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节离开广州时,他们(中方官员)为购入将运至的货物而预支14,000两银,他们不但要求我们的人每月付10%的利息,而且要求我们与他们约定的在获得自由贸易后赠送给他们的诺言没有落实(作者注:因为荷人没有获得自由贸易之特权),我们的人因此而表示不满,他们竟然拒绝支付欠我们的14,000两银(上述借用的14,000两已经扣除)。对此,使者将与广东藩王进行口头交涉;对他们不公行为表示抗议。此后,广州官府竟然颁布告示,严禁任何公民用轿拉荷兰人进城,排除了我们的使者前往抗议的可能性。不久后,商务员兰茨曼(Francois Landtsman)和巴隆由使者派遣面见年轻的藩王兼市政官,中途遇到一名官员,此人命令其下属攻击轿上的使者,并用棍棒抽打他们,我们的人被迫下轿徒步返回住所。据说,该官员因为没有收到我们的礼物而大为恼火,以此作为报复。后来,我们得力的翻译Paul Durette,此人在京城对我们帮助极大,一天夜里在他家中惨遭杀害。我们的人见机不妙,打算离开广州,准备想广州各藩王道别,而他们一个称牙病发作,另一个则说先赠礼后面见。〔104〕
在这种情况下,荷兰使团无法再在广州停留,遂于2月22日,乘坐两艘快船返回巴城。荷兰使团于1655年到达广州,到1657年2月离开,这一次出使前后耗时20个月,不仅在礼节上对清朝从地方到中央的官员表现了极为恭顺的态度,而且在赠送礼物及北上途中的开销亦耗费不少钱财。据卫思韩统计,花费近1万荷兰盾,超过28,000两白银,这还不包括被广东官员敲诈的钱财。〔105〕据尼霍夫统计,使团的全部费用达98831佛罗林(FI),其中有三笔费用与广州有关的:向广州的督抚及其它官员送礼4019佛罗林;向督抚、都统送礼5935佛罗林;在广州、北京及沿途生活费、船租等43278佛罗林。〔106〕但结果却令荷兰人极为失望,他们最希望得到的是获取对中国自由贸易的特权,却没有成功;仅仅只获得“八年一次率100人组成的使团前往中国,并派20人北上,同时可在广州登陆贸易”的许可。清政府还声称:“这全是为我们(指荷兰人)着想而做出的决定”。〔107〕四、顺治时荷兰要求与清朝建立通贡贸易关系失败的原因
荷兰东印度公司从清王朝进入广东起,就开始谋求打开对清朝自由通商的大门。从顺治十年到十三年间,又先后三次派出使臣,希望能与清朝政府沟通,获得对清朝自由贸易的特权。特别是第三次出使,规模不可谓不大,礼品不可谓不丰,态度不可谓不恭,可以说,荷方确实为打通清荷贸易关系的大门使尽浑身解数,最后的结局却是“八年一次来朝”,“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八年才有一次的朝贡贸易,当然不能满足荷兰东印度公司对中国贸易的迫切需要。从这一点而言,这一时期的荷兰出使任务是失败的。而从清王朝而言,允许荷兰人八年一贡则是“念其道路险远”,“以示体恤远人之意”。当然,这纯粹是一借口。清王朝对这一时期荷兰与中国建立通贡贸易的积极主动要求表现并不热情,故将与荷兰人的朝贡贸易限制到每八年一次,这“八年一贡”的允诺也完全是天朝上国“怀柔远人”而不得不作的一种姿态而已。故对于积极要求通贡贸易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而言,他们失败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失败的结局?我以为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清政府对荷兰人的顾忌
满清入主中原不久,其统治根基尚不牢固,希望四夷“闻风向化”,“重绎来朝”,“慕义来归”,以奉正朔,显示其正统地位。清王朝接纳荷兰使团,只是为了显示宗主国地位。“若荷兰一国,从来声教不通,今慕义来归,愿奉正朔,此旷代所无者”,〔108〕由此满足了“天朝上国”的虚荣心。但为了避免和外国人过多交往引起麻烦,所以“我堤防之法,似亦不容少弛”。况且荷兰素来“彝性无常”、“贪狡鸷悍”,在明代,荷兰人在澳门海上、南澳、厦门及台澎地区对葡船之劫夺及对中国领土的骚扰和占据已在汉族士大夫中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入清以后又曾多次在中国沿海和南洋各地劫掠中国商船,掠夺中国人口。如1653年7月荷兰商船在暹罗公开抢劫三艘中国商船,抢去鹿皮、牛皮等三万余张,还强词夺理说:“这是暹罗国王给予的特权,为防止鹿皮输出,我们只是行使了权利而已。”〔109〕其海盗行为无疑激起了广大中国商人的强烈愤慨,也引起了清王朝对荷兰人的警惕。尽管荷兰人入华后所表现的恭顺态度已消释了部分满洲官员的顾虑,〔110〕但对绝大部分汉族士大夫而言,对荷兰人仍处在极不信任的阶段,据1649年曼里克(Sebastāo Manrique)教士的报导:“广东省的中国官员们考虑到所有这些事情向他们的国王汇报了,说澳门的葡萄牙人是好人,只想做生意,而荷兰人则不同,像海盗一样在各海洋和整个世界为非作歹”。〔110〕以李栖凤为代表的广东省官员仍担心荷兰人入华贸易一旦开通,将会给国家的海防带来严重后患。即如李栖凤所言:“封疆之患,在所当防”。〔112〕正是清廷的这种防范心态,于是就把与荷兰的朝贡贸易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规模上。
(二)澳门葡萄牙人及清宫耶稣会士的破坏
