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总督和巡抚,谁的权力更大一些?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考虑过清朝为什么会出现巡抚和总督?这个得从头说起。



明朝建立了这个政权之后,为了管理一个省,实行了三权分立。什么叫三权分立呢?我们来看,主管一省的民生税收的叫做承宣布政使,简称布政使。清代的时候,管这一类官员叫藩台

主管一省的刑法、法律问题的叫做提刑按察使,主管一生军务的叫都指挥使。当然后边要加一个司,叫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史司。一个管民生税收,一个管刑法,一个管军务,这就是三权分立。

这么做的一个好处是什么呢?就是防止地方权力过大之后当土皇帝。但是把权力分开后,会发现一个问题:在处理一些大型事情的时候,这三个部门之间彼此互相不统一,不协调,谁都管不了谁。但是遇到事的时候,这仨部门还需要协调,那怎么办?所以朝廷就派了人,总督某地军务,总督某地的军粮,总督某地的河道,然后巡抚某地。

比如说那个洪武二十五年的时候,朱元璋想从南京迁都到西安,所以就让他儿子去巡抚西安,所以巡抚这一职位在明代初期的时候,就是一个工作名称,而不是一个官职,官员干完这工作之后回朝廷交差,这工作就结束了。

总督军务的人,管不了都指挥使,所以就给总督一个兵部尚书头衔,兵部尚书相当于国防部部长。然但是依然管部了所以怎么办?给你一个督察院右都御史头衔。在督察院正职是左督御史,给总督右督御史衔。督察院是监督官员的,给总督这样的职位,可以管理官员。

到了明代中期的时候,这个巡抚就从一个差事的名称变成了一个固定的官职,到了清代,总督和巡抚的制度都被继承下来,特别是到了乾隆25年,乾隆皇帝规定,全国一共有八个总督,而且总督管理的区域跟巡抚管理的区域还不一样,巡抚就是基本上就是管理一省,总督有的时候是管一省,有的时候是管两省,有的时候是管三省。