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个人养犬登记的公告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开展2021年呼伦贝尔市城镇个人养犬免费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与内容

登记对象为全市城镇居住的养犬群众与所养犬只,登记内容为犬只,登记犬只基本情况、狂犬病疫苗接种情况和犬只主人基本信息。

二、登记时间与地点

本次登记以养犬人自主申报、派出所确认为主要形式。登记地点为养犬人实际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登记自2021年9月5日开始,每日工作期间办理业务。派出所可根据情况单设登记地点,及时向群众公布。

三、登记效用与管理

经派出所盖章确认后的登记表可证明犬只所属权与管理情况,表格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派出所存档。犬只主人今后需随犬携带登记表,供治安检查与城管检查。

四、登记流程与要求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携带犬只、填写完整的《呼伦贝尔市个人养犬登记表》,经社区民警确认签字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在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养犬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

2、农牧部门、具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注意事项

养犬人应诚实守信、认真负责的进行犬只登记,如实填写犬只情况。《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犬只禁养规格及目录》中列明的禁养品种无法进行登记。即日起,在治安检查、巡逻中,民警将随时检查携犬群众特别是携大型犬群众的《个人养犬登记表》,未及时登记的,将依照《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2021年9月3日

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犬只禁养规格及目录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品种、大型犬的规格由公安机关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为此,市公安局、农牧局在参考国际、国内城市禁养犬目录和大型犬的身高、体长规格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城市犬只禁养规格及目录,如下:

一、大型犬禁养规格

在《条例》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居民饲养身高大于50厘米(肩高)、体长大于80厘米(含身高50厘米,体长80厘米) 的大型犬,导盲犬除外。市公安局、农牧局将根据我市饲养犬只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禁养犬只规格,最终解释权归市公安局和农牧局。

二、烈性犬禁养目录

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共49种(不论身高体长),目录如下:

蒙古獒(犬)、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提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多伯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以及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

2020年5月25日

呼伦贝尔市个人养犬登记表

















养犬人姓名

性 别*

养犬人大一寸彩色

正面免冠照片

居(暂)住地

养 犬 人

证件类别

□身份证 □护照 □暂住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职业职务

手 机

犬 名

出生年月

年 月

犬 种

毛 色

性 别

□ 雌 □ 雄

肩 高(厘米)

体重(千克)

是否绝育

□是 □否

免疫证号

免疫有效时间

免疫机构

所属派出所

2R(6*8.9cm)彩色犬侧面全身照2张

所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名称

1

养犬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薄等身份证明

2

犬只免疫证明

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派出所确认盖章:

注 意 事 项

1 .请按照申请表设定的项目如实填写内容,可电脑编辑粘贴照片后彩色打印,也可手写并粘贴照片。

2 .申请表内带﹡号的项目为必填项。

3 .办理养犬登记时需携带:犬只、已完整填写的《呼伦贝尔市个人养犬登记表》(一式两份)、养犬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