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
该案从表面上看又是一起冤案,不过被冤枉的却是警察,始作俑者恰恰是新闻媒体。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客观中立,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道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
该案的主角金本是一名超壮的黑人大汉,曾因抢劫被判入狱,假释后承诺不再饮酒闹事,但他经不住狐朋狗友的诱惑,一起大醉后竟然在高速公路上以185公里的速度急行,被警察发现后几经警告仍然横冲直撞,最终在20多台警车和警用直升机的围堵下才将其车拦下。但此人身高体壮,接连将四名白人警官打翻在地,就连高压电棍对其也作用不大,四名警官于是抽出警官对其暴打,终于将其制服。从此案的经过来看,过错主要在于金,警察最不应该的就算将金制服后又暴打一节。
但巧合的是,有名摄影爱好者只拍到了警官殴打金一段,这段录像被曝光剪辑后,竟然被报道成四人白人警察一起殴打黑人。这样一来,一起普通的醉酒驾车拒捕案件竟变成了种族暴力事件。在长达一 年多的时间里,4名警察野蛮殴打罗德尼·金的录像画面经ABC、NBC、CBS全美三 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反复不断地播映,已经深深地印在了美国人的脑 海中。民意测验表明,在看过电视录像的观众中92%的人认为白人警察有罪。而真正知道真相的美国人并不多,连当时的总统一开始都不知道。洛杉矶市因此引发了黑人的大暴乱。在以老布什总统为代表的政府干涉下,其中有两名警察最终被判有罪,不仅锒铛入狱,并被判处巨额罚金。
这样,一个因假释罪犯超速飞车、借酒拒捕引发的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由于新闻媒体 的片面报导,一不留神竟然演变为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这种全球震 惊的践踏人权事件。4位白人警官随即被捕在押。在检察官帮助下,罗德尼·金趁势以刑事 罪起诉洛杉矶市警察局,并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要求总金额为5600万美元的人身伤 害赔偿,视屏中总共有56记警棍,平均每挨一记警棍价值百万美元。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在法院对这个刑事大案做出独立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用 被删剪的电视画面对警察预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审判前就已 认定涉案警察罪大恶极、罪责难逃,为审判后出现的暴乱事件埋下了定时炸弹,最终酿成了 一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惨重的城市暴乱。
金被殴案触发洛杉矶大暴乱的缘由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都市地区黑人劳工阶层大量“下岗”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削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黑人贫困社区长期遭受忽视,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现象极为普遍。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新闻媒体呼风唤雨,大造声势,用删剪过的录像和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某种意义上一手导演了这场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乱。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分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那么问题来了: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 调以事实为生命,即然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要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 众呢?那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一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道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二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严重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道,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读者或观众才是头等大事。以金案为例,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新闻,而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才会成为头号新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为非作歹,而绝 非是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新闻媒体的重点 监督对象之一。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导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 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 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所以,KTLA电 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力。 经删剪的录像虽然未能全面客观地报导殴打事件,对警方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诬陷和诽谤, 可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 imes Co.v.Sullivan)的判例,政府公职官员打赢这类诽谤官司的前提, 是证明媒体的报导出于“真正的恶意”,致使公职官员打赢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 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所以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导基本 上束手无策。
2000年夏天,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 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 avid J.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坦率地回答说,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 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别无它法。
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 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导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 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 序意识,都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 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 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正是由于 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 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 endell Holmes,Jr.,1902—1932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 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Clark,1949—1967任职)196 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Maxwell,1966)中指 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导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 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 “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 开来,也是本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导而可能有 失公正,应令重新审判。”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录音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所以,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活 动进行报导时,所配画面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此外,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L.Black,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罗德尼·金被殴案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正是这种两难困境的真实写照。
摘自《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