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省委常委的副省长转任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属于提拔重用吗?

有网友问我,不是省委常委的副省长转任到副省级城市担任市长,是否属于提拔重用?这个问题问得很有水平,最近几年这种情况还是经常会发生的,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探讨,不一定结论是准确的,希望大家各抒己见,集思广益。

众所周知,一个省的省政府班子一般会有9人,也就是1正8副,其中省委副书记兼任省长,1名省委常委兼任常务副省长,1名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副省长,另外还有1名副省长兼任省公安厅厅长,另外还有5名分管各个领域的副省长。在7名不是省委常委的副省长中,他们的排名是按照提任副省级的先后早晚确定,如果是同时提任副省级,那么就按照谁担任正厅级的时间更早来确定。

有人说同时提升副省长的可能性不大吧,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经常发生的,主要发生在省政府班子换届的时候,可能会同时新进几名副省长,这时候就容易出现同时提任副省长,如何确定排名的问题,就是按照谁担任正厅级的时间更早来确定。

在不是省委常委的7名副省长中,由于排名顺序是确定的,一般来说他们要想获得进一步的重用,比如提任省委常委,谁获得的机会更大呢?一般来说就按照排名的先后来确定,当然前提是不考虑年龄因素、专业结构因素等。但这几年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就是有不是常委的副省长转任到了本省副省级城市担任了市长职务,这种情况到底算是平级使用还是提拔重用呢?或者是降职使用呢?

众所周知,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区域地位、历史贡献、发展定位,我国现在有15个副省级城市。从北到南分别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和大连市,山东省济南市和青岛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和宁波市,福建厦门市,陕西西安市,湖北武汉市,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和深圳市。

需要说明的是,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

换言之,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央审批。副省级城市的四个班子一把手都是副部级,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都是省委常委兼任,部分比较重要的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还由省委副书记兼任。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也是由省委常委兼任,但是除了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其它的省会城市还只是普通的地级市,并没有因为市委书记是省委常委,而提高城市的行政级别。

比如国家中心城市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近几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非常的迅速,郑州市的GDP总量已经过了万亿,不仅超过了东北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和大连市这样的老牌副省级城市,就连近在咫尺的山东省济南市在郑州面前也只能甘拜下风。

郑州的市委书记是省委常委兼任,但郑州并不是副省级城市,仍然只是一个地级市,所以郑州市的级别仍然是正厅级,而不是副省级。并没有因为郑州市委书记由省委常委兼任,就改变郑州市的城市的行政级别,郑州市的市长、郑州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郑州市的政协主席仍然是正厅级领导干部。

下面我们就对副省长和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我们可以作以下的比较:

任职程序不同

副省长属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他的提名考察由中央进行考察,考察完了之后由省人大常委会进行选举任命,也可以在每年一次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任命。副省长和省长的任命方式的不同,就体现在是不是需要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副省长即可以召开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也可以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程序比较简便,而省长的选举必须是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任命。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只需要几十人参加,而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几百人参加,会议组织的难度会成倍地增加。另外,如果不是民主党派的副省长,一般都会由省委常委会任命其为省政府党组成员。

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属于副部级干部,任职人选由中央提名建议,为什么叫提名建议呢?因为市长和市委书记不一样,市委书记可以由党内发文直接任命,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长是由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所以中央组织部门只是给予建议人选。所以说市长必须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任命,一般来说会先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副市长、代理市长。另外市委常委会还会任命市长为市政府党组书记。

综上所述,副省长的任命需要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即可,而副省级市长的人民必须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任命。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副省长转任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其在一个省内的排名会发生明显变化,因为副省长还是属于省领导,而副省级城市的市长虽然是副省级干部,但并不属于省领导的范围,只属于省级领导的范畴,所以排名会排在所有的省领导后面。

工作职权不同

副省长一般只分管某一领域工作,分管几个厅局,对分管领域的工作有较大的建议权和决定权,当然分管领域的重大事项最后由省长或者省委书记决定。当然副省长作为分管领域的主管领导,他的建议权话语权也是很有分量的,一般省长或者省委书记会尊重分管副省长的意见。

