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未城朝雨,用文字表达我对生活的态度。
没有人天生是罪犯。
通过个体心理学,我们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类型的人,但是,人类彼此之间的差异其实并没有这么明显。
我们发现:罪犯和问题儿童、神经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自杀者、酷酒者、性欲倒错者等人所表现出的失败,其实是属于同一种。
他们都是在处理生活问题时遭遇的失败,特别是在一个令人注意的固定问题上,他们会完全陷于失败中。他们每一个人都缺乏社会兴趣,对自己的同胞漠不关心。
然而,即使如此,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们和别人截然不同,并将他们区分开来。没有哪一个人是完美的合作者,或者拥有全面的社会感觉,罪犯的失败只是程度较深的共同失败而已。还有一点对于帮助我们去了解罪犯也很重要,就是对于克服困难的期望。
在这一点上,罪犯和其他人毫无区别。我们都希望克服困难,我们都努力着,想要在未来实现一个目标。如果目标得以实现,我们将会觉得自己强壮、优越、完美。杜威教授把这种倾向称为对安全的追求,这是非常正确的。还有人称之为对自我保全的追求。
但是,不管人们如何称呼它,我们在人类身上总是能发现这种活动线——挣扎着要从卑下的地位升至优越的地位,由失败到胜利,由下到上。这种活动线从最早的儿童时期便已经开始,一直持续至生命的终止。
因此,当我们在罪犯身上也发现同样的倾向时,我们不必惊讶。在罪犯的各种行为活动和态度中,我们能看出罪犯也在努力想要成为优秀的人物,致力于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罪犯和普通人的不同之处并不在于他没有努力向上的追求,而在于他所追求的方向。
当我们发现罪犯之所以采取错误的方向,是因为他不了解社会生活的要求,不关心同胞的时候,我们就会明白他的行为是不明智的。
这一点必须给予特别强调,因为有许多人并不这样想。他们认为罪犯是不正常的,和一般的人完全不同。例如,有些科学家断言:所有的罪犯都是心智低能者。还有些人特别重视遗传这个问题,他们相信罪犯是天生的,生来就注定要犯罪。
另外还有人主张,罪恶是环境造成的,是不能改变的,一旦人犯了罪,就会继续犯下去!现在已经有许多证据足以反驳这些意见,而且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假如我们接受了这些观点,解决犯罪问题的希望便荡然无存了!在我们有生之年,我们必须消除这种人间的悲剧。
纵观整个人类历史,犯罪一直是一种悲剧,现在我们必须挺身而出,采取行动,我们绝不能对犯罪视若无睹,并无可奈何地去说: “这些都是遗传搞的鬼,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不管是环境还是遗传都没有强迫性的力量。
同一个家庭,同一个环境出身的儿童,可能朝着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有时候,罪犯可能出身于清白的家庭。有时候,在有人出入监狱或感化院的犯罪世家中,我们也会发现性格和品行都很好的儿童。而且,有些罪犯到后来会痛改前非。
许多犯罪心理学家也不能解释为什么有的强盗在将近30岁时,竟然会放下屠刀,重新做人。假如我们提前认定犯罪是一种先天的缺憾,或者是环境造成的,那么这些事例便不能成立。
然而,从给出的观点来看,这些事实并不难理解。也许罪犯痛改前非是因为个人的处境已经变得较为优越,环境对他们的要求减少了,其生活样式中的错误也就没有再出现的必要。
或者,也许因为他已经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最后,也可能是由于这个人可能已经年迈,行动不便,不能够再继续犯罪了。
在做更进一步的讨论之前,阿德勒认为要先澄清所谓“罪犯都是疯子”的观念。虽然有许多精神病患者也会犯罪,但是他们犯的罪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阿德勒并不认为他们应该对自己所犯的罪负责,因为这些人犯的罪是完全不了解自己,用错误的方法对待自己的结果。
同样,阿德勒认为也应该原谅心智低能的罪犯,他们其实只是犯罪的一件工具而已。真正的罪犯是那些在背后主谋的人。这些人描绘出一幅美丽的远景,激起了心智低能者的幻想或野心,然后这些真正的罪犯把自己藏起来,让心智低能的人作为牺牲品冒着遭受惩罚的危险,去执行犯罪计划。
当然,当经验老练的罪犯唆使年轻人犯罪时,情况也是如此。经验老练的罪犯会想好犯罪计划,再哄骗年轻人去充当执行者。
现在,再回头讨论阿德勒所提过的巨大活动线:每一个罪犯——以及除此之外的每一个人——都遵循着这条活动线在追求胜利,以及追求稳固的地位。
这些目标之间,有许多的不同和变异。人们发现罪犯的目标总是在追求属于自己私人的优越感。罪犯所追求的目标,事实上对别人一点贡献都没有,罪犯也不和别人进行合作。社会需要各种各样的成员,每个人都有合作的能力,都能做到彼此需要,每个人都是有用的。
但是,罪犯的目标却不包括这种对社会的有用性,这就是犯罪行业最显著的特点。之后,我们将会讨论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做。现在我们所要谈的是:假如人们要了解一个罪犯,关键是要找出这个罪犯在合作中失败的程度和本质。
罪犯之间的合作能力是各不相同的。他们有的非常缺乏这种能力,有的则相对好一些。例如,有些人会对自己进行约束,只犯点小罪小恶,而有些人则会犯下滔天大罪。他们有些是主谋,有些是从犯。
为了了解犯罪的种种不同,我们必须更进一步地探讨个人的生活样式。个人典型的生活样式很早就会建立起来。四五岁时,人们已经可以看出个人生活样式的主要轮廓。因此,认为改变个人的生活样式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生活样式体现了一个人的人格,只有了解一个人在建立自己的生活样式时犯了什么错误后,他的生活样式才有可能发生改变。
所以,可以理解为什么有许多罪犯尽管被惩罚过无数次,受尽侮辱和轻视,失去了社会生活的各种权利,依然我行我素,一再地犯下同样的罪行。强迫人们犯罪的,并不是经济上的困难。当然,在经济萧条、人们负担加重时,犯罪案件会直线上升。
统计结果显示,犯罪案件的增加和物价的上涨呈正相关。然而,这并不足以证明经济状况会直接导致犯罪。这只能说明人们的行为是受到限制的。例如,人们合作的能力有许多限度,当达到这些限度时,人们就无法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因此,这些人拒绝再合作,并加入犯罪的阵营。结合其它的一些事实也可以发现,在优越的环境下,许多人原本不是罪犯,但是他们遭遇生活中太多无法应付的问题时,他们就开始犯罪了。
影响他们最重要的因素是他们生活的样式,也就是他们应付问题的方法。从个体心理学的经验中,至少可以得出一点非常简单的结论:罪犯对别人都不感兴趣,他们的合作能力有限,超过这个限度,他便开始犯罪。
当个人面对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他的合作限度很容易崩溃。
如果考虑到每个人都必须面临的生活问题,以及罪犯无法解决的问题,会发现在人们的一生中,主要需要解决的就是社会问题,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问题,而社会问题只有在个人对别人感兴趣时才能获得解决。
本文作者: 未城朝雨,一个步履不停的写字人,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