从16世纪初起,澳门葡人即与东来的荷兰人结为世仇,特别是在海上贸易的利益竞争上,双方更是处于你死我活的斗争中。荷兰要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的关系,这对澳门葡人来说,不啻于是置其生命于死地。故澳门葡人对荷兰使团的访华进行了无孔不入的破坏。“葡人为竭力把荷兰人在鞑靼人那里诋毁得一无是处,进而阻止我们获得中国的自由贸易”。〔113〕“无疑是受澳门人指使,广州的povij或称中国顾问在藩王面前诋毁荷兰人在中国数世纪以来一直臭名昭着,未获许前往中国”。〔114〕“一份澳门的葡萄牙人用中文写给鞑靼国王的陈情书……完全在毁谤中伤、诬蔑抹黑荷兰人,用这方法阻碍公司在广州的贸易,并使荷兰人在那里被认为是可疑的人,不能信任的人”。〔115〕“澳门葡人对我们第三次派人出使广州特别是最后使节前往北京拜见皇帝大为吃惊,他们千方百计在北京皇宫中诋毁我们”。〔116〕而长期生活在清宫的耶稣会士因为与澳门葡人的关系密切,澳门葡人是给罗马天主教传教士提供经济援助的后盾。如果荷兰人在中国获得贸易特权,势必打破葡人垄断中国贸易的局面,而对澳门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再加上荷兰人信奉的基督新教与罗马天主教的耶稣会士们为敌,故这些耶稣会士也参与到暗中破坏荷使出访中国的行动中。当时在清宫服务的耶稣会士汤若望、利类思、安文思及穆尼阁等,〔117〕他们在京城与各级官员交往时,经常散布一些对荷兰人不利的消息:“耶稣会士曾向他们(清朝官员)讲述,我们(荷兰人)没有国家,在海上以行盗为业”。〔118〕特别是在中国宫廷呆了三十年的汤若望(Adam Schall Von Bell),深得顺治皇帝的宠信,被顺治称为“玛法”(满语,祖父的意思)。汤若望在清朝宫廷里影响很大,荷使到北京后,他被指派为礼部的荷文通事,更是不择手段地中伤荷兰人。他对礼部官员施加影响,说荷兰人是海盗,生活在小海岛上,所带的礼物都是抢劫来的,力劝礼部拒绝荷人前来贸易。因此,礼部官员多次查问荷使,表现出极大的不信任。尼霍夫记载:
在北京的这些传教士是上帝的信徒中的渣滓和全世界的败类,他们在这里造谣丑化我们,使得二位使臣阁下必须时时刻刻去应付所有好奇地东问西问然后就走开的官员。他们问及二位使臣阁下在巴达维亚的官阶职称时,我们就告诉了他们,而且用书面写下,交给他们。即使如此,他们后来还就回程的问题问了九次。〔119〕
荷使凯塞尔甚至这样报告公司:“由于这些神甫或耶稣会士的大肆诽谤造谣,我们被描绘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120〕荷使数据记录:“尽管澳门的葡人处境惨淡,但他们在北京的耶稣会士设法用相当数量的银两赠送给宫廷官员与我们作对,并激起了人们对我们的憎恨,以达到使我们出入中国的请求遭到拒绝这一目的”。〔121〕汤若望利用他对顺治帝的影响来保护传教的生命线——澳门免受荷兰的竞争。因此,可以说顺治皇帝改五年一贡为八年一贡,很可能是受了汤若望的影响。
(三)对付郑成功的需要
顺治十年至十三年时,清朝国内的政治、军事环境也不利于荷使请求通贡贸易。当时,除了西南和东南沿海省份的部分地区尚有忠于南明政权的部队进行反抗斗争之外,整个中国大陆基本上称臣于清王朝,而荷兰人经常与之贸易的福建省是反抗满清统治的重要基地之一。因此,清王朝不可能不注意到,效忠明朝的军队之所以能在郑成功的统帅下继续进行战争,是因为他在与荷兰及其它国家的海外贸易中取得了极大的财源。〔122〕1652-1654年,清廷一直想和平招降郑成功,但和谈破裂了。〔123〕于是,从1655年开始,大清一方面增加了对付郑氏的兵力,〔124〕另一方面试图断绝清郑之间的贸易,这种贸易对郑氏政权至关重要。1655年8月,就在荷使到达广州后没几天,便下令禁止所有的中国船只在沿海贸易。〔125〕清朝官员一定知道郑氏仍与荷兰在台湾做生意。〔126〕这样他们便把与荷兰最低限度的朝贡贸易看作是对郑氏政权经济制裁政策的破坏而不能予以接受。〔127〕五年一贡改为八年一贡也就变得理所当然。
(四)对广东两藩王的防范
从顺治十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派商船首航广州至顺治十二年荷使出访北京,其中最积极最热情的支持者就是掌握两广军政大权的平南王尚可喜和靖南王耿继茂。而两王入粤,早已看出了作为“天子南库”的广东对外贸易可以为自己广进财源。故他们到广东不久,即有代表参入到广东海上贸易中来。前引《恭岩杂记》即载,顺治十年荷兰人来广州之时,“藩府参将沈上达以互市之利说尚王”,遂允许荷兰人进广州贸易。据荷文资料,广东藩王是这次贸易的最主要参入者:
在我们开始贸易之前,藩王要求一些哆罗绒、琥珀等珍物,而且以后会要求我们提供更多,我们的人实际不想以此方式售货。事情很明显,藩王为这些货物肯定会少于我们公开售给商人的价格。……我们发现王宫的商人特别是雉发的中国人,无论在接受商品还是过重银两时,甚至在选择运去又运回货物时使用各种欺骗手段,远非公平贸易。〔128〕
“互市之利说尚王”与“王宫的商人”均可充分说明两王入粤已开始染指广东海上贸易。因此,他们对待荷兰商团的态度表现得比其它广东省官员要积极热情得多,不仅设宴款待荷兰商人,而且还安排荷兰人居住及储存货物并进行贸易;使团到北京后,“广州藩王在北京的官员等专程从皇宫赶来迎接招待”。〔129〕更为甚者,在未通报中央之前就擅自允许荷兰人派使团来北京朝贡。这一点明显犯了朝廷的忌讳。本来就已掌握了两广地区的军政大权,还要进一步渗透到对外贸易的经济领域,这不能不引起中央王朝对这两位执掌南疆的大吏保持高度的警惕。从后来的事实也可证明,平南王与荷兰人及葡萄牙人在广东海上的走私贸易成为广东的一害。“自藩棍沈上达乘禁海之日,番舶不至,遂勾结亡命,私造大船,擅出外洋为市,其获利不赀。然利入奸宄,国课全无”。〔130〕“凡粤中市舶、盐铁、林木等利,往往给藩下人专之,大为民害”。〔131〕中央王朝在两藩积极支持荷兰通贡贸易态度中已看到当时这一贸易的实质,得益者主要是广东藩王。为了防范广东藩王在经济实力上的进一步坐大,但又不能完全得罪这两位实力派藩王。中央还需要利用两位藩王的军事实力维护刚统一的清王朝的政权安危。故不可能完全拒绝荷兰人的进贡。因此,将原议的五年一贡改为八年一贡,这是清王朝权衡当时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顾全诸多方面的均衡之策。
