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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疑案,顾名思义就是难以处理的案件,在案件统计分类之中,疑案也算是占据了一部分的案件类型。
尤其在各类案件中,疑案作为案件处理之中的“疑难杂症”,古往今来成为了案件处理者们难以避免的问题。
要知道在众多的案件之中,只有小部分是事实明确可以直接进行裁决的,而大部分的案件按照规律都是在细节上有所存疑的。
而怎么处理这类疑案,就成为了案件处理者最头疼的问题。
并非是无律法裁决可依,而是在作为裁决者时,该如何准确掌握案件判决重点,这使得处理者不敢轻易进行判决。
古代判案
然而在古代社会,科技和法治还并不健全的阶段,人治便成为了疑案裁决的重要助推力。
那么在人治的基础上,案件的裁决又是如何做到万无一失的呢?
接下来我们就来根据几个案例看一看,古代疑案裁判都通过哪些方法。
包拯
神明判案
在古代神明作为一种信仰形象,常常被运用在各个领域。
例如政治上,对于一些难以决断的政务处理,以及在自然界发生灾害时,都会被认为是因为冲撞了神明导致的。
这时,君王基本都会下“罪己诏”以祈求神明原谅。
虽然现在看来,这些事情的发生和神明毫无半点关系。
然而在当时,民众心中那份对神灵的无偿信任,使得神明成为了一个树立威信的好借口。
当然,神明不仅仅只是在这些方面,在疑案判决上,神明也发挥了它独特的作用。
在《周礼》之中就有记载:“有狱讼者,则使盟诅。”
就是将神誓法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
东汉王充就曾在《论衡》中指出:“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说让人们触摸羊,如果羊在犯罪的人手上留下痕迹,那么那个有痕迹的人就是罪犯。
皋陶治狱
当然,与神判有关的方式也不止摸羊这一种。还有与水、火有关的。
一般就是接受裁决的被告方,进入沸水或者燃烧的火焰之中。若是无罪那自然安然无恙,若是有罪就会受伤。
不仅仅是在中原地区,边疆之地也有类似的裁决手段。
他们一般根据当地民俗不同而有所区分,比如吃血、捞油、吃米等。
为什么神明会作为疑案裁决的一种手段?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民众对于神明具有一种信任感,他们相信神明永远都是公正的、是代表永恒的正义的。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神明对于犯罪者是有震慑力的,同时也是在给冤屈者一些心灵安慰。
比如在元曲《窦娥冤》中窦娥受到冤屈,发生“六月飞雪”的情况。
这也是作者借助神明之手来告诉众人,此案有冤屈。
窦娥冤
然而神明一定都是对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神明只是一种具有震慑力的手段,并不能够真的裁决案件对错。
并且使用神明判案,恰恰也只是因为它相对于其他手段来说成本是最小的。
然而使用起来的条件限制较多,并且有导致冤案的嫌疑。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神明判案是最不常用的一种手段。
人治判案
在疑案判决的众多手段中,人治判案占据了较大的比例。
所谓人治就是个人对大部分人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行为,在判案之中的人治也就是案件处理官一手裁决的意思。
古代社会,尤其是中国,人治是社会之中最常见的。大到国家治理,小到家庭事务处理,无一不是人治社会的体现。
当然,这与中国儒家传统思想也有较大的联系。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主义,就是在重视人的特殊化、人的同情心,这是一种非常明显的贤人政治体制。
孔子
非常著名的例子就是宋朝的包拯,他的断案事迹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作为裁决官,他对疑案的处理就是基于人治的模式,哪怕有再多的证据辅助,这也只是帮助他处理案件的手段而已。
当然,史书之中的包拯并没有像戏剧和说书之中讲得那么神乎其神,利用神灵还有各种手段在各类离奇案件之中如鱼得水、大显身手。
包拯
然而为何还有那么多的人相信 ,戏剧中的事情是真实的。
这就不得不回到人治这个话题上来,因为归根究底,就是人治思想在影响平民百姓的思想。
对于老百姓来说,现实中史书里的包拯并不重要,他做过什么也不重要,然而重要的是在戏剧之中他曾经破案无数,手段惊奇。
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老百姓希望这样的事情能够在生活中重演。
