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三十三年(1554)正月十一,明世宗朱厚熜的康妃杜氏薨。
按照丧服制度,杜氏之子、皇子裕王朱载坖(隆庆帝),和妻妾们要为亲娘服斩衰三年(实服27个月)。
但裕王的嫡一子朱翊釴(宪怀太子)却在嘉靖三十四年(1555)的十月初一就出生。从小皇孙的出生日期可知,小孩儿不仅出生在孝期,其胎月也是在孝期内而怀。
这件事让朱厚熜很不愉快,觉得儿子给他丢人了。
众所周知,嘉靖这厮一贯喜欢双标,虽然他自诩为天下第一大孝子、却也在亲娘死后不到27个月就一气儿生了俩闺女,但他仍然有脸去责怪儿子孝期生子的事,特地传谕质问严嵩:礼官们对皇子服中生子就没话说吗?
满朝文武战战兢兢“皆莫敢对”,唯有少詹事尹台高举《孝慈录》:太祖皇帝说了,不禁止孝期生子,要以繁衍子嗣为大。
朱厚熜发作不成,只好“释然”。
礼部请求把小皇孙诞生的事情告于郊庙、社稷、诏告天下、令文武群臣称贺。朱厚熜很不爽的批评礼部:“此所具仪太孙之礼也。岂可不俟君命?”仅遣官奏告玄极宝殿及奉先殿。
毕竟大明皇室已经十多年没有新生儿诞生,因此,面对皇第一孙的降生,文武群臣还是没按捺住激动纷纷上疏称贺,这让朱厚熜很窝火,到底抓住某大臣的小辫子——说詹事府吏部侍郎闵如霖的贺表中有谤语、下旨责问并降俸三级——出一口恶气。
从嘉靖帝对裕王孝期生子的“不怿”可知,古人以“忧制中举子为讳”,士大夫们尤其不愿意张扬孝期子,就怕被别人攻击不孝。
那么,古人在孝期生子违法吗?
其实这个要看古人生活的具体时代了,因为古人对孝期生子的处置,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也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约定成俗、写进律令、法律允许。
01,约定成俗的时期
中国古代的丧服礼俗在西周时期就逐渐形成制度了,把丧服制度视为“礼”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儒家士子们,对施行于王室和贵族中的丧服制度进行了整理和诠释工作,其中尤以《仪礼·丧服》最为知名,被后世人赋予崇高的地位。
丧服制度中除了葬礼、祭礼外,还有守丧之礼——儒家提倡三年之丧。
孔子曾从人性角度对三年之丧作出解释:“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因此,为了回报父母的三年怀抱,做子女的都要守丧三年(实际守27个月【也有25个月】,跨涉三年)。
在守丧服制期间,孝子要齐衰、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不饮酒食肉,不宴乐,不嫁娶,不入内室。
其中的不入内室,就是变相的禁止孝子与妻妾行闺房之事,都禁止房事了,居丧生子当然更不允许,谁家要敢在丧期生孩子,是会被世人议论唾弃的,所以真意外生子多半会选择“不举”。
在春秋时期,孝期生子的事例最出名的就是《左传·定公九年》记载的宋人乐溷(hùn,字子明)。
乐子明的父亲乐祁(一作祁犁,字子梁),于鲁定公六年(前504)八月出使晋国,八年(前502)三月归国时死于途,尸体被晋国扣留。九年(前501)春,宋景公遣乐大心与晋国结盟并迎回乐祁之尸,乐大心不愿意去,称病拒绝,景公又派向巢去晋国。
子明忿恨身为族父的大心不去迎接他爹,就指责他在家宴乐击钟,“吾犹衰绖,而子击钟,何也?”
乐大心不甘被族侄批评,就对别人吐槽:你乐子明居丧期间还生娃呢,我怎么就不能有钟鼓之乐?
