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小伙伴们在新单位入职的时候,会被要求签署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里要求其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进入某些企业入职。这让初涉职场的小伙伴们犯了难,这到底是能签还是不能签?
今天就来帮大家梳理下竞业限制的要点,让大家能够了解这份协议的权利与义务。
1、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利用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世界上很多主要经济体在法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在现实中,有不少员工尽管不是高管,也依然能接触到企业经营和技术秘密。这些人跳槽到企业后,可能会对原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损害。因此,为了跟上市场经济的改革步伐,我国也将员工竞业限制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2、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所以法律对竞业限制的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不能是全体员工,必须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企业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做出明示。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
3、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行业范围和地域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参见上文引用),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宜过长,否则企业需要支付大量的补偿金,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等协商,但不得超过两年的法定上限(《劳动合同法》24条,参见上文引用)。如果双方约定的竞业协议超过了法定期限,则超出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所以其可以放弃。但放弃不得损害劳动者利益,所以用人单位如需放弃剩余竞业限制期限的,应当支付已履行协议部分的经济补偿,并提前向劳动者告知。
5、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标准
既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做出限制,那么理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引用参见上文)。
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
但是如果劳动者与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的,并在离职后继续履行竞业协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法条如下: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6、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
如果企业未依照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三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者要求企业继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这里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即使企业未按协议支付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劳动者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企业不履行协议,并不代表协议自动失效,劳动者可以按照《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引用参见上文)追究其责任,但不能违反协议。
如果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23条,引用参见上文),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代表协议解除或失效,应当继续履行协议至协议期结束: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7、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第一种当然是自然过度,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第二种是企业在竞业限制期内选择解除,也是可以的。但是劳动者并不是在束缚解除后立马就能获得更好的岗位,所以可以要求企业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三种情形是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未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劳动者可以依照《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请求解除竞业限制。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总之,是否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来说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如果介意离职后被这么多条条框框限制,那么可以不选择这份工作;如果认为收益的大于付出,那么签订合法的竞业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对企业的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