五、余 论
顺治年间荷兰使团出使中国虽然没有达到其出使的目的,但也并非一无所获。从以下几点来看,荷兰人的这次出使还是颇具意义的。一是虽然与清王朝的公开合法的贸易关系未获建立,但由于同广东藩王(特别是平南王尚可喜)的密切交往,从此亦建起了广东的海上走私贸易线:
商务员巴隆报告,他于(1557年)11月22日从大员安全到达广州,那里的藩王仍如从前默许他们在那里贸易……运去的货物价值为
f.14,878,1,13,结果卖得f.23,667,10,15,只要他们准许我们在虎门湾进行船上贸易,则不急于在广州设立固定商馆。〔132〕
我们的人率上述两艘快船于(1658年)7月10日顺利到达离广州12荷里的虎门湾。次日,藩王即派人登上我船察看我们带来货物的质量和种类,并表示有意与我们就船货达成交易。……投入上述市场的货物售出后得f .135,038,13,2。〔133〕
可以看出,在广州外海虎门湾一带荷兰人与广东藩王的海上走私贸易已经变成经常性的经济活动。二是为康熙二年清荷联合进攻郑氏集团奠定了基础。顺治十二年荷兰使团的出使本来就有意联合清王朝对付郑成功集团的意图,但由于清政府不重视,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康熙二年(1663年),荷兰人丧失台湾后,再次提出帮助清军“助剿海逆”,〔134〕并同清方签订了协议,由荷兰水师帮助清军攻克郑氏控制下的金门和厦门两地,并获得成功。〔135〕很明显,康熙二年的清荷联合军事行动,应是顺治时荷兰人提出的“联清灭郑”军事战略的继续。以上两点应是荷兰方面的收获,而对清王朝而言,允许荷兰人八年一贡,就意味着将这一17世纪横行于中国海上且长期被中国视为宿敌的西方强国荷兰纳入到清王朝的朝贡体系之中,这在中欧关系史上实属开先河之举,奠定了清荷双方进一步深入接触的基础,翻开了中荷交往史上新的一页。
注释: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第一册第16号档,《礼部尚书郎丘题报荷兰派使来朝侯到粤差伴起送本》页33,人民出版社1999年。
〔2〕博克塞(C.R.Boxer), DutchMerchants and Mariners in Asia (1602-1795),Variorum reprints,London 1988;Jan Compaginie in War and Peace 1602-1799 ,Po Fung Printing Co,Hong Kong,1979.卫思韩(J.E.Wills) ,Embassies and Illus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年.包乐史(L.Blusse)《中荷交往史》,路口店出版社,1989年; 杨彦杰《荷据时代台湾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荷〕包乐史〔中〕庄国土《〈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章文钦《明清时代荷兰与广州口岸的贸易和交往》载《广州与海洋文明》,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3〕〔英〕霍尔着,中山大学东南亚研究所译《东南史》(上册),页361-362,商务印书馆,1982年。
〔4〕《明史》卷325《荷兰传》,另参见汤开建《明朱吾弼〈参粤珰勾夷疏〉中的澳门史料》载《澳门开埠初期史研究》,页163,中华书局,1999年。
〔5〕《明史》卷325《荷兰传》,另参见汤开建《万历末年熊明遇笔下的欧洲三国》,载澳门理工学院中西文化研究所办《中西文化研究》2002年第2期。
〔6〕参见汤开建《委黎多〈报效始末疏〉笺正》页132-142,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
〔7〕前揭《汇编》第1册第12号档《两广总督佟养甲题请准许濠境澳人通商贸易以阜财用本》页23。
〔8〕C.lmbanlt–Huart:《台湾岛之历史与地志》页21,台湾研究丛刊本。
〔9〕参见张劲松《从〈长崎荷兰馆日记〉看江户锁国初期日郑、日荷贸易》,载《外国问题研究》1994年第1期。
〔10〕前揭《中荷交往史》,页61。
〔11〕《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第3辑页228,转引自前揭《从〈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看江户锁国初期日郑、日荷贸易》,《外国问题研究》1994年1期。
〔12〕C.F.S:《被忽视的福摩萨》卷上,载厦门大学郑成功历史调查研究组编《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页121-122,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
〔13〕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58,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2年。
〔14〕前揭《中荷交往史》页61。
〔1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5年12月24日巴城报告》页431。
〔1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58。
〔17〕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6年2月1日巴城报告》页435。