子明听说后越发恼怒,在景公面前进谗把乐大心逐出宋国。
从差不多和孔子同时期的子明衰绖生子的事可知,尽管儒家学说在当时还没有占据主流,但世俗对孝期生子的事已经是持讥讽否定态度的。
就算礼法在最初没有涉及到服内生子的条款,却有孝子三年“无入(内)室之礼”,自然不必多此一举再去制定禁止服内生子的禁令,所以,子明孝期生子的事就被乐大心讽刺。
等儒家对丧服制度诠释整理后,尽管国家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居丧守制期间不能生子,也基本被世人视为金科玉律。
墨子在批评儒家的三年之丧时,就指出三年丧“败男女之交多矣”,太影响人口的繁衍了。
尽管墨子的批评从社会功利与效果方面出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人类绵密而悠远的亲情也是不可忽视的,乱世可以一切从简,在太平之世也既葬除丧,确实太忽视亲人对亡者的悲伤眷恋之情。
从墨子的反对和呼吁可以看出,儒家推崇的丧服制度在当时虽然还没有被全员接受——赵翼曾指出“两汉丧服无定制”——但也取得一定的共识,所以,孝期禁止生子也就约定成俗了。
汉武帝独尊儒术后,三年丧成为士大夫实践儒家孝道的基本行为,政府也允许部分官员为父母服三年丧,服丧尽孝——孝期禁生子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成为当时社会崇尚的道德行为,甚至出现重服久丧的沽名钓誉者。
《后汉书·陈蕃传》记载,乐安人赵宣住在墓道里为父母服丧二十年,世人都称赞他是大孝子,身为太守的陈蕃也特意去拜访他,才知道赵宣的五个儿子都是在二十年“服中所生”,陈蕃大怒,“遂致其罪”。
丧服制度规定丧不过三年,就是向世人表明守丧有终结之日,赵宣却无期限居丧长达二十年,就算住在墓道不入内室,也没耽误他连生五子,他的举动显然是为了“立异钓名”而表演过度,所以被陈蕃怒骂“诳时惑众、诬于鬼神”,最终身败名裂。
从赵宣拙劣的表演可知,两汉对服内生子也并没有直接禁律,只有礼法之禁,所以,孝期生子是为非礼。
虽然赵宣的五个儿子未必都是生于27个月之内,但他既然二十年不释服,就算五子生在二十年之中,也仍旧是服内生子,把父母的墓道视为“拥妻抱子之地”实在是大不孝。
到了魏晋南北朝,更加倡导以孝治天下,朝廷为了推行儒家礼制,开始立法让大臣实行终丧——之前官员多是既葬还职,居丧禁行的条款也开始逐渐入律,“犯礼伤孝”的服中生子行为,自然为社会所不容,人们如果不慎生下孝期子,或隐匿不报,或直接溺亡。
南朝宋文帝刘义隆的嫡长子刘劭就是孝期子,是在其祖父刘裕丧期内怀胎,又卡在27月释服时出生,当时刚即位的刘义隆舍不得杀害儿子,就把儿子藏起来,直到三年后才宣布嫡长子降生,还宣称刘劭是三代以来人君即位后由皇后所生的第二位体元居正的太子,嗯,那个第一是商纣王。
正是因为南北朝的守丧制度比两汉更进一步,最终得以在唐朝完成全面法律化。
02,写进律令的时代
把禁止居丧生子明确写入条律的王朝,只有唐朝和宋朝。
从该条款正式入律十恶大罪可知,世人也知道即便居丧者不入内室,亦禁止不了他们与妻妾同房的行为,君不见赵宣住在墓道也没影响他敦伦生娃?所以还是干脆利落的入律。
“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
疏义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唐律疏议》卷三名例三)
“居父母丧生子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疏义曰:居父母丧生子。已于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讫。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异财。各徒一年。别籍异财不相须。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上)
唐律规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不管小孩儿是服内、服外生产的,只有在27个月服内妊娠的才算违法,如果是孝期之前妊娠、生在孝期之内,并不违法;如果在除服后降生,但是在孝期内怀上的,仍然依律得罪。
当然,要是谁不幸遇到早产或晚产就倒霉了。
譬如某甲的妻子在正月妊娠,正常预产期在九月、十月,某甲父亲在二月去世,某甲要为父亲服斩衰三年,妻子到了预产期却没生,而是晚产到十月底,那就有点说不清了。
