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大事记」“窟眼钱”退出郧县市场,这些年还有哪些大事发生

这些大事都发生在这些年——

[郧县设立财产保管处]民国11年(1922年)7月,郧县设立地方财产保管处,负责地方公款收支、管理,年收支经费1200串文。

[“窟眼钱”退出郧县市场]民国 14年(1925年),铜元在郧县市场大量流通,制钱(俗称“窟眼钱”)逐步退出郧县市场。

[郧县实行新县制]民国17年(1928年),郧县实施新县制,改县衙为县府,改知县(知事)为县长,设公安、教育、财政等局。

[郧县奉令征收地方附捐]民国19年(1930年)1月,郧县奉令恢复短期牙帖(税),每帖征收地方附捐,上则40元,中则20元,下则10元。此项地方附捐拨充教育经费。

[全县实行食盐统销制]民国27年(1938年)12月1日,郧县开始实行食盐统销制,规定每人每天供应食盐3钱,购买时按人口供应计划指标。

[郧县遵令征收商铺捐]民国29年(1940年),郧 县遵照省财政厅《整理商铺捐原则三项办法》在全县普遍征收商捐(商铺捐),当年实征商铺捐298 600元(法币)。

[川东盐务警驻郧]民国30年(1941年)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川东盐务税警护送第三大队第十五分队调驻郧阳城,驻西关外38号。队长戴青薄,书记张应勤。

[粮食征购监察委员会成立]民国 31年(1942年)2月2日,郧县征购粮食监察委员会在县府会议厅成立,聘任监察委员9人,徐翰芬为主任委员。

[国民政府开征营业牌照税]民国31 年(1942年)3月,依照国民政府《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将具有牌照性质的开帖、当帖和非必需消费的戏院、旅馆、酒馆等加以合并,单独设营业牌照税,定为县税收。郧县于当年开征此税。

[支关征催处在郧成立]民国31 年(1942年)4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战争消费税暂行办法》,郧县在城关西河码头设郧县征催处(郧县支关),隶属湖北省沙市支关税务司署,办理郧县过境船只、应税货物检查与征税。

[开征房捐]民国 31年(1942年)贯彻省制定的《湖北省各县(市)房捐征收章程》,郧县依章程规定,按出租房屋租金的5%,自住房屋按报户价的5%征收。当年实征税15735元(法币)。

[郧县救济院成立]民国32年(1943年)郧县成立救济院,设收容、残废、育婴孤儿和养老5所。至年底,收养186人,月支出经费317元。

[汉通票在郧发行使用]民国37 年(1948年)农历二月十日,陕南行政公署在郧县城关成立汉元公司、汉通商店掌管商品流通,并决定在陕南解放区发行平抑物价的“汉通票”,票面额值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币开始发行,“汉通票"停止印刷,并陆续收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