〔1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6年2月1日巴城报告》页451。
〔1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1。
〔20〕〔清〕梁廷枏《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3《荷兰国》,中华书局,1997年,页205。
〔2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471。
〔22〕前揭《汇编》第1册第15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30-31。
〔23〕前揭《汇编》第1册第14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25。
〔24〕〔日〕村上直次郎日文译注,程大学中译《巴达维亚城日记》第三册1653年5月页119-120,众文图书公司,1991年。
〔2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1。
〔2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2。
〔27〕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
〔28〕前揭《汇编》第1册第14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25。
〔29〕前揭《汇编》第1册17号档《礼部尚书胡世安题报荷兰市贡说未可轻信且与住澳葡人有隙请勅兵部加强沿海一带防御本》页35。
〔30〕【清】黄佛颐:《广州城坊志》,卷5《怀远驿》页310,暨南大学出版社标点本,1994年。
〔3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2。
〔32〕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375。
〔33〕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28-29。
〔3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7。
〔3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3。
〔36〕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27。
〔37〕前揭《汇编》第1册17号档《礼部尚书胡世安题报荷兰市贡说未可轻信且与住澳葡人有隙请勅兵部加强沿海一带防御本》页37。
〔38〕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29-30。
〔39〕前揭《汇编》第1册第15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32。
〔40〕前揭《汇编》第1册第15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32。
〔41〕前揭《汇编》第1册第12号档《两广总督佟养甲题请准许濠境澳人通商贸易以阜财用本》页23。
〔42〕前揭《汇编》第1册第13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澳门夷目呈文投诚祈请同仁一视等情本》页23。
〔43〕汤开建《清朝初期澳葡政权的走向及与清政府的关系》,载《中华文史论丛》2002年第1辑,页88-91,上海古籍出版社。
〔44〕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30。
〔45〕前揭《汇编》第1册第15号档《巡按广东监察御史杨旬英题报荷兰船舶虎门与住澳葡人夙称雠隙请勅部确议应否允许通贡互市本》页32。
〔46〕前揭《汇编》第1册17号档《礼部尚书胡世安题报荷兰市贡说未可轻信且与住澳葡人有隙请勅兵部加强沿海一带防御本》页42。
〔47〕J.E.Wills(卫思韩),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页41,1984年。卫思韩在此说:“弗雷瑞克塞德带领一个代表团于1652年8月29日至1653年3月19日在广东逗留”。1652年8月29日到广东说与荷文档案不合,当误。
〔4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
〔4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
〔5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378。
〔5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8。
〔52〕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Ⅲ–E1654年4月9日页316,台南市政府,2003年。
〔5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9。
〔5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2。
〔55〕前揭《热兰遮城日志》,Ⅲ–E1654年4月9日页316。
〔56〕前揭《热兰遮城日志》,Ⅲ–E1654年4月9日页317。
