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德烈的笔记
编辑|安德烈的笔记
公路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交通运输是确保正常的社会生产和流通以及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社会经济的动脉。
公路是汽车运输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交通设施。
不仅如此,公路又是人们行走的最基本的空间、生活环境的空间、城市防灾的空间和容纳城市一些基础设施的空间。
公路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战后日本公路建设事业的极端落后的状态,向日本垄断资产阶级及其政府提出了重要而艰巨的课题,即如何迅速地发展公路事业,以适应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需要。
日本政府为了迅速改变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落后面貌,制定出一系列相应的计划和法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计划和法律的实施。
从第一个公路整备五年计划的始年1954年到第八个五年计划的终年1982年,利用不到30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以高速公路为枢纽的四通八达的公路交通网,迅速提高了公路铺砌率,改善了公路的质量,并逐步建立起公路的多机能化体系,从而基本上适应了战后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研究战后日本公路建设的经验,将会给我国公路运输事业以启迪。
公路的结构标准和种类
为了充分调动和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起高质量的、便于规划和管理的、并且适应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路体系,日本政府制定了有关制度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公路的结构及其必须达到的技术标准,以及公路的等级标准和分类标准。
日本政府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所颁布的《公路结构令》,规定了新建和改建公路的一般技术标准。
从1971年4月开始实行《公路结构令)以来,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全部都是根据此法计划设计的。
《公路结构令》按照地区、地形以及计划交通量,将公路区分为不同的种类和级别,同时从结构的角度分类为15种规格。
在此基础上,它规定了与上述分类相适应的车道的宽度、建筑范围、线形(弯度)、视距、坡度等标准,从而建立起从高规格公路到低规格公路的公路结构体系。
日本政府通过颁布《公路结构令》,科学地合理地规定各种公路结构的技术标准,这不仅保证了公路的高质量,而且为计划和设计公路建设奠定了技术基础。
合理地区分公路的种类,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此,日本政府在《公路法》中专设公路分类的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日本的公路分为四种,并且对每一种公路的建设和管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是日本的公路建设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
按照日本的公路法,所谓公路是指供给一般交通使用的路。
它是由隧道、桥梁、渡船设施、交通用电梯等与公路主体组成为一体化,并保全其效用的综合设施。
日本公路法第三条将公路分为四类,即高速汽车公路(简称高速公路)、国家一般公路(即国道)、都道府县公路和市町村公路。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是供给汽车高速通行所使用的公路。
它是构成全国汽车交通网的枢纽,与国家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公路,它连接着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地区。
这类公路大部分是在符合高速汽车公路法第四条的必要条件的公路中,经过国土开发干线汽车公路建设审议会的讨论,并且按照有关政令指定的路线,是从国土开发干线汽车公路的预定路线中选定的。
高速公路是根据1957年的公路法修正条例新追加的公路种类,如东名(东京——名古屋)、名神(名古屋——神户)等高速公路。
由于建设公路的紧迫性、筹集资金的困难等原因,把高速公路全部划分收费公路。
国家一般公路。
国家一般公路(即国道)是指与高速公路相配合,构成全国性干线公路网络的公路。
它是在符合公路法第五条必要条件的道路中,按照有关政令指定的路线。
从1952年制定现行《公路法》到1964年,日本把连接都道府县厅所在地等特别重要城市的公路规定为一级公路,其余的公路规定为二级公路。
1964年废止了这种公路分类方法,将两者都统称为国家一般公路。
在国家一般公路中,凡是交通量较多并已大体完成重建的干线区间,须由建设省大臣管理。
通常称其为“指定区间”。
都道府县公路。
都道府县公路是指构成地方性干线公路网络的部分。
它是在符合公路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必要条件的公路中,经过都道府县议会议决,并由都道府县知事认定的路线。
日本把这种公路规定为主要的地方公路,其余的叫做一般都道府县公路,以示区别。
市町村公路。
市町村公路是在市町村区域内的公路,是经市町村议会的讨论,由市町村长官认定的路线。
这种公路没有其他公路所具备的法律上的条件。
从公路的长度上看,市町村公路占日本公路总延长里程的大部分。
它作为脚下公路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整备非常落后。
为此,日本政府一方面充实全国性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和国家一般公路的整备,同时对构成地方干线公路网络主要组成部分的市町村干线公路的整备,也给予优先照顾。
据统计,到1979年日本已有高速公路2,579公里,普通公路1,103,731公里。
此外,还有一种习惯公路分类法。
即把非高速公路划为一般国家公路,而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公路叫做地方公路。
但这种分类方法没有法律依据。
日本公路建设事业的分类及其实施体制
日本的公路建设事业对每一类公路都分有新建、改建、保养、维修、交通安全等事业形态。
但在公路整备五年计划中却不照此分类公路事业,而以公路建设事业所需要的资金筹集方式为基础,分为一般公路建设事业、收费公路建设事业和地方单独建设事业三种。
一般公路建设事业就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各自负担费用所进行的事业,它是由国家直接进行的直辖事业和地方公共团体利用国家拨付地方的补助金建设起来的。
收费公路建设事业是根据公路整备特别措施法,把借款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以日本公路公团等有关公路公团和公社为中心进行的事业。
公路本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以租税为主要财源进行建设,并免费使用的交通综合设施。
但在日本只靠公共事业费用进行公路建设,是满足不了急剧增长的交通运输需要,因此,日本政府采用收费公路制度。
现在,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费公路,在日本公路事业中居重要地位。
地方单独建设事业,就是地方公共团体独资兴办的公路建设事业。
过去它主要从事维修等比较简单的事业,但近年来其事业规模不断扩大,重建事业也进展很快。
公路建设事业的实施体制是按相应的法律建立起来的。
按照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令,管理整个公路行政的国家机关是建设省。
公路的建设、管理等具体事业,是由有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负责进行的,这些团体是与不同种类公路的公路管理者相对应的。
所谓公路管理者就是掌握并行使公路的新建、改建、保养、维修等权利的人或部门。
高速汽车公路法和公路法关于公路管理者的规定,是与公路的种类相对应的。
直辖事业主要是由国家在指定区间内进行的一般公路事业。
它由建设省下属八个地方建设局、北海道开发局和冲绳县的冲绳综合事务局具体负责进行的。
以指定区间外的一般公路、都道府县公路和市町村公路为中心的补助事业和地方单独事业,主要由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事业主体负责进行的。
收费公路事业是由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事业的主体而进行的事业。
其中大部分是由公团和公社作为事业主体,代行其部分管理权,进行建设和管理。
如上所述,日本政府根据当时日本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对公路建设事业合理地进行分类,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实施体制,从而广泛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民间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地筹集和利用巨额建设资金,加强了政府对公路建设事业的统一管理,促进了官方和民间的协作,由此推动了公路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