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者,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者:
现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和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规定告知你们,请依法依规履行好主体责任。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的有关定义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
两轮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的摩托车,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的摩托车,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两轮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
汽车:包括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
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电动车包括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是机动车;执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都是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需要取得CCC认证证书。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生产的有关规定
1.电动车生产需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公告》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规定:“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2.执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应取得CCC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规定:“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 年修订)》包括:
“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 种)
1.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及安全附件;
2.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及安全附件;
3.电动自行车。”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销售的有关规定
销售者应查验在销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产品合格证明、CCC认证情况、车辆产品公告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规定:“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四、关于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蓄电池、篡改最高限制车速、加装雨伞或雨篷等。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各级市场监管及有关政府部门将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打击违法行为,请予支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市场秩序。
特此告知!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