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的电视剧里有个情节,警察局栽赃了无罪的犯人,卷宗被法院拦了下来。。。。。国民党时期,警察都烂到根儿了,玩弄文字卷宗的法院又有什么脊梁呢。。。。
只是引起我兴趣的无非卷宗二字。任何被他人掌握的资料,都有可能是“生产资料”。我还是打不通一审法官的电话,调阅庭审录像的事由就这样轻飘飘的搁置着,也或许录像不像文字那样好摆弄吧。
其实,只经过庭审或者是结果偏向都无法走向人情案的确切猜测,毕竟法律规定的私下来往等太难查实有证了。但是强加了劳动合同这一我没收到的证据进卷宗,从心证上就可以反推就是人情案了。毕竟后续资料的入库和笔录的修饰都是有迹可寻的。
除了证据目录硬生生加上劳动合同造成证明目的搞笑之外,在笔录中也添加了料来呼应
除了后一句真问过[大笑]。加在这里,好像为了说明审查过劳动合同的事实似的,但她们冒险添加无非是要续签劳动合同有个签字正好是12月份而已。但卷宗的修改唯一不配合的就是受损的当事人一方了,所以当事人没提的,没说的,模糊的,才是漏洞透光所在。
二审判决书关于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为什么写一半就不往下展开写呢,不是不能论述,而是少了我这个当事人的口供,往下论述在判决书中露马脚那是大忌呀。
当初公司证据造假,我只有一份模糊的照片,如果不是某天半夜惊醒从模糊的照片中分辨出了人名,我一度处于自证的危险边缘。而官司打着打着,再度踏进了相似的造假河流,证伪他人与自证矛盾,也就只剩下自己心证过后的无畏与俯仰无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