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时暴力拒捕?对不起,你这是抢劫!

2023年01月02日15:32:12 热门 1891

□周增伟 陈德严

【案情】2017年3月8日晚,范某翻窗进入被害人丁某家行窃,听到门口脚步声,怕事情败露被抓,连忙扔下手中东西,逃离现场。见此突发状况,丁某立马跟着范某后面,一边紧追不舍,一边打110报警。范某一路狂奔,逃到村头拐角处,见旁边没其他人,为抗拒抓捕,拾起一砖块头砸向丁某。随后,范某继续往前逃,丁某则忍着伤痛,边追喊“抓小偷”。不一会儿,赶来的民警将范某抓获。后经鉴定,丁某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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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范某入户盗窃,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转化抢劫,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其行为是否为“入户抢劫”?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入户抢劫”,理由是行为人从入户盗窃到逃跑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中间没有中断,即使实施暴力的地点不在户内,也应视为在户内,认定为“入户抢劫”,依法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理由是既然实施暴力的地点不在户内,那就不应将“当场”作任意扩大解释,依法不构成“入户抢劫”。第三种意见是不构成“入户抢劫”,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达“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情节也较轻、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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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不构成“入户抢劫”,应认定为一般转化型抢劫罪,理由是:

本案中,范某翻窗进入丁家行窃,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但是,即使是转化抢劫,“入户盗窃”的目的非法性不能也等同“入户抢劫”的场所性,“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均须在“户内”,包括受害人家封闭的院落。

范某行窃过程中,听到脚步声,怕行窃败露被抓,立刻扔下东西,逃离盗窃现场时,即离开丁家这“户”之前,并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反而,是在村头拐角处,为抗拒抓捕,拾起块头砸向丁某,实施了暴力。也就是在此时此地,行为人的犯罪性质才即刻发生变化,转化为抢劫罪。也就是说,范某实施抢劫的地点并不是发生在丁家这个“户”内。因此,本案的实施抢劫行为并不具备“入户抢劫”的场所性特征,不是“入户抢劫”。退一步,若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对范某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显然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侵害了范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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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虽未达“数额较大”,但因系入户盗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入户盗窃,即构成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根据意见,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后在户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更何况还致人轻微伤。因此,第三种意见“不以犯罪论处”,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只要具备劫取财物和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就属于抢劫既遂。反之,若既未抢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就属于抢劫未遂。

本案中,范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应以抢劫罪,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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