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动物诊疗许可,助力养犬管理条例实施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经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携带犬只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动物诊疗机构负责将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除经开区和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外,动物诊疗许可办理已由农业农村部门划转到了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作为,多措并举保障我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针对区县动物诊疗许可编号规则不统一、不规范的现状,起草印发了《关于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动物诊疗许可编号作了统一要求,并且下发《关于报送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的通知》,对各区县审批部门办理的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进行了统计,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对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进行了公布。

目前,市农业农村局已在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全市居民可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择期就近到诊疗机构完成疫苗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