老百姓希望这个故事是真实的,这个故事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就体现出了人治对于这个社会的好处。
现在看来,这又何尝不是一种逃避和无视。
若是将正常程序审判下来的案件与包拯进行相较,老百姓依旧会选择包拯。
不仅仅是因为对于个人的信任,还有就是对于贤人的一种向往。
然而这种判案方法也是有它的缺点的。
最大的缺点就是这个手段的实施者是人,人是裁决之中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因为裁决者的聪明才智,并不是与公平正义永远成正比的。
恰恰相反,有时候的两者甚至会成为对立面。
简单来说,不是所有的贪官都不聪明,也不是所有的好官都是聪明人。
在这种情况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不能单独与任何一方产生联系。
而且对于裁决者而言,他们是独立的个体。
所以在对于他们是否智慧的评判之上,缺少了标准化的概念。
这也就大大的增加了裁决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对于案件的审判是未知的。
而且在人治裁决的模式下,裁决者的作用被无限放大,忽略了其他人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在正常的案件调查中,并非只有裁决者一人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
反而是一个团队,所以在做事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都是较多的。
而且像包拯这样一人收集证据,现场调查的是少之又少。
因为这样做的成本低廉,与现实中高昂的调查成本形成了对比。
于是包拯的事迹,在各方面的因素之下才会流传至今。
包拯
海瑞判案之道
海瑞在历史上是一名清廉无比、两袖清风的好官。
虽然这样的形象塑造与对包拯的形象塑造相差无二,但是也可以从中看出,老百姓对清官有着一套成型的塑造模板。
但是海瑞判案并不如同包拯一样借鬼神、问神明。
他的判案方法,是依据他对于家庭等级观念而分的一种方式。
海瑞
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他认为诉讼中有可疑的地方,与其让哥哥受委屈不如让弟弟受委屈;与其让叔叔受委屈不如让侄子受委屈;与其让贫民受委屈不如让富民受委屈。
从中体现出来的是他对双方的地位、年龄、辈份以及身份的区别对待。
体现出了浓厚的儒家思想和人治的特点。
同时,非常明显的,就是他的判案手法与现代司法追求的司法公正,呈现两个极端。
现代司法中,若是谁有错误,谁就要承担,这是极其正常的事儿。
然而在海瑞的认知里,他力求将损失降至最小,也就是说,他其实是在有意识的偏袒社会上的弱者和弱势群体。
例如在海瑞定理中,涉及争夺财产的疑案,应将无法界定的产权,判给资产缺乏的一方;涉及名誉案件时,应将产权归于文化资产丰裕的一方。
通过上面这两条要点其实可以看出,海瑞有意识的选择了一种损失较小的选择。
在一切因素都可控的情况下,他选择将由于错判而导致损失减少到最低。
然而这里边有一个问题,就是错判的概率和疑案并不是有因果关系。
换句话来说,就是错判的不一定是疑案,疑案也不一定会错判。
如果按照海瑞的办法来的话,一般的错判概率在百分之五十左右。
但他通过错判,可能两方损失的比例,是远远低于正常错判的损失的。
因为他选择了让本身就拥有多的一方来承担这个损失,而恰恰这个损失对于他们来说也并不是那么严重,所以自然而然的损失率就减少了。
其实如果按照现代法律来评价海瑞的行为的话,会认为他有失偏颇,做法是极度不适合的。
但在各方面的考量之下,包括人情等社会因素,他的做法又是合乎于情的。
所以,对于他来说,这样的做法不仅仅是他个人的选择,也是所处的社会的选择。
而且海瑞的做法其实中心点在于他对司法的理解。
他看到了司法是能够支配社会财富的,通过司法,他能够实行差别保护的原则,对于财产和文化资产,他实行的是弱势保护。
在海瑞的想法中,司法公正就是在于对于弱者的保护,以及对国家财富进行小部分的均匀分配。
这不是抽象的正义,而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所产生的具体的正义行为。
结语
虽然在当时的环境下,为了判决疑案而采用的手段,在现在看来有许多不够公平、不够公正的地方。
然而对于当时的人们和裁判者而言,这是最能够减少损失的手段。
哪怕不能挽回所有的损失,也能降低错判率,以及减少案件堆积的数量。
说到底,在案件裁决手段运用的背后,是封建社会和权力施压的结果。
通过对案件挤压数量的减少来稳定民心,维护统治,这才是最终的目的。
参考文献
《宋史》
《明史》
《周礼》
《论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