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行为不服,是否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时,一般都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因是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的情况更为了解,也是人民法院尊重政府职能的一大表现,但是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是否也应当适用复议前置程序?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何先生与黄先生获得的土地有所重叠,但是对于此事何先生一直不知晓。在2016年,黄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何先生才知道自己的土地与黄先生的土地重叠。何先生认为行政机关向黄先生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是无效的,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黄先生认为本案中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并且何先生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该案件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以及何先生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对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答复:其认为复议前置的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对自然资源权属发生争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确权决定的案件。但是在本案中何先生是对行政机关颁证的行为不服。也就是说其不服的是行政许可行为,而不是行政确认行为,也因此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对于何先生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问题,人民法院认为,何先生一直不知道该土地与黄先生的土地重叠,所以其未能提起诉讼,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就及时提起了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也没有超过最长的起诉期限。最终人民法院没有支持黄先生的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对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行为不服,是否复议前置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沈玉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