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工作办法
(2016年2月25日第一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5月4日第一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依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7〕44号),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中政委〔2017〕9号)和《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法院省检察院推荐的法官检察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遴选工作。
从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学专业人士中遴选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需要遴选委员会遴选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候选人实行差额遴选。通过召开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无记名投票形式,产生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四条 遴选工作时间一般每年5月、10月各组织一次。根据省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要求,可以增加或减少当年遴选次数。
第五条 遴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和程序统一;
(三)坚持专业性、权威性;
(四)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根据遴选时间安排,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和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综合候选人考试、考核、考察等情况,向遴选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按1︰1.2比例推荐的符合法官检察官任职基本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名单按考试、考核综合评价位次排序。
(二)候选人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包括简历、考试成绩、近三年(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不满三年且符合法官、检察官候选人条件的,可提供原单位年度考核)办案(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等;
(三)同级党委政法委会同组织、纪检等部门关于候选人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审核意见。
(四)遴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相关内容应一致:
(一)书面材料按要求编印装订,材料数量根据遴选工作实际确定;
(二)电子材料通过法官检察官遴选系统采集,并按要求导出数据压缩包,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交。
第三章 审核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审核办公室申报的材料,并将符合遴选要求的候选人电子材料导入遴选系统,与书面材料一并向遴选委员会委员和其他面试评委提供。
第九条 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有以下情形的,秘书处作出相应处理:
(一)材料内容不符合遴选要求的,告知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未在时限内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相关候选人当次不提交遴选。
(二)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不一致的,相关候选人当次不提交遴选。
(三)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的,取消相关候选人当次面试遴选资格,且二年(24个月)内不提交遴选。
第十条 审核后,秘书处向遴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适时召开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开展遴选。
第四章 面试
第十一条 遴选一般应设置面试环节(程序)。遴选委员会制定面试组织办法,对候选人进行遴选面试。
第十二条 评委由遴选委员会委员、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法学专家、律师担任。
第十三条 根据办公室提报候选人数量情况,面试可分组进行。面试评委分组和组长抽签确定。
第十四条 面试评委根据候选人面试情形,从专业角度独立分析判断,进行赋分。
赋分实行百分制。在各面试评委赋分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评委赋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候选人面试最终得分。
第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面试小组结合候选人考试、考核情况,集体评议,形成小组推荐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遴选委员会视情可邀请相关法院、检察院负责同志对候选人的情况作出说明,听取其意见建议。
第五章 审议
第十七条 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综合候选人考试、考核、考察、面试情况,遴选委员会委员独立判断投票产生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投票分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每位遴选委员的同意票人数应当等于或少于当次遴选确定的员额数。超过员额数量的,该委员所投票为无效票。
第十九条 遴选系统自动统计投票结果,现场公布并生成当次遴选结果记录。
建议人选数量应当等于或少于当次遴选确定的建议人选员额数量,按同意票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每位建议人选得票数应当等于或超过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数。
与会委员在遴选结果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投票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
第六章 公示
第二十一条 遴选出的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在山东长安网和省法院、省检察院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内,对遴选工作程序的异议,由秘书处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报遴选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对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的异议,由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核查有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遴选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
第七章 报审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遴选委员会向省委政法委提交遴选工作情况报告和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省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后,遴选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反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遴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报山东省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面试组织办法(试行)
(2018年5月4日,第一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组织的遴选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候选人包括:
(一)省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和省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报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候选人;
(二)省法院省检察院提名的参加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学专业人士中的候选人;
(三)其他需要遴选委员会进行面试的候选人。
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参加遴选,不进行面试。
第四条 面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和贴近审判检察工作实际。
第五条 遴选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保障遴选面试按时、顺利进行。办公室在秘书处组织下办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试题命制与使用
第六条 遴选委员会领导试题的命制、审定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试题分为简答(述)和案例分析题型。
第八条 通过回答试题,考察候选人的司法业务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第九条 按照“既有统一要求、又要区别对待,各有侧重”的原则,办公室组织试题命制。办公室可组织本系统业务能手(专家)命制试题,也可委托第三方命制试题。
命制的试题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
试题经遴选委员会审定后使用。
第十条 面试前,秘书处负责印制面试题卷。
每场次所用面试题卷一般包括2道试题,由简答(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组成。其中案例分析题按审判和检察不同业务要求命制。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随机在面试题卷组中抽取当场次使用的题卷。
面试题卷每半天更换一套。面试试题不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面试题卷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
第三章 考场设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秘书处会同办公室负责选定面试地点,安排面试考场。
第十四条 面试考场一般应设置面试室、候试室、休息室、面试保障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五条 面试期间,未经秘书处同意,任何人不得在面试考场各区域内使用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
面试候选人进入考场侯试室后,相关个人电子设备由指定工作人员统一保管,离开考场时发还。
第十六条 面试室需配备录像录音设备,全程记录面试过程。
第四章 评委与分组
第十七条 面试评委一般由遴选委员会委员担任,也可邀请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相关法学专家、律师担任。
第十八条 面试时,遴选委员会一般组成若干个面试小组。每个面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的单数评委组成。有其他人员担任评委时,遴选委员会委员评委应在各小组中保持多数。
面试小组组成由秘书处在面试当日组织抽签确定。每组设组长1名,组长从各小组的遴选委员会委员评委中抽签确定。
第五章 工作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 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监督和核分、引导、技术保障、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由秘书处协调有关单位选调。
第二十条 参加面试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面试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六章 候选人分组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场面试前,秘书处对面试候选人抽签分组,确定面试室安排和面试顺序编号。
一般按法院检察院两个系统分别编组面试。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应当遵守面试有关规定,尊重评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规定,不尊重评委,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当次面试资格。
第七章 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面试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形式和相关内容由秘书处商遴选工作办公室确定,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二十四条 面试前,秘书处将审核后的候选人申报材料导入法官检察官遴选系统,通知办公室进入面试的候选人名单和面试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 遴选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面试候选人数量,确定每名候选人面试时限。每名候选人面试时限不少于15分钟。
第二十六条 面试由组长主持,评委根据试题参考要点和候选人表现,独自判断,进行赋分。
赋分实行百分制。在各面试评委赋分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评委赋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候选人面试最终得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计算、复核候选人的面试成绩,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各评委对评分结果签字确认。候选人得分当场公布。
第二十九条 面试小组结合候选人考试、考核和面试情况,综合判断候选人专业素质,研究讨论形成推荐意见,提交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面试小组提出的建议人选,各遴选委员独立投票。
得票数等于或多于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数的候选人,为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命题人员、评委、面试人员及工作人员工作守则和面试工作纪律。违反守则和工作纪律的,取消相应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电子数据和音像资料等),由秘书处建档保管,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面试遴选的行政保障、安全保障等,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遴选委员会委员和其他面试评委具有《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第六章第二十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由法官、检察官担任的面试监督员,对分组、抽签、小组面试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遴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报山东省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议,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 | 山东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