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探讨了中国宪法中罢工权的历史演变。教员在某时期表示,罢工是人民的自由,并主张将罢工自由写入宪法。然而,在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罢工权被取消。取消罢工权的理由包括:(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职工与企业利益一致,不需要罢工解决问题;(2)社会主义企业中不存在劳动争议或劳资关系,不需要通过对抗性斗争方式解决问题。自此以后,中国宪法中没有包含罢工权的规定。最后,文章简要提及了莫言的作品与时代背景的关系。
文章内容:
教员认为,罢工是人民的自由,工人应该被允许罢工,群众也应该被允许示威。在修改宪法时,教员主张在其中加入罢工自由,以有利于解决国家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这一观点在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其中规定了罢工权。
然而,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罢工权。取消罢工权的理由包括:(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不需要通过罢工来解决问题;(2)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劳动争议并不存在,或者说劳资关系不存在,因此不需要也不应该通过罢工这种对抗性的斗争方式来解决问题。自那时以来,中国宪法中就没有再规定罢工权。
最后,提及莫言的作品与时代背景的关系,他的作品揭示了当时的现实,无论是对罢工权的剥夺还是其他方面的社会情况,都以真实性为基础。
总结:本文描述了中国宪法中罢工权的历史变迁。教员主张罢工是人民的自由,并主张将其写入宪法。然而,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取消了罢工权。取消罢工权的理由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下职工与企业利益一致以及社会主义企业中劳动争议不存在。自此以后,中国宪法中就没有包含罢工权的规定。莫言的作品反映了当时的现实情况,包括对罢工权的剥夺和社会情况的真实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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