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肺炎疫情延长假期、延迟复工:你关心的六大劳动法问题在这里

2022年10月19日09:32:16 热门 1903


防控肺炎疫情延长假期、延迟复工:你关心的六大劳动法问题在这里 - 天天要闻

鼠年新年中一场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有史以来最长的春节假期,可以使我们和家人朝夕相处,享受亲情带来的欢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上述通知主要涉及2020年1月31日至2月1日(2月1日是周六但因调休调整为工作日,2月3日是周日)、2月3日至2月9日(其中2月8日是周六,2月9日是周日)的假期和工作时间安排。

我们整理了相关六个方面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1.延长的假期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

延长春节假期是为了更好防控肺炎疫情而作出的特殊安排,不属于制度性节假日;那么这种临时性安排的假期在劳动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呢?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

①是法定节假日。春节假期是法定的休假期,延长春节假期是全体公民都放假的假期,是临时性增加了法定节假日;在延长春节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工资。

②是调休。春节假期结束之后,员工需要用之后的休息日冲抵该延长的假期时间;员工享受该假期期间,公司无需支付工资。如公司按照员工在延迟假期期间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如不能补休的,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1月27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通知规定: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③是临时增加的无薪假期。法定节假日应当由国务院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但是本次延长的春节假期并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假期,认定为法定节假日缺乏依据;如果认定为调休,国务院通知中会明确调休放假的时间安排,不会直接表述为“延长假期”;因此,认定为临时增加的无薪假期相对而言更加恰当。

2.公司安排员工在假期延长期间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

目前,国务院通知和上海市政府的通知都未涉及这一问题,可从遵循既往惯例的角度来看看。

2015年9月3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放假1天。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1号)对此作出调休: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

就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工资计发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4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可见,人社部是参照休息日的加班规定来处理9月3日工作的规则。

此次防控肺炎疫情期间,人社部于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当时国务院未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故人社部的通知未涉及这一问题。

1月27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在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关于补休问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可见,上海是参照休息日的加班规定来处理延长春节假期工作的规则: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作的视为休息日工作,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公司因特殊需要依法安排员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工作的,员工是否有服从工作安排的义务?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公司需要安排员工工作的,一般认为是延长工作时间(俗称“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并不是劳动者同意)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这是员工基本的劳动义务。一般认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等同于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安排,员工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员工不服从加班的工作安排和不服从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安排没有区别,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员工进行处分并无不妥。

4. 是否允许公司对延长的假期作出灵活安排和处理?

为便于春节期间员工返乡和返岗,部分公司在春节假期期间一般会自行“延长”假期,比如提前放假、延后复工、鼓励员工休年休假等,公司的这些灵活的假期安排是在法定节假日基础上的自我安排,总体上是有利于员工休假的,于法不悖,应当鼓励和倡导。这些灵活的假期安排遇到了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应当如何处理呢?

①若多放的假期期间不支付工资的,参照上述 “休息日”的规则,公司原有假期安排几乎不受影响。

②若多放的假期为公司安排的有薪假的,属于企业内部福利,亦不受影响。

③若员工申请了带薪年休假的,公司最好给予员工选择权:员工可以撤回年休假申请,变更为休“延长假”;员工也可以继续休年休假。

5.延长春节假期是否影响年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其实,从本质上来看,延长春节假期和年制度工作时间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问题。延长春节假期是特殊性临时安排的休假,属于微观领域的问题;而年制度工作时间是统计工作时间的需要,属于宏观统计领域的问题;既然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一般不会互相影响。

虽然,延长春节假期不会影响年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但是,某公众号提出专家意见,认为2020年的制度工作时间因为延长春节假期而不同。例如,专家提出的2020年制度工作天数计算公式为:365天-106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的是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明确年平均制度工作日为250天。该办法每年并不作调整;如果,按照上述专家的计算办法,2020年是闰年,今年的制度工作天数应当为:366天-106天-11天=249天。

6.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上海市内企业停工,员工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内企业延迟至2020年2月9日复工。

关于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处理认定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认定为停工,公司应当在停工期间支付工资;二是认定为休息日,该期间公司无需支付工资;三是认定为新增的有薪休假,该期间公司应当支付工资。

一、认定为停工

关于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人社部和上海市的规定略有差别。

人社部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社局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上海通知规定的停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在实务中,一般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①此次上海企业停工期间,企业是否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上海企业此次停工不属于劳动者原因,但也不能简单认为是企业方面原因,而是企业根据政府实施紧急措施的要求而“被动”停工。人社部通知没有区分停工原因,上海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的前提,使这一问题更不明确。

如果从常理来看,此次上海企业停工并非企业方面原因的主动停工,企业已经承受了停工的经济损失,再要求企业承担停工期间的工资似乎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②如果企业应当支付工资,应当按照什么的标准支付?

这一问题在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具体是指什么呢?仅限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本工资?还是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是指员工到手的全部工资?还是指剔除括绩效工资部分的基本(岗位)工资?还是指员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收入?或者是指劳动合同中专门约定的停工工资标准?

二、认定为休息日

1月28日,上海市人社局的最新解答: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将延迟复工期间确定为休息日,公司无需支付员工工资;如安排员工工作,公司应当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确定为休息日而不是确定为停工,可以防止部分企业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可以降低企业停工成本(停工期间需要支付工资);但是,复工之后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补班?

从常理来看,既然2月3日至2月9日是休息日,可视为调休,公司可以要求员工用之后的法定休息日来冲抵;但是,上海市人社局的解答提出:公司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工作的,要安排补休;即:上班的要补休,那么,休息的不需要再“还”。如果,这是新增的休息日,地方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增加休息日?

1月28日下午,市政府已经明确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经政府审查批准方可复工。既然是“复工”,对应的当然是“停工”,如果是休息日,休息日上班何必需要政府批准呢?

三、认定为有薪休假

根据1月27日上海市人社局的解答:延迟复工期间,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我国工作时间的制度,休息日不是计薪日,即休息日是无薪;既然认定为休息日,企业为何要支付工资?

虽然,名为“休息日”,却要求企业按照停工规定来支付工资,实际将2月3日至2月7日规定成了“新增的有薪休假”,成了工资制度和工时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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