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包包、到你家临检不用怕 这些情况可拒绝

2022年10月12日22:45:50 热门 1284

近来台当局严查假消息、假新闻,界定模糊下民众莫名遭警方“查水表”状况一再发生,导致人心惶惶,包括台大教授苏宏达在脸书批评故宫政策,就被调查局移请警方依散布谣言侦办;蔡姓女子转贴“立委”高金素梅关于台当局开发协助(ODA)计划与新南向的质询影片,被高雄市调处、台南市刑大等北中南三地警调单位传唤,但法院均裁定不罚。

警察临检盘查 前提须有“合理怀疑”

警察执法是维护治安、打击犯罪,但若执法力道虽强劲却不能合乎法规,欠缺法源依据,鲁莽办案,除了被法院“打脸”外,也恐让社会反感;警方在侦查犯罪与维护人民基本权益间,必须仔细谨慎、小心拿捏。

民众遇到警方上门不用惊慌,如是临检盘查,前提必须有“合理怀疑”、“犯罪之虞”,或在“经指定的公共场所”,若警方无法说出合理事由或怀疑犯罪的情况,可以拒绝配合。即使接受查证身分,只要没有犯罪嫌疑,警方也不能要求搜索民众随身物品。

律师曾家贻指出,如果在家遇到警方上门要求到派出所、分局做笔录,要视警方有无分局长签立的通知书,或是法院、地检署开立的搜索票、拘票等令状,制作笔录时可要求律师陪同;对警方逮捕程序有存疑,可主张要向法院“声请提审”,警方应将人在24小时内解交法院,若法官认定过程不合法便会释放。

年轻人背包包 警察“感觉”是车手要盘查

桃园陈姓男子在2017年7月,背包包站在超商前,警察“感觉”他是车手要求盘查遭拒,双方拉扯后陈被依妨害公务罪嫌送办;法院审酌,警方单就以陈看起来年轻、背包包,站在超商前等几项原因,即发动查证身分门坎,只是主观臆测,客观上并无犯罪嫌疑,不符合警察职权行使法查证身分要件。

经勘验录音档,警察说“依警察职权行使法,有没有带证件?”陈报出身分证字号,警察还是要求看包包,陈质疑自己不是现行犯,警方仍坚持看他包包并称“我们可以报检察官喔,报了什么都可以搜”;法院指出,警察在未符合法律要件下,对方明确拒绝就有容忍他离去的义务。

车停路边抽烟 警察要求搜索车内

桃园赖姓男子2018年4月停靠路边在车上抽烟,警员以他“清晨独自1人在车上”为由,要求盘查、搜索车内,虽起获1小包K他命;但法院认为,当下并非警察职权行使法中“已发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不能对任意车辆恣意、概括或随机式临检。

且赖非刑案被告,仅把车停靠路边,显非犯罪嫌疑人,临检的警察也未掌握任何事证;警方在欠缺法律依据下任意搜索,妨害人民自由在先,更出于主观、侥幸随机查察,违反法律程序、比例原则,查获的K他命不具证据力。

警察上门 记得看制服证件

警察临检是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该法第4条、第6条都规定,警察行使职权必须穿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告知事由,只要没依规定,人民可以拒绝;此外,警方临检前提是得有“合理怀疑”、“犯罪之虞”,或在“经指定的公共场所”,若民众碰上临检,警方无法说出合理事由或怀疑犯罪的情况,可以拒绝。

有法官指出,近年发现警方使用“警察职权行使法”第7条过程不当,该法用于辨别人民身分,若无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随身物品,也就是说警察盘查完身分,不能随意要求搜索民众随身物品。

法官发现,常见警方主张第7条,只要盘查身分发现当事人有前科,但“有前科不一定等于有犯罪嫌疑”,警方若在没有依据下,进一步跨越门坎要求查看随身物或搜索,显然用法不当。

对逮捕程序存疑 可向法院“声请提审”

曾任法官的律师曾家贻表示,警方若“借临检之名,行搜索之实”,民众可以拒绝,至于拒绝临检可能会被警方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7条,带往勤务处所查证不得逾3小时,民众也可以向警察提出异议,或索取书面异议表,再提起诉愿做权力救济。

曾家贻指出,民众在家遇到警方上门要求到派出所、分局做笔录,要视警方有无分局长签立的通知书,或是法院、地检署开立的搜索票、拘票等令状,制作笔录时可要求律师陪同。

对警方逮捕程序有存疑时,可主张向法院“声请提审”,警方应将人于24小时内解交法院,若法官认定过程不合法便会释放,反之则裁定驳回,将被逮捕人解交回原机关。

警察查包包、到你家临检不用怕 这些情况可拒绝 - 天天要闻

台大政治系教授苏宏达在脸书批评故宫政策,遭调查局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函送警局侦办,引起热议。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散布地震、天灾不实信息 才有刑事罚则

近期警方抓假消息,多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妨害秩序安宁,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不少民众在脸书PO文、转贴政治敏感言论,甚至是指摘高层官员就被送办。

但警方移送资料中,通常很难证明有听闻者因该不实图、文而产生畏惧、恐慌等心理;以近期各地法院做出的裁定显示,多半以无证据认定散布的谣言,足以影响公共安宁,裁定不罚。

律师林富贵指出,所谓假新闻、假讯息,如是公然侮辱造成人格、名誉上受损及贬低,或是涉及公共安全造成民众恐慌等,例如散布地震、天然灾害等不实信息,才有刑事上罚则,其余假新闻状况顶多算是个人道德上的行为。

律师曾家贻指出,如何界定是散布假消息,除了法定构成要件外,还是得回归到有无真实恶意;民众在网络上看到天灾、疾病传染,或其他和大众息息相关的议题,可能是出于“善意”分享给其他人知道。至于批评公众人物,本就是可受公评之事,应受言论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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