〔57〕前揭《巴达维亚城日记》第3册1653年12月页140。
〔5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1。
〔5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3。
〔6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3。
〔6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2。
〔6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4。
〔6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82。
〔6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3。
〔65〕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andPolicy,London 1834.PP86-87。
〔6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69,《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90。
〔67〕《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译荷兰国表文》页377,商务印书馆,1936年。前揭章文钦文将“八答未”解释为“南丫岛”,误将近人整理档案时加的注语视作档案原文。巴城总督应是1655年7月14日之前写成的表文,故表文的地点即是“八答未”,而“八答未”即为“巴达维亚”之别种译法,章说为误。
〔68〕《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译荷兰国与两王文》,页378。
〔6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69-470。
〔7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0。
〔7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0。
〔72〕《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平南王揭帖》页382。
〔73〕〔荷〕包乐思〔中〕庄国土《〈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51,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
〔7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0。
〔7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3-474。
〔7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90。
〔77〕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53。
〔78〕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53-54。
〔79〕《大清会典事例》卷505《朝贡,朝仪》页851,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
〔8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1。
〔81〕前揭《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3《荷兰国》页206。《清会典事例》卷503《朝贡·贡物》1页819所载贡物稍有不同,一是无贡品件数,二是缺“镶金刀”之记载。
〔82〕前揭《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3《荷兰国》页206。《清会典事例》卷503《朝贡·贡物》1页819-820,所载完全一致。只是《粤道贡国说》将使臣进贡系于顺治十二年条下,而荷兰贡使到京之贡物又系于顺治十三年条下,实误。顺治十二年使臣只到了广州,尚未进京,顺治十三年荷兰使臣进京。国王贡物与使臣贡物均在十三年进献。梁廷枏《粤海关志》(广东人民出版社点校本2002年)卷22《贡舶》2《荷兰国》页441-442所载同误。
〔8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79。
〔8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2。
〔8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3。
〔8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5。
〔87〕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5。
〔8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5。
〔8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6。