再譬如,某乙当年正月除服后,妻子就有孕,但才到七八月就早产,计算胎月时必然会被算到孝期内,也多半要悲剧。
宋朝延续唐律,继续把禁止孝期生子入律。
但宋朝和严禁实行的唐朝不同,居丧生子条款虽然在宋朝入律,但好像并没有被严格执行,特别是南宋。
“又云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
议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宋刑统》卷二名例律)
“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居丧生子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疏义曰:居父母丧生子。已于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讫。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异财。各徒一年。别籍异财不相须。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
绍兴十三年(1143)的九月初四,还没有被立为皇子的备胎普安郡王赵眘的本生父、宗室赵子偁卒于秀州。
次年(1144)正月二十六,宋高宗诏侍从、台谏集议赵眘该如何为本生父持服的问题,在秦桧父子的建议下,高宗命赵眘依国朝旧例解官行服。
赵眘带着新婚有孕的妻子咸宁郡夫人郭氏归乡为本生父服丧,就在当年九月初六,在秀州生下嫡长子赵愭。
如果说郭氏怀长子时还不确定丈夫是否要为亲爹丁忧,也有情可原,但在他夫妻回乡服制中,郭氏再次怀孕,赵眘是在绍兴十六年(1146)四月初六“免丧还故官”(从而可知他为生父服的是斩衰,而非出继子应服的不杖期),他的嫡次子赵恺则是生于四月二十四。
按法条规定,赵恺虽然生在其父释服之后,但他明显是在孝期内妊娠的,依律肯定是有罪的,可令人疑惑的是,总看赵眘不顺眼的秦桧,居然没有以此为借口对其实施讨伐。
因此,笔者猜测:尽管宋朝法律禁止孝期生子,但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力。
如果说宋朝皇室子嗣艰难,才在实际上不禁孝期生子,可官府对民间的违法行为也不见依律问罪。
生活在南宋晚期的郭应龙,状告哥哥的嗣子郭百三、曾在服内生子及以药毒父。
经过勘察,判官胡石壁认为郭应龙系诬告,如果郭百三真的以药毒父,你郭应龙显然是“闻而知之”,为何在哥哥被毒死时不立即告官?却等到一年多后才来告、还言辞含糊甚为妄诞,可见所告纯属虚妄。
就算郭百三在服内生子是事实,按律“其罪固不可逃”,但郭应龙告发侄子之心,却“非果以爱兄之道来也,不过见其家稍厚,不甘归之螟蛉之子,故从事于告讦,以行骗胁之计耳”。
最终的判决结果:原告郭应龙被“轻决竹蓖二十”,确实在服内生子的被告郭百三却并没有被依律处理。
从赵眘和郭百三的例子明确可知,虽然南宋在律法有禁,但“当时未必尽能遵行”,真的出现孝期生子的违法现象,也并不会被问罪惩罚。
足见礼仪制度、法律规范与现实所存在的差距。
03,法律允许的时代
宋朝法律禁止孝期生子却没有实际执行度,到了元朝则直接删掉该条款,元朝十恶之不孝条中,居父母丧只有禁止嫁娶及作乐释服从吉: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元史》志第五十)
可能是考虑到宋、元两代守丧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大乱后的人口繁衍问题,明太祖朱元璋认为:
延续子嗣比为父母守孝更重要,如果都像前代那样禁止孝期生子,为了已经死去的人影响新生儿出世,恐怕十家有九家要断子绝孙,“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
因此,他在制定守丧法律条文时,就根据现实需要,直接宣布取消对居丧生子的处罚,以利于人口的增长。
除了取消禁止孝期生子条,朱元璋还对其他守丧违制现象的处罚进行大规模修改减轻,譬如对匿父母及夫丧不举哀的处罚,把唐、宋的“流二千里”改为“杖六十徒一年”;对丧制未终释服从吉的处罚,把唐、宋的徒三年改为杖八十等等。
开国皇帝都宣布不禁了,“故《大明律》无服内生子之条”,而后清承明制,也不禁服内生子。
从元、明、清对孝期生子处罚的无视及取消,无不表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对丧葬的束缚和影响,是越来越松弛,丧服制度中的繁琐逐渐被时代抛弃。
