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咨询,在乡镇人代会换届选举提名酝酿乡镇长候选人时,某企业老板个人提出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乡镇长,被大会主席团回绝。那么,请问,在我国有“独立候选人”吗?公民个人以“独立候选人”参选乡镇长吗?
笔者认为,在我国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一说,公民个人更不能以“独立候选人”参选乡镇长。
这是因为按照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参选各级人大代表;但参选代表必须先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再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这是其一。
其二,在我国,只有政党推荐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只有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推荐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这里的“独立候选人”是指做为一个参选的独立个体存在而已,不是通过体制安排的,而是通过个人渠道诉求的。人们常说的“独立候选人”之所以称之为“独立”,是因为他们不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推荐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更不是经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推荐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
其三,2011年,针对网上热炒的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县乡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对此回应称: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按照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由此不难发现,公民要想取得被选举权,首先至关重要的一步是要完成选民资格的确认,即是否有资格参与选举,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难以确认,就没有资格参选,何来“独立候选人?”其次我国的各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候选人不是独立的,更不是自封的。虽然个人可以自荐,但必须通过组织推荐、或者由各选区选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就是说,如果没人联名推荐并取得选区多数选民的认可,是不可能成为代表候选人的;更不可能不经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推荐、自荐自选自认,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国家机关领导候选人选。
由此可见,“独立候选人”只是社会上热炒一个名词而已,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中国目前的制度不可能允许独立候选人存在的,或者不允许这个情况出现,在国内选举历史上从未有真正实现过。
有鉴于此,本人认为有必要给当前社会上、媒体上、网络上所谓的“独立候选人”下个定义,并陈述其利害,以正视听,避免这种违法现象出现。
作者:张天科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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