x医院和x大一院就诊,诊断为肠梗阻,并行开腹探查术、小肠切除术、小肠造瘘术等。原告伤情经x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小肠、大肠部分切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x医院赔偿原告许某生经济损失614,567.3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