毕竟,礼是“缘人情而立制,因时事而为范”,而帝王也是一切礼法的最高、也是最后的裁决者,哪怕“变古者未必是,循旧者不足多”。
对朱元璋取消服内生子禁令的行为,有吹捧也有反对,吹捧者夸赞朱元璋“礼顺人情”、“此圣明所以缘人情而立法也”;反对者则忧虑不肖之人会“益无所惮,而风俗之薄,更不可言矣”。
不管怎么说,既然朝廷都立法了,明、清时代孝期生子就不用担心违法的问题,但却仍避免不了要受到时人的鄙夷。
历史就是如此吊诡,当宋朝立法禁止孝期生子时,有人违法却没有被惩处。到明清变更古礼,立法时取消了对孝期生子的处罚,人们偏偏“犹知有所羞畏”了,反而大力夸赞居丧三年不入内室的孝子。
明朝江东某人服内生子不敢承认,“反诬其妻与外人通”,致使其妻自缢死;湖南一个老儒也在服内生子,把婴儿沉溺江中,以致于最终绝嗣,这些人到底是羞耻心作祟,还是不知“国朝无服内之禁”,不得而知。
虽然明、清律令都不禁孝期生子,但社会舆论对孝期子的讥讽谴责,明显是后者更甚。
清朝士人认为,子孙在居丧本该心存哀戚,却为了私欲纵情背礼妊娠生子,“所生必不肖之子,非但得罪于名教,并且贻祸于邦家”,生在皇家会“召颠覆之灾”,生在士庶之家“必其致败乱之衅”,譬如那个弑父的刘劭。
唐宋时代把禁令入律都禁止不了不肖子,明祖居然还把律文删去,不肖子就更肆无忌惮,因而批评朱元璋“因己之多欲,反诋古礼为不情,于是律文亦删去之,而世之荡轶礼法者,益放纵而不可禁”。
大学者全祖望还请求朝廷恢复服内生子律,他认为身为开国之君的朱元璋居然因为一个宠妃,让儿子为三年丧,甚至连服内之禁都废弃,“可谓陷人不孝者矣”。
天性凉薄之人在居丧时饮酒食肉,都能掩饰,以致于律法无法处罚,唯有服内生子一事无法掩盖,律法禁服内生子,正是“礼之所穷,刑以辅之”的手段,明祖却取消禁令,那和禽兽有什么区别?
刘伯温、宋濂都是一代硕儒,居然不能“引古谊以力争,反为之依阿排纂,用相傅会”,实在是“长君之恶”,应该“复取旧律诏之天下”以厚风俗,如此一来,有羞耻心者必然不敢犯禁。
虽然清廷没有因此让禁服内生子重新入律,但嘉、道之后,对宗室戚里孝期生子的管理明显严格起来,和珅的儿子额驸丰绅殷德得罪时的罪名,就有一项在“国服内生女”的条款,被嘉庆帝骂“实属丧心无耻”革职圈禁;恭亲王奕䜣的儿子载滢,在其丧内生的儿子溥佑,也因此被出继给太祖之子阿巴泰的后裔遮丑。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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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墨子《墨子·卷六·节葬下·第二十五》
范晔《后汉书·卷六十六·陈王列传第五十六》
沈约《宋书·卷九十九·列传第五十九◎二凶》
长孙无忌《唐律疏义·卷三·名例三(凡一十条)·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卷十二·户婚上·居父母丧生子》
窦仪《宋刑统·卷二·名例律·又云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卷十二·户婚律·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居丧生子》
幔亭曾孙《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告讦·叔告其侄服内生子及以药毒父》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五十一,卷一百五十五》
宋濂《元史·卷一百二·志第五十·十恶·不孝》
姚士观《太祖御制文集·孝慈录·序》
徐阶《明世宗实录》
敖英《东谷赘言》
谢肇涮《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列朝·孝慈录》
谈迁《枣林杂俎·智集·不禁服内生子》
陈梦雷《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三百十七卷·礼部部名臣列传三·明二·尹台》
徐干学《读礼通考·卷一百十五·违礼二·丧中产子》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三十九·议·请复服内生子律议》
丘复《愿丰楼杂记·卷五(下)·明代不禁服内生子》
透过表象寻找历史真相,以史为论,诉说个人见解,谢绝脱离人文环境的过度解读和阴谋论。更新佛系,关注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