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尘女被拍照竖牌,拯救了接盘侠和老实人?你支持曝光她们吗

前言

在近些年拍摄的古装电视剧中,我们时常能够看到一些针对失去贞节的妇女的严酷惩罚,比如浸猪笼等等。

这些事情离我们的日常生活似乎十分遥远,也在一定程度上被电视剧戏剧化,但仍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古代对相关问题刑罚的残忍。

而到了现代文明社会,由于对人权及隐私权等权益的重视,类似的刑罚方式早已被取消,扫入了历史的垃圾堆。

这是因为这一系列刑罚目的并不在于改造,而是羞辱妇女,与现代刑法的目的大大相违背。

而本文的案例即是与这类特殊职业妇女的人格尊严有关。

案情概要

2022年7月初,在江西某地街头的一个立牌引起了过往人群的注意,人们纷纷对其指指点点,有的人则避之不及。

原来在这个立牌上,有着不少失足妇女的照片,而且看起来都不太雅观,让人看着不是那么舒服。

牌子的文字上写着“此处失足妇女已被拘留!你已进入监控区域,请不必再来此闲逛、游荡,否则将拍照曝光!”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闲逛非法顾客和提供便利的房东照片,并以文字形式告知这些人,如果举报相关人员可以得到重奖,协助则会被拘留!

此举可谓将这条产业链上的大部分人都公之于众,而非仅仅公布失足妇女。

在这些照片上,可以看到做出了部分遮蔽处理,但并不太大,如果是相识的人应该不难认出其身份。

而这些立牌在当地引起热议后,被不少人传到了网上,引发了更大维度的讨论。

对于将这些非法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布的行为是否欠妥,人们唇枪舌剑,争执不休。

支持者认为,这些女子本身选择从事这个行业,得到以非法方式赚快钱的机会,便应当接受自己被曝光,以此作为对她们的处罚。

除此之外,部分支持者还认为曝光这些女子既维护了社会治安,也减轻了老实人“相亲接盘”的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应当鼓励这种方式。

反对者则认为,即便这些女子干的事情不光彩,但她们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应当保障她们的隐私权益。

而且一旦公布了她们的个人照片,可能导致这些人的个人名誉严重受损,即便想回头是岸,也势必困难重重,会遭人歧视,进而影响改造效果。

两方人员的意见各有道理,难以驳倒对方,造成此事愈演愈烈。

而随着舆论风潮的袭来,当地部门显然也感受到了大量的压力,最终选择了拆除所有的立牌,并对外发布公告澄清此事。

此事也随着立牌的拆除就此平息,但其背后的法律仍然值得我们思考。

法眼浅见

本案中的立牌是否不妥,相信当地部门在设立前可能就考虑到了,否则也不会在引起关注后迅速拆除。

既然如此,相关部门为何又要“出此下策”呢?

我想我们可以在媒体对当地居民的采访中窥探一二。

据当地居民反映,这些街道之前有大量的女性站立在街旁招呼客人,属于当地非常有名的颜色街道。

这些非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甚至到了当地正常商家只要说在这片街区做生意,旁人便会发出意味深长的反应,令其十分难堪。

而如此根深蒂固的非法产业,在立牌设立后的几天内,便有大量足浴店关门,莺莺燕燕消散殆尽。

这足以证明此举确实在打击非法行业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有着其重要意义。

但发挥了巨大作用并不代表此举就不包含任何问题,其内涵十分类似于古代的游街示众,有着对他人人格尊严进行侵犯的嫌疑。

其实这一行为非常类似于法学界的“毒树之果”理论。

这一理论简单来说就是:如果采取非法的手段,达到了良好的成功结果,是否应该支持这一行为呢?

这一个问题在“刑讯逼供”的讨论中往往会被否定,因为大部分人都认同即便通过殴打犯人可能会获得有用的信息,但也势必在不少案件中形成冤案。

而由于逼供是对犯人的身体直接造成伤害,冤案又可能使其长期遭受禁锢,再加上每个人都害怕由于认同逼供使自己被冤枉,因此大都选择反对。

但如果遇到本案中这种不太“毒”,又几乎不可能毒到自己的毒树,人们的选择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动摇,认为当事人是自作自受,纯属活该。

这既与隐私权在国内普遍受重视程度不高有关,也与重刑主义的倾向有关。

大部分人其实并不关心对于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乃至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对他们花费大量成本进行改造,完全是浪费资源。

对于这类人群,施以各种方式进行严厉的惩罚,则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同,甚至成为对遵纪守法者的一种“报答”。

这种想法在普通民众间流行并无可厚非,是传统文化与生活习惯共同影响下的产物,本身也属于言论自由。

但将这种想法付诸实践的则是专业的司法部门,这就显然失去了他们应有的专业性。

仅以其直属最高机关公安部而言,多年前就在《关于在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加强对卖淫女教育挽救工作的通知》中专门禁止了此类措施。,

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卖淫妇女和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

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

这种方式本身即是违法行为,虽然对当地治安确实产生了良好影响,但显然无法否认其自身的不当。

对于公布了个人信息的违法人员,不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对其有专门的条款做出处罚。

如治安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既然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在规定之外另行处罚,显然于法无据,不能令人信服,也不是“重疾须用猛药”能完美解释的。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支持曝光失足女的做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