〔9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6。《东印度公司事务报告》最后一次宴席作10月13日,《尼霍夫出使日记》则作10月14日。
〔91〕前揭《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3《荷兰国》页206-207。《清会典事例》卷506《朝贡·赐予》1页857所载文字不同但内容一致。
〔92〕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6。
〔93〕前揭《清会典事例》卷505《朝贡·朝仪》页851。
〔94〕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90。
〔95〕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6。
〔96〕〔美〕马士着,张江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页53,商务印书馆1963年。
〔97〕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85。
〔9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7-488。
〔99〕〔意〕马国贤着,李天纲译《清廷十三年:马国贤在华回忆录》第19章页91-9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100〕金国平译《葡萄牙国王遣中华及鞑靼皇帝特使玛讷撒尔达聂使京廷简记(1667-1670)广州启程录》,载该氏《中葡关系史地考证》页167-198 ,澳门基金会,2000年。
〔101〕《清世祖顺治实录》卷103顺治十三年八月甲辰条页803-804,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102〕Leonard Blussé&K﹒Falkenburg,Johan Nieuhofs Beelden van een Chinareis 1655-1657,Middelburg,1987,p18. 此处译文转引自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40。
〔10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7。
〔10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7。
〔105〕J.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p43,1984年.
〔106〕Chinese Repository,Vol.13,p407.
〔107〕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9。
〔108〕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25。
〔109〕前揭《从〈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看江户锁国初期日郑、日荷贸易》页21。
〔110〕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371:“那里的政府(满清政府收到相反的报告,......中国人不但没能在荷兰人身上看出和发现人们在此之前所描述的恶劣质量,反而从与荷人来往中只能得出结论:他们是公正的商人”。《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2:“相反,我们日益得到鞑靼皇帝及其官员的了解和支持,他们终于开始消除对我们的误解”。《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3-484:“中国宫廷官员则不断破坏我们在鞑靼人那里经再三解释而留下的好感”。《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2:“这位毫不讲究的鞑靼人对我们来说,仍比一位衣饰华丽的中国人有用,因为这位有权势的鞑靼人在许多情况下均对我们表现出好意”。
〔111〕〔葡〕曼里克着,范维信译《东印度传教路线》,载澳门文化杂志编《16和17世纪伊比利亚文学视野里的中国景观》,页251,大象出版社,2003年。
〔112〕前揭《汇编》第1册14号档《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页30。
〔11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1。
〔114〕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1。
〔115〕前揭《热兰遮城日志》Ⅲ-E,1654年页314。
〔116〕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72。
〔117〕参见〔法〕费赖之着,冯承钧译《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之汤若望、利类思、安文思、穆尼阁传,中华书局1995年。
〔11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79。
〔119〕前揭《〈荷使初访中国记〉研究》页86。
〔120〕V.d.Horst,De eerste Nederlanders, Verre Naasten Naderbij, Vol.10,P31.
