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栏目副主任张添强 通讯员大律)
考虑到大山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院认为大山应当多继承相应财产。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大山继承父母房子十分之九份额,小山继承父母房子十分之一份额。
事由:王贵(化名)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大山(化名),二儿子叫小山(化名)。王贵与老伴跟大儿子一起生活,由大儿子一家三口照顾,二儿子逢年过节也来看望父母。
王贵与老伴有一套产权房,王贵想,自己和老伴百年之后,二个儿子肯定会为房子的事发生纠纷,一旦闹到法庭,影响团结。与老伴商量后决定,房子留给大儿子,再给二儿子一些补偿。
王贵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大山,大山说,父母把自己养大,孝敬父母是儿子应当做的,不管房子给自己,还是将来两个儿子平分,自己都没意见。小山得知父亲的想法后,也表示同意。
王贵便写下《关于房屋居住情况》,意思是自己和老伴跟大儿子一家三口一起生活,由大儿子照顾,自己住院也是大儿子一家三口陪护,决定将房子转让给大儿子,房证办理到大山的女儿名下。为了公平起见,王贵给二儿子小山10万元补偿。二儿子也写了书面的意见,表示同意父亲的意见。
王贵和老伴先后去逝,大山持父亲写的《关于房屋居住情况》找弟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儿子小山认为,父亲写的《关于房屋居住情况》不是遗嘱,因为父亲的意思是将房产“转让”给哥哥大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当是无效遗嘱。
无奈之下,大山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小山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贵老人生前写的《关于房屋居住情况》,虽未体现遗嘱字样,但内容上看是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大儿子了,考虑到王贵老人当时88岁,其书写《关于房屋居住情况》时不可能达到专业法律水准,不应当过于苛刻要求严格按法律规定书写。由于《关于房屋居住情况》是王贵老人亲笔书写和签名,尽管老伴也签名,但对于老伴来说,却是一份代书遗嘱,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对老伴来说,是一份无效的代书遗嘱。也就是说,房子的一半是王贵老伴的遗产,大儿子大山只能继承王贵老人的份额,对于母亲的一半份额,自己与弟弟小山每人继承一半。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像王贵老人的情况,如果是立遗嘱,在自己书写完之后,应当由老伴自笔抄写一份,而不是让老伴在自己书写的内容上签名确认。《民法典》第1134-1136条规定,目前最常见的是公民可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