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原告精策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海风苑项目二期139平样板房软装装饰工程,包括样板房屋室内的家具、饰品、装饰画、装饰灯具、窗帘、床品地毯、花艺等室内所有摆放装饰摆件饰品进行优化设计、制作、运输、布置、清理现场等一系列相关的管理和配合工作。合同工期从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期34天,价款为430000元;付款方式为:1、甲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2、软装摆放安装前经甲方确认,家具、软装等全部材料已备货齐全且装车,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总金额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至合同价的90%;4、工程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5%;5、预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24个月。合同约定,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税务发票、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2019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项目移交验收。被告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尚欠12.9万元未付。原告已开具金额387000元发票(除去质保金4.3万元)。
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装修海风苑五期2期样板房软装工程,施工内容:括样板间A户型建筑面积110平、B户型建筑面积90平、C户型建筑面积135平。工期从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工期31天,合同总包干价117万元,预留结算金额5%的质保金,质保期24个月。合同约定,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税务发票、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2019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进行项目移交验收,被告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尚欠质保金5.85万元未付。原告已开具111.15万元发票(除去质保金5.85万元)。被告一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二王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精策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向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87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255元(利息以本金18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3.7%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为2255元,其后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对工程进行施工且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其中海风苑项目二期139平样板房软装装饰工程款为12.9万元,海风苑五期2期样板房软装工程款为5.85万元,合计187500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及标准,属于合理范畴,一审予以支持,利息以本金18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3.7%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告王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被告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王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独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王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未举证予以证明,故被告王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王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抗辩在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其并未成为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应承担上述债务,该抗辩于法无据,一审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一、被告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精策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87500元;二、被告东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精策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8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3.7%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递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产清算报表》。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吉公司与东能公司是否财产独立,根据王吉公司二审提供的新证据,该报告上记载“东能与中睿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仅供评价东能与中睿的财务独立性提供参考”,虽然该报告为王吉公司单方委托制作、原告不予认可,但在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东能与中睿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二审对该报告予以采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东能与中睿之间财产独立,王吉公司对本案装修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改判:撤销原判决第三项,被告王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