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将设立“国民法官”,年满23岁就有担任义务

【观察者网综合】据台湾联合报30日报道,台湾“司法院”今天公布“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初稿,明定最轻“主刑”七年以上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死亡者等案件,为“国民”参审案件,由六名“国民法官”将与三名职业法官共同决定有罪与否及量刑;将来只要年满二十三岁“国民”,除了法定资格不符外,均有担任“国民法官”之权利与义务,否则最高得裁罚三万,而任职公司必须给予公假。

台湾“司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指出,决定为二十三岁是配合“选罢法”,年满二十三岁者有“被选举权”,考虑其知识见解与历练达到一般标准。此外,基本上被告没有选择权,符合草案规定案件,必须由“国民”参审。

草案初稿公布后,邀请社会各界讨论、提供意见,吕太郎表示,希望明年二月可将草案送进“立法院”。

依据草案,在地方法院一审应行参审案类,为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致人于死者,但也订出例外,包括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案件过于繁复、高度专业不适参审,或有事实足认参审难期公正等案件,都可排除参审。

草案也订定保密条款,若“国民法官”因出庭而知悉秘密、个人隐私,有守密义务,如出现妨害司法公正、泄密情形,法院可裁定解任。当“国民法官”收贿,或行贿其他“国民法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规定评议过程为秘密,要判被告有罪,须“包含‘国民法官’和职业法官在内达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未达此标准,应谕知被告无罪或作有利被告的认定。若终局评议当天不能终结,必须翌日继续评议、集中审理。

此外,任职公司和机关必须给予员工公假,但老板可不支付薪水。“国民法官”工资、旅费和相关必要费用由法庭支付,日费一天可能达三千元,不分职业统一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