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09年四川的一场违背家庭人伦的强奸案,终于判了。犯人郭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人廖某,被判无期徒刑;犯人廖某弟弟廖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恶魔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犯人郭某,曾多次犯罪侵犯自己8岁的女儿。他原本是个嗜赌之徒,每天不务正业,混迹于赌场。导致前妻一怒之下与其离婚。郭某刚开始还觉得自在,渐渐地又心生寂寞。便娶了聋哑且患有精神障碍的杨某,并很快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
在女儿8岁那年,郭某兽性大发,突然侵犯了自己的女儿,并在之后多次对女儿施害。
对于赌博郭某依旧死性不改,终日沉浸在牌场,欠了一屁股债。对于债主之一廖某的催收,郭某突然心生一计,把女儿献给廖某抵债。并在之后廖某伙同郭某一起对杨某和女儿实施侵害,甚至后来还找来廖某的弟弟廖某某一起。
而郭某等人这恶魔般的行为,是被杨某的父母发现并报警的。那段日子村里面渐渐流传开郭某的恶行,杨某的父母也听说了一些小道消息觉得不可思议。于是亲自上门寻找郭某求证,结果正巧被杨某父母撞见郭某等人的禽兽行为。
杨某的父母哭诉,当年是担心自己夫妇俩年龄大了,无法一辈子照顾聋哑且精神有问题的女儿。而女儿这个情况又难以嫁家好人,因此虽然郭某品行不端,但想到他至少能照顾女儿的后半生,才答应女儿嫁给他的。结果没曾想竟亲手将女儿送入虎口。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未成年少女构成强奸罪,应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强奸对象如未满十四岁,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因多次侵犯未满14岁的女儿,情节恶劣,因此被判处死刑。郭某的恶劣行径,无论是侵犯未成年少女,还是违背家庭伦理发生关系,随便一条都是丧心病狂的行为。更何况发生的事情竟是违背家庭伦理侵犯自己年仅8岁的女儿,简直禽兽不如。
回顾近些年的案件新闻,似乎猥亵和侵犯幼女的案例并非个例,越来越多同类型案件被曝出。
如陕西安康13岁女童长期遭受姑夫猥亵;广西来宾小学教师猥亵17名小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甚至还有轰动一时的上海男幼师猥亵幼儿园女幼童。这种恶劣的事情层出不穷。
即便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且对于侵犯幼女处罚的力度也相当之大。为何还是有那么多恶魔铤而走险,明知后果却还是要犯呢?
原因之一,大概是幼女好“控制”。成年人受到侵害,哪怕是被行凶者言语甚至身体威胁,在适当的时机也会及时报警来寻求对自己的保护。
而未成年人,通常思维模式还未完善,对遇到的事情无法判定正确的处理方式。在受到侵犯后,面对歹徒的言语恐吓,通常会惊恐万分。
考虑到自己与歹徒身体和能力上的差距,担心激怒歹徒,便忍气吞声,隐瞒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成功被歹徒“控制”,导致了歹徒更加变本加厉,直到他人发现才能结束这段噩梦。而这种“控制”,年龄越小,越容易成功。
所以有部分歹徒,认为只要自己的犯罪行为做的足够小心,不被第三个人发现。而被害的幼女也会因为恐惧不敢将事情说出,那么自己的行为就会天衣无缝。尤其是在第一次施害成功且平安无事的情况下,那么更疯狂的举动就会被歹徒肆无忌惮的实施出来。
如果罪犯的行为不能被时刻约束,我们就要寻找其他方式来保护那些可能或者已经受到侵犯的儿童或少女了。
通常来讲,保护女童和少女的主要对象是父母及学校,但父母和学校无法时刻观察到孩子的情况。因此,能够保护这些女孩的最重要且最合适的人选,就是她们自己。
很多孩子被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对性认知的不足和遇到危险时不知如何求救。我国的性教育一般是初中生物课上才会系统学习。因为初中生已经开始进入青春期,各方面开始成熟,所以此时学习性知识能更清晰的认知男女差别。
但进入初中之前的女童们,对男女区别的理解基本是通过妈妈的讲解。
如果妈妈觉得孩子太小没必要讲太深,或者觉得不好意思讲太多,就会导致女童对自身的认知不足,对受到的侵害不太理解。这种情况下,女童的求救意识就会相对淡薄,歹徒只要稍加威胁,女童极有可能对自己的遭遇闭口不提。
因此,建议父母和学校能尽早的向儿童普及男女差别和如何保护自己等相关知识。让孩子具有自保和正确求救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