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辽宁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投诉
报料导读:辽宁桓仁海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下文称: 桓仁海旺达物流)因运输业务需要于2017年5月初向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文称: 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投保预约货物运输保险,保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签定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桓仁海旺达物流于2017年5月17日,6月26日,7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支付共计30万元保费,辽宁桓仁海旺达物流实际保费金额,是需要根据实际运输情况进行追加。
桓仁海旺达物流在上海的保险是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合作方上海华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娜(下文称:上海华一)办理的。桓仁海旺达物流与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签订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文书。在后来保险理赔纠纷诉讼过程中,桓仁海旺达物流才发现与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签订的是上海华一伪造的一份假保险合同。桓仁海旺达物流与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保险合同书上加盖的公章是上海华一私刻的,双方的联系方式也被上海华一偷换成自己的,以此来截留投保人的申报信息。
因此桓仁海旺达物流的理赔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接下来几年桓仁海旺达物流不停行走在上海、浙江宁波,向银保监会举报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与上海华一私刻公章、伪造合同骗保的违法犯罪行为。截止目前共邮寄出9份举报信件,桓仁海旺达物流每次得到的回复均是宁波移交上海查处;上海转交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以及上海华一协商解决或者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其违法行为有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海旺达均经提供,但海旺达物流未得到对方任何解决方案信息,上海银保监局极大可能存在包庇行为,这起涉嫌违法骗保的案件至今未得到依法解决。
辽宁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王生志报道
采访获悉:2017年5月15日,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向桓仁海旺达物流出具了东海保险签发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保险期限: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桓仁海旺达物流于2017年5月17日,6月26日,7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支付预付保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实际保费金额需要根据实际运输情况进行追加。桓仁海旺达物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每天均会在货物起运前,将相关投保信息发送至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运输批次申报保险邮箱,桓仁海旺达物流一直认为该邮箱账号属于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且其实际使用人为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员工。
2017年8月3日,桓仁海旺达物流所属车辆“冀FD4458\冀F7A31挂”福田牌重型半挂车在内蒙古路段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运输车辆上作为商品车的货物全损,损失金额人民币379万元。桓仁海旺达物流在得知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报案。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工作人员要求桓仁海旺达物流人员做如下动作:整理车辆信息,重新发送投保信息申报邮件;将事故发生前的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的申报邮箱中的发件箱发件记录予以删除(7.25-7.30期间的申报记录),理由是避免补缴保费。之后桓仁海旺达物流与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就理赔金额问题一直没能达成共识,桓仁海旺达物流将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诉至法院。
庭审中桓仁海旺达物流了解到自己收到的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出具的保单系伪造,保单中载明的保险申报邮箱也并非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的邮箱。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在庭审中了解到的具体事实真相是:桓仁海旺达物流与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伪造,伪造的保险合同变更了原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合同条件。桓仁海旺达物流留底的合同加盖了伪造的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公章,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留底的合同加盖了伪造的桓仁海旺达物流公章。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起运申报指定邮箱,并非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的邮箱,其使用人也并非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员工,而是上海华一的员工李娜邮箱,对于假合同与合同书上加盖的假公章李娜表示是她刻的(有上海华一业务员李娜电话录音证实)。
桓仁海旺达物流从未向上海华一出具任何保险委托书,也一直不清楚上海华一在桓仁海旺达物流与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签署的保险合同中起到何种角色。
由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申报邮箱系上海华一邮箱,并非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员工邮箱,因此,桓仁海旺达物流所发送给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的投保信息,均被上海华一拦截后再发送至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邮箱才算成功申报,后经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证实,桓仁海旺达物流在2017年7月27日-7月29日共计申报投保车辆70辆,上海华一只申报两辆并且与这70辆无关,这已充分说明上海华一截留申报,以此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8月3日桓仁海旺达物流出现事故后,上海华一才将桓仁海旺达物流投保信息申报给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造成桓仁海旺达物流所托运货物申报保险日期以上海华一申报为准而定论,因此超过实际起运日期3天,理赔案件审理中桓仁海旺达物流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以上因素直接影响桓仁海旺达物流在理赔庭审中败诉,导致桓仁海旺达物流损失人民币379万元,桓仁海旺达物流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持续至今。
桓仁海旺达物流与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签订保险合同后一直按照保单约定,在货物起运前如实向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进行申报,直到事故发生后申请理赔才发现,桓仁海旺达物流签的投保合同书是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的代理方上海华一伪造的假合同。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书其中内容显示:三、分析说明“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1上需检的“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两者印文特征差异点的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印章印文的特点。检材2上需检的“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两者印文特征符合点的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印章印文的特点。
四、鉴定意见:检材1上需检的“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的“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的印文。检材2上需检的“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的“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是同一印章的印文。” 桓仁海旺达物流多次向宁波银监局申请:要求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出具保险单号预约保险单,同时桓仁海旺达物流委托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此合同所盖桓仁海旺达物流的印章,是否所属桓仁海旺达物流公章,以此证明上海华一制造阴阳合同骗保一事, 依法追纠上海华一的法律责任,并且求证桓仁海旺达物流所述的真实性, 来证明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与上海华一串通违规获取被保险人保费的嫌疑,逃避理赔。
上海华一依靠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唆使海旺达物流代办巨额投保保险,从整个投保过程与理赔到几年的艰难诉讼审理过程中,不难看出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与上海华一之间的套路,特别是伪造合同,私刻公章、截留投保人的申报信息。此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保险业务套路问题了,而是严重违法行为,损害了涉事企业经济利益。
诉讼前期东海航运保险上海处曾试图出270万赔偿桓仁海旺达物流私了(有时任总经理霍炬电话录音证实),后期庭审中上海华一保险经纪知晓自己公司造假行为败露,时任高忠德总经理为平息此事,向海旺达物流提出赔偿160万了结此案(有高忠德录音证实),均被海旺达物流拒绝。
2023年1月7日有媒体关注此事,并通过网媒予以报道东海保险上海处及上海华一的违法行为,之后多家网络媒体转载。东海保险上海处及上海华一没有解决相关问题;媒体报道此事件的部分内容在网络上也莫名消失。
报道事件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该事件能足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编辑:张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