〔121〕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8。
〔122〕1653年以前荷兰人与郑成功集团关系尚未破裂,双方贸易极为密切。〔清〕杨英《先王实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页63:1653年,郑成功写信给郑芝龙:“夫沿海地方,我所固有者也;东西洋饷,我所自生自殖者也;进战退守,绰绰有余”。1653年10月21日,郑成功致台湾长官信:“数年来,我竭力与鞑靼人作战,耗费甚巨。我以为有必要派遣各类船只前往巴达维亚、暹罗、日本、东京、大员以及其它地方贸易,将其所得收入充作兵饷”。参见Johannes Huber,The Correspondenee between Zheng Chenggong and the Netherlande East India Company in the 1650,中译文见《郑成功研究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123〕参阅顾诚《南明史》第24章第3节《清廷对郑成功的招抚活动》,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页743-763。
〔124〕尽管荷兰人出使除了开通中国贸易的经济目的外,还有联合清政府消灭郑成功集团的军事目的。这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谈到这一问题。奇怪的是,清王朝似乎对“联荷灭郑”的军事行动不感兴趣。故荷兰使团北京之行时,清政府只字未提“联荷灭郑”之事。荷兰人的数据作了这样的解释:“我们对自由贸易的请求遭到拒绝之后,使者没能设法表明我们有意帮助皇帝,由水陆对国姓爷发动攻击。因为此等大事他们(指清政府)不会轻易相信我们有权自行决定,特别是我们给皇帝的书信中只字未提,除自由贸易外没有任何其它建议,难以赢得他的信任而予以重视。我们认为,我们的人不但没有处事不当,反而做法非常出色,将此事就此了结,以后或许会有更好的机会。因为从海上提供援助这一许诺的实现并非轻而易举(《1657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88)”。我认为,清政府一方面认识到要求荷兰从海上出兵进攻郑成功“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另一方面由于清政府拒绝了荷兰人自由贸易的请求,自然就不会与荷兰人谈“联荷灭郑”。
〔125〕〔清〕蒋良骐《东华录》卷7顺治十二年六月条:“严禁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
〔126〕1653年后虽然郑荷关系日趋紧张,但郑成功仍不断与台湾保持贸易关系。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90:“另一封(信)来自国姓爷,内容尽是奉承之言,以及他们如何力求与公司保持友好关系,进行贸易,并希望我们能帮助他们的商人。按国姓爷的说法,将准备10艘大帆船前去大员(台湾)贸易”。就是在1656年7月郑成功下达禁令“不准任何在他管辖区域之内的中国人前往大员贸易,违者杀头”(《1657年1月31日巴城报告》页458)后,在1657年,国姓爷竟然允许其属下重新自由从事中国与大员之间的贸易。这一贸易于9月初予以开放,中国帆船很快从我们的人那里运走胡椒11,000担,价格为10至12里耳一担,还有大量的其它商品(《1658年1月6日巴城报告》页491-492)。
〔127〕J.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P43.
〔128〕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报告》页374-375。
〔129〕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4年12月17日巴城报告》页479。
〔130〕【清】郝玉麟《(雍正)广东通志》卷62《艺文》4引吴兴诈《议除藩下苛政疏》页3-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1〕【清】王钺《水西纪略》,转引刘凤云《清代三藩研究》页14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
〔132〕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8年1月6日巴城报告》页500。
〔133〕前揭《荷兰人在福尔摩萨:1624-1662》九《1658年12月14日巴城报告》页503-504。
〔134〕《清圣祖康熙实录》卷12康熙二年三月壬辰条。
〔135〕前揭杨彦杰《荷据时代台湾史》第8章 第1节《荷清联合进攻郑氏》页29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