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
二、政策内容
(一)我市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1.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2.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3.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三、申报条件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省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一)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2.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4.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二)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1.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省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拟新建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加挂“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筹)”牌子。筹建期满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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