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创业补贴申领事宜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创业补贴申领事宜的通知


各街道、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8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创业补贴办事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函〔2020〕24号,下称“24号文”)精神,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创业补贴申领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稳岗工资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还款贴息。

二、申请流程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稳岗工资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24号文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向各街道政务和社区服务中心(下称“街道经办部门”)提出申请。

1. 申请周期

2020年4-7月期间每月1-10日、16-25日提出申请,其中7月延长至31日。

2. 受理和初审

统一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须在申请周期内到街道经办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街道经办部门即时受理,受理周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下称“区就业中心”)复审。

3. 复审和复核

区就业中心复审后,报海珠区人社局就业政策项目审核小组(下称“审核小组”)复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和复核。

4. 公示和划拨

区就业中心复审无误后在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审核小组复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海珠区人社局财务信息中心按规定划款至银行,由银行划拨补贴资金至企业账户。

5. 异议

在公示期间对申请资格等情况存在异议的,由异议方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出有效的证据资料。区就业中心予以核实,若仍存在异议的,提交审核小组核定。

(二)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助:符合24号文补贴条件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于2020年7月31前向区就业中心提出申请。

(三)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还款贴息:符合24号文补贴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于2020年7月31前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三、名词解释

(一)疫情防控期间是指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全国性疫情解除公告之日为止的时间段。

(二)五类企业是指对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三)解除医学观察隔离证明是指卫生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解除医学观察隔离证明(证明中须明确包含“解除医学观察隔离”的情况表述)。

(四)稳岗工资补贴按天数计算发放,以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每月30天、治疗(隔离)天数等因数计得,每月补贴不超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解除医学观察隔离证明无注明治疗(隔离)天数的,以14天计算。公式如下:

稳岗工资补贴=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50%÷30×治疗(隔离)天数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街道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因疫情原因无法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包括重要防疫物资生产、重要防疫物资原辅材料、重要防疫物资设备制造和相关配套、应对疫情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重点加工食品类、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安全、提供公共交通和物资运输配送服务、国家调拨和省内调拨等企业,以市、区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工商信局等职能部门明确的企业为准。个别企业需按要求提供含临时许可证明在内的佐证材料。

(三)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措施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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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蔡芷涵

责编 | 吴美美、晓东南

来源 | 海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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