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员工起诉获赔
打工人发放工资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某些用人单位不及时发放工资,甚至约定“拖欠工资”,打工人的权利应该如何得到维护?
近日,广东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被自己的员工起诉,员工起诉的原因就是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及时,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据悉,员工莫某在此公司就职多年,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据此起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深圳市中院审理后判决员工莫某胜诉,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莫某经济补偿金5.4万余元。深圳中院认为,莫某的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及时发放工资的内容,其20号才发上月工资算作拖欠工资的行为。
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公司在上诉中称,首先该劳动合同是与员工莫某约定后签订的;其次,每月20号发放工资符合深圳市企业的运行实际情况,深圳中院在审判时没有考虑到本地的实际,因为公司多数都经营困难,无法将工资及时到位发放;最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实际操作中也并没有得到落实,深圳中院的判决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确实违法,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本案中,无论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还是按照《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莫某的公司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方面,约定的关于支付工资日期的条款与法律相违背,在法院的认定中,属于无效的条款,所以劳动者可以根据此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