但是副省长他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也基本只局限于分管领域工作,对不直接分管的工作和厅局的话语权就比较小,甚至起不到什么作用。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虽然副省长分管几个厅局,但是各个厅局的日常工作和人事布局,分管副省长的话语权和参与权比较小,因为基本上是各个厅厅长负责制,一般情况下,副省长不会直接参与。

副省级城市的市长是主管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主官,对副省级城市内的经济工作特别是财政工作、项目建设具有决定权。在副省级城市内,对于财政资金的支配和项目投资方面,市长基本上会有重大的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市委书记也会尊重市长在经济方面的工作决定,所以副省级城市的市长是非常重要的职位。

特别要说明的是,副省级城市的经济体量基本上在本省甚至全国都是名列前茅的,所以作为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在权力的深度和广度方面还是比较大的。

综上所述,在工作的职权方面,副省级城市的市长要高于一般的副省长。

发展前景不同

副省长和副省级城市的市长虽然都是副部级干部,但实际上在发展的前景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作为副省长来说,他们都有固定的排名,要想提拔重用,比如直接提拔到省委常委,一般都会按照现有的排名进行提拔,很难越级直接提拔到更重要的岗位。

而作为副省级城市的市长来说,由于直接负责一个经济体量、影响力很大的副省级城市的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也很容易做出成绩,也很容易得到中央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重点关注,这样就很容易脱颖而出。

而且作为一个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如果能把各项工作干得比较出色,比较出众,那么组织部门基本就认定为其可以驾驭一个副省级城市所有的工作,正所谓不谋一域不足谋一城。特别是当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调走之后,那么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就是对这个副省级城市各项情况,掌握最深最透的领导,这时候组织部门一般会优先把副省级城市的市长提拔为市委书记,这样的话就自动解决了省委常委的职务。事实上就打破了原有的隐形阶梯,能够驶入提拔为省委常委的快车道。

综上所述,从个人发展前景来看,副省级城市的市长要优于一般的副省长。

工作压力不同

副省长和副省级城市的市长虽然都是副部级干部,都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权,但在具体的工作中,两人所面临的工作压力、工作任务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从副省长说,只负责某一领域的工作,只分管几个厅局,而且具体工作由各个厅局来完成落实,作为分管领导,副省长只需布置任务,定期听取汇报即可,并不用抓得很具体。而且工作即使出现了纰漏出现了问题,那么作为分管副省长要承担的责任相对也不大,因为是各个厅局来具体落实工作,副省长被问责的几率相对要小一些,即使被问责,受处分的程度也是最小的。

而副省级城市的市长是全面负责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面临的工作任务、工作压力都非常大,需要和市委书记以及市政府班子成员一起谋划落实。特别是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比较大,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很突出,作为主管财政的市长,需要开源节流,四处筹集资金,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个城市没有充足的财政资金,那么各项工作将会受到很大的压力。而且当前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的任务很重,一旦出现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作为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在一般情况下都免不了被问责的命运。

正所谓井无压力不出油,人无压力轻飘飘。虽然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在工作压力方面,要比副省长承受更大的煎熬,但是人不逼自己一把,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多优秀。正是在这种比较大的工作压力、比较重的工作任务、比较高的工作标准多重叠加下,副省级城市的市长接受的锻炼和提高也是非常迅速的,正所谓最艰难的路是上坡路,在多重任务压力的考验下,不知不觉中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能力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升。

综上所述,在能力提升方面,副省级城市的市长要比一般的副省长更具有优势。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详细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副省长转任副省级城市的市长,从行政级别上来说,既不属于提拔也不属于重用。因为我们知道提拔的概念是级别发生变化,比如从正厅级提拔到副省级属于提拔;而重用(进一步使用)一般是党内职务发生变化,比如由一般的副省长提拔到省委常委属于重用,由一般的省委常委提拔为省委副书记,也属于重用(进一步使用)。

而由副省长转任副省级城市的市长,无论是级别还是党内职务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就谈不上提拔重用。但是从工作职权,发展前景和培养提升来看,副省长转任副省级城市的市长,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重用,这也符合组织部门对干部培养的一般路径:就是一般会把干部放到更重要更吃劲的岗位去锻炼使用,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