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租赁车位安充电桩遭拒,物业拒不配合,法院判了!

2025年03月29日23:20:26 国际 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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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新能源汽车

已成为汽车消费主流

充电桩的安装需求随之增长

广西桂林市一小区业主购买了

新能源电动汽车后

想在租赁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遭到小区物业公司的拒绝

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罗先生居住的小区是桂林市某单位的职工住宅小区。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车位采取出售或出租的形式满足业主停车需求。2024年2月,罗先生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物业公司租赁了一个地下车位,租赁期限为14个月。

随后,罗先生在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料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认为,罗先生仅是车位的承租方,并非车位所有权人,不同意他在租赁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

罗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将物业公司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在出租车位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并配合进行安装。

法院审理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背景下,罗先生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行为,响应国家相关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

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罗先生作为车位的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绿色原则,积极为建立和完善充电设备予以便利。

罗先生申请在长期租赁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合理的需求,亦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排除其行使申请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物业公司未提交小区该车位所有权人或小区业委会不同意承租出租车位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据。

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是安装充电桩的必要环节之一。罗先生租赁的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能得到车位所有权人的同意及后续消防安全等问题,在于有关职能部门的现场勘查情况和后续判断,而非物业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物业公司拒绝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义务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有关职能部门所需的材料上盖章,并按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的推进,新能源汽车日益普及。新能源汽车推广离不开便捷的充电配套设备,这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引导和协助。业主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请求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同时,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对充电桩使用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管,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来源:中国普法

责任编辑:吴沅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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