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意外险赔偿金能否冲抵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

2022年09月06日18:40:07 热门 1799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赔偿,特别是当劳动者发生工行时,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的用人单位往往会面临较重的赔偿责任。很多用人单位从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而是通过给劳动者购买商业意外险的形式以期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通过商业意外险赔偿金减轻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可行,能否的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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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事实

王旺系某装饰厂车间员工,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该装饰厂为王旺购买了团体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1月1日,王旺在加工配件时受伤,治疗终结后经区工伤科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捌级。2015年11月10日,保险公司理赔了金额1200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王旺向单位出具了《承诺书》,载明:“如发生工伤事故,在工厂获得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雇主险、补充工伤险、社保赔费等其他任何保险。所赔付的伤残理赔金、医疗费住院补偿、误工费等,应在工伤赔偿中扣除。注:伤残理赔金赔款至出险本人。”,王旺本人签名捺印。2016年1月10日王旺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因该装饰厂注销,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旺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装饰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约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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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经依法认定属于工伤,劳动功能障碍捌级,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50000元,因用人单位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该部分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获得保险理赔款120000元,该部分费用应自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款中扣除。

一审判决:

某装饰厂一次性赔偿王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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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王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某装饰厂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50000元。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工伤待遇应扣除已获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是适用法律错误。

1、工伤保险工作是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属于国家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是商业机构,其承办人身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适用的法律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受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工伤职工基于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金可以从工伤待遇中予以扣减。

2、案涉《承诺书》属于格式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只能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不能作为受益人。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保障,而不能作为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赔偿不应扣除已获得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20000元,故原审判决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赔偿应当扣除已获得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20000元有误,应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

撤销原判,改判某装饰厂支付王旺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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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山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购买的社会保险之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人身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不能作为受益人。

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要求劳动者出具《承诺书》,是为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变相以人身意外伤害险替代工伤保险,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出的《承诺书》因变相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